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区别是: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从行使职权的性质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国家权力统一原则下的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从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1种观点: 机构编制三定是指机构设置定员、工资总额定额和经费预算定额这三项定额制度。具体如下:1、机构设置定员:也称编制定额,是指规定一个机构的总人数。按照这个定额,该机构可以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和级别,进而制定编制和人事管理政策;2、工资总额定额:也称为编制费用定额,是指规定一个机构的年度工资总支出的固定金额。这个定额会根据经费预算分配到各项经济业务上,为一个机构的工资管理提供了过程性约束;3、经费预算定额:是指规定一个机构年度经费支出的限额。这个定额涉及到机构的支出构成,因此需要在财务管理中控制整个组织部分或全部经济支出的发生规律,包括薪酬、服务性支出和设备费用等。机构编制三定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为了确定机构编制三定定额,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包括了解机构内外部的资源和环境、调查分析人员的需求和薪资待遇、掌握历史数据和趋势等,以便得出合理的定额设置;2、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是机构编制三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财务规划的严格控制。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制定合理的经费预算计划,以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营与发展;3、严格的监管机制:机构编制三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要求操作,包括财务事务、人事管理和组织设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遵守,防止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4、良好的公共管理环境:机构编制三定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共管理环境中,这包括了组织架构的合理性、人事管理的公正性、财务经费的透明度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维护。综上所述,机构编制三定制度在我国公共机构的编制管理中被广泛应用,为公共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明确规定和必要限制,有效地控制了机构编制数量、薪资水平和发展动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经费等。定编制实质就是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定职能就是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室的具体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专业公安机关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设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机关。内设司(局)和处两级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公安工作,即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我国各级政府均设有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公安厅内设总队、处、科;市(地、州、盟),设公安局(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市、地区级公安机关。市(地、州、盟)一级设公安局(处)内设处(支队)、科 (大队),同时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地、州、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县(市、区、旗)设公安局。县(旗) 一级公安局内设科 (股、大队),同时派出若干派出所。是县(旗)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公交、水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区划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范围内公安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公安职权。在我国专业公安机关有民航、铁路、交通和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公安部机构设置: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二、公安部十二局的由来: 公安部行动技术局原称技术侦查局,在公安部以业务为主的多个局序列中位居第12,又称12局,其职能为专门为其他警种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包括追踪、监听、定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21个左右的局。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警务保障、禁毒、科技信息化、反恐怖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人设立符合法定的程序;法人设立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设立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设立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这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五、两者的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