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关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王军于2012年1月16日开始到某邮政支局从事邮政营业工作。因为时近年关,企业有很多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也就未及与王军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2月20日,邮政局突然通知王军,要他尽快与合众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派遣资质)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并通过派遣到某邮政支局。尔后,该邮政支局与之签订《上岗协议》。王军上班后不久,因连续几天迟到,被支局辞退。王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问:1、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情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1)、上岗前企业未与王军签订劳动合同;
(2)、邮政局不应通知王军与没有派遣资质的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3)、因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邮政支局不应与王军签订《上岗协议》;
(4)、如已过试用期,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王军要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也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