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帐记录情况与索证索票资料相一致。
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在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的同时,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食品销售台帐;销售台帐应记录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批发食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联和随货同行联。
三、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和对台帐进行管理。
五、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上述制度建立食品进货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