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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最高人民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批复背景与依据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该批复是对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的正式回应,旨在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效力问题。
二、批复内容解读
条款无效的认定
情形描述:批复指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该约定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的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此类“背靠背”条款因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确定
原则: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利息计付标准: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大型企业抗辩: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可予支持。
三、批复的意义与影响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批复的出台有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大型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通过“背靠背”条款拖延或拒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从而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批复明确了此类条款的无效性,有助于打击大型企业在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指导司法实践:批复为人民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推动法治建设:批复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推动法治建设、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指导司法实践以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批复的施行将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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