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试比较《民法典合同编》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异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民法典合同编》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相同点在于均规范合同效力并遵循法律原则;不同点体现在法律性质、权利本位、对待劳动力态度及无效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上。
相同点二者均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规范,且在合同无效认定时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在各自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旨在保障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性。
不同点法律性质与调整对象差异导致无效认定基础不同:《民法典合同编》属于纯私法范畴,以个人利益为核心,强调平等和自治,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合同无效认定基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私法考量。《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调整劳动关系及密切社会关系,主体特定,合同无效认定更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权利本位不同影响无效认定侧重点:《民法典合同编》属于个利本位法,保护所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合同无效认定围绕一般权利保护展开。《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权利为本位,侧重保护劳动者特定权益,如工作时间、报酬等,合同无效认定重点关注是否损害这些权益。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导致无效认定方向有别:《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雇佣契约以雇佣人对劳务的“所有”及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劳务商品化色彩浓,合同无效认定从劳务交易合法性、公平性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为中心,强调劳动者生存和社会保护,劳动力被视为非商品,合同无效认定着重审查是否违背对劳动者生存和社会保护的要求。合同无效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同:《民法典》实施后,合同编通过第50规定适用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时需综合考量是否鼓励交易、体现合同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特定规定,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等。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