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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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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9.06.05

【字 号】徐建发[2009]78号

【施行日期】200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建发〔2009〕78号)

市各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建设单位和在徐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徐建发〔2007〕135号)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四、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六、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七、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八、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九、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十、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十一、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十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十三、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应在质监、安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专家组应从“徐州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论证。

  十四、设计方案论证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经图审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专家组在论证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报告。

  十六、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加盖施工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十七、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1、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2、护壁、支护结构的选型;3、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和验算;5、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6、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7、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8、安全作业注意事项;9、施工及材料费用的总体估算;10、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其它要求(如监测、土方开挖的进度控制、应急措施等)。

  十八、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十九、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论证。

  二十、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二十一、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二十二、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二十四、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二十五、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六、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每十日向质监、安监部门上报监测数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二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注明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备案的工作联系单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联系单、未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备案联系单而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城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制定深基坑失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监管职责,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基坑失稳事故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应负的监督责任。

  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督促整改、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

  二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有关规定、文件及条款如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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