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二手房买卖合同集锦
3.1 还款解押:在乙方支付完毕第2.4.1约定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应在20__年2月28日之前到用该房产作为抵押的原借款方办理预约申请提前还款手续。在乙方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前提下,甲方应在 20__年5月31日 之前到用该房产作为抵押原借款方办理完成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提前还款、按照原借款方要求将足额钱存入还款账户、注销抵押登记)且承担相关费用,并保证房屋符合过户条件。
3.2 甲方须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并配合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3 如因为国家房产调整等非双方过错原因,造成乙方客观上确实无法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应于五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4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 首付房款60万元(陆拾万元整) 之日腾出房屋给乙方占有使用,并将房屋门钥匙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志。
3.5 交付日之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甲方应负责在产权变更后 60日内 将落户于该房产内的户籍关系迁出。
3.7 房屋交易涉及的甲方或/和乙方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契税、(如有)、房屋转让手续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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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应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产品与样品相同,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仍然应当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4.运输方式: 。 5.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六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元,共人民币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与样品不相同时,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样品。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是否是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甲方所交付产品,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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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