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农村侄子过继的认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法律分析: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该过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说,承认协议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获得广泛的认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因此,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象“一支开几门”这种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社会效果就很差。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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