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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等土地出产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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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乌木等土地出产物的归属”。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乌木等土地出产物的归属应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

分析说明:

不宜界定为自然资源:虽然乌木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但在《民法典》并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含义的背景下,将乌木作为“等自然资源”来界定存在不妥。因为“等自然资源”的“等外”内容需要与“等内”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类型在重要性或规模数量上大致相当,而乌木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

不宜界定为矿藏:乌木虽然与煤炭在形成过程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并非煤炭,也不存在采矿、探矿的问题。因此,有关乌木的归属,也不宜适用关于矿藏归属的规定来确定。

不宜界定为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但乌木是由地震、洪水等自然原因将地上树木埋于地下,经过长时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不存在埋藏人或者原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认定为埋藏物。

不宜界定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等。虽然乌木是因自然规律而产生,与特定地域的土地的自然属性密切相关,但乌木并非土地基于本身的自然属性而产生,而是树木埋藏于地下经过自然力的作用形成的。因此,将乌木界定为土地的天然孳息也不妥当。

应界定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或出产物:乌木已在特定地域的地下埋藏成千上万年,并在土地中经过漫长的碳化过程,实际上已与土地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认定埋藏于地下的乌木系土地的组成部分,在出土后则应属于土地的出产物。依据基本的法理,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其归属当然要与土地本身的归属一致。即,如果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则乌木应归属于国家;如果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则乌木应归属于集体。同时,如果土地之上已经成立了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则该出产物应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结论补充说明:

在处理乌木等土地出产物的归属问题时,还需要注意与《文物保》、《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的衔接适用。如果涉及相关文物等情形的,则要适用《文物保》的规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土地出产物的规则也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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