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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籍贯时应如何填写?

2025-01-02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籍贯填写流程如下:1、 首先填写你的出生所在省份,比如江苏省2、 写完省份后,写出生所在省份的城市名,比如南京市3、 接着填写出生地的县级或区级名称,玄武区4、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5、 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自治区/省/直辖市+自治县/县/县级市+(民族乡/乡/镇)6、 也存在着特别的情况籍贯从母系的,与社会大多数从父籍并不相同,对此需要因事而异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和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的籍贯填写与一般地区的籍贯填写有所差异,填写时需要小心填写,避免出错,闹成笑话。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籍贯。因为祖籍,能代表一群人的特征、习惯、文化精神等等,祖籍地使一个可以间接知道一个人大概的情况的。比如说,想要了解某个人时可以从他的祖籍下手,毕竟祖籍里也保留了许多历史痕迹,通过祖籍可以大概了解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每个祖籍多多少少都会沾点某个地方的特色或者特征。法律依据:“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的解释,公民的籍贯应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第2种观点: 户籍所在地和籍贯不一样。户籍一般是指身份证,户口本登记所在地,籍贯一般是指祖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第3种观点: 籍贯一般填写省+县级行政区。一般常用的填写方式具体如下:1、 按照户口本上的籍贯是哪里,就是哪里的,户口本上的籍贯就是当事人的出生地写到县(区)一级就够了;2、只需要写省、直辖市的简称;3、 籍贯是当事人的出生地,如果当事人后面的户口迁出了,但是当事人的籍贯也是不变的;4、如果当事人生了孩子,但是当事人的籍贯是“青海”孩子生在了“天津”,那么当事人孩子的籍贯就是“青海”,这个随父母都可以。【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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