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外地区开发合作合同
1.若乙方通过招拍挂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甲方与土地竞得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资金成本,并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收益。
(1)全部成本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 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数为准)、征地费用、拆迁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等乙方投入的全部资金。
(2)资金成本自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开发收益按实际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的 %核定。
2. 若乙方通过招牌挂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则土地出让收益按下列方式结算:
(1)如乙方以挂牌价( 万元/亩)取得土地,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
(2)如乙方取得土地的价格超过 万元/亩,高出 万元/亩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其余甲、乙双方仍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
郊外地区开发合作合同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返还或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承担乙方全部投入资金形成的财务成本。
4.乙方应保证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影响项目的开发,否则,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甲方保证不再就此地块的一级开发权和任何第三方洽商或签订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协议,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如遇国家相关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郊外地区开发合作合同
1.按项目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及上报投资情况。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内容,对各项工作的质量、进度负责。
3.在乙方实施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不得就项目设置典当、抵押、租赁、转让等影响土地使用权益的相关活动;
4.负责项目安全实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5.做好项目区范围内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一级开发工作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