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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常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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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基本知识讲座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1、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的形式

⑴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⑵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3、金融的产生条件

⑴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的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这是金融产生的前提;

⑵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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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 概念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调整对象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

1、 制定目的:

①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

②保证国家货币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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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2、 具体时间:

95年3月18日 八届三次会议通过

03年12月17日 十届六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3、 主要内容 共8章53条(原51条)

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1.人民银行的性质: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受领导。

2.法律地位:

A、概念: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在领导下具有相对性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管机关。

B、内容:

a对银行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b依法享有相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区、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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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①概念:具体是指人民银行所具有的功能,主要是发行货币和制定货币,而监督管理职能已在现有的人民银行法中体现较少,而详细内容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取代

②主要内容:

A、发行的银行

B、的银行

C、银行的银行

D、金融和监督管理职能

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人行法》第四条)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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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产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其他

四、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a.98年下半年撤消人民银行原来按行政区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分行成立了9大区行,自99年11月1日开始履行职能并在北京、重庆设立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b.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设置了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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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及深圳设21个中心支行

d.县支行

D、特点: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现在叫银监会)原来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现在:

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 银监会→银监局

五、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

1、 概念:或称金融,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①货币供应量:

A、概念:即货币存量。是指全社会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

B、目的: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

②货币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次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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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次促进经济的增长

2、 货币工具 6种

①存款准备金

A、概念: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比例的资金

B、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由人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自84年来调整情况如下:

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是20%

储备存款为40%

农村存款为25%

1985年,不分种类一律定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调整为12%

1988年,调整为13%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合并,下调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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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考核与计提 (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入与上旬末#机构一般存款余入之比,不得低于6%。

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入表,保送人民银行。

D、违规处罚:

a对存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千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b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行按有关规定处罚。

C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行(7)规定处罚。

②基准利率

A、概念: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B、理解:西方有的国家指再贴现率或再贷款利率,我国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法定利率。99年3月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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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再贴现:

A、概念:是指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措施。

B、法规:我国开办此业务是1986年4月16日,人行发布《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94年7月发布了《再贴现办法》

97年3月发布了《对国有独资商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的暂行规定》

97年5月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再贴现种类、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④再贷款

A、概念:是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B、资金制度:

a发行G

b财政性存款

c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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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特点:

a控制和调节商行的信贷活动

b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D、适用范围:只能用于解决商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E、期限:短期分四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

99年1月为解决特区内商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人行规定,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⑤公开市场业务:

A、概念: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和其他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B、特点:公开、公平、灵活、主动性等优点

C、操作工具: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

a国债

b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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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外汇

只能是这三种,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

D、规定:97年3月发布了《公开市场上市,交易暂行规定》

品种:扩大到性金融债券银行融资券

对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方式:买卖、回购

⑥其他货币工具:

A、特种存款

B、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C、消费信用控制

D、不动产信用控制

E、窗口指导

F、道义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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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管的对象

主要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性银行的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性银行。

银监会2003年4月28号挂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所谓统一领导和管理,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级要保障和支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和国家的方针,但不得干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有二个:一个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另一个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三、银行业监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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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督管理职责(《银监法》第15~31条)共16项,主要强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所从事业务活动、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吸取97金融风暴受损的教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处置制度。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1、商业银行:

①起源: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继其之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很多的资本主义银行:而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1986年,交通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1994年,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

②概念:

A定义: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特点:

①商业银行是企业

②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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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C职能:

①信用中介

②信用创造职能

③支付中介职能

④金融服务职能

2、商业银行法:

①概念: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时间:1995年5月10日,8届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10届6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③主要内容:共9章95条(原来91条)

④具体性质:属于企业法。

A、 是商事公法:公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

B、 是特别法:优于普遍法而言比如民法是普遍法,金融法就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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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国内法:国内有关金融的规定。

D、是强行法:国家强制执行的法律。

⑤制订目的:

A、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负责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B、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C、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D、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⑥适用范围:

A、 商业银行

B、 城市信用合作社

C、 农村信用合作社

D、 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

二、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的法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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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原则的变更条件。

1、 组织机构:

①概念: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分支。

②内容:

A、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7条

a股份有限

b有限责任

B、 组织机构

a内部组织机构

第一:概念: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2、 经营原则:“三性”、“四自”

①概念: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作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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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内容:

A、“三性”、“四自”

a三性:第一、效率性原则: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盈利。

第二、安全性: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借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三、流动性:指资产的流动、负债的流动。

b四自方针:

第一、自主经营:是指商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制定经营计划和方针。

第二、自担风险:指信用、利率、汇率、流动性等。

第三、自负盈亏。

第四、自我约束:依法、依商行法的约束。

B、依法开展业务,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

C、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D、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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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存款

b三十一条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c三十二条 确定存款利率

d三十三条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E、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原则 7条

F、公开竞争原则 9条

G、按照监督管理原则:银监会、人行、审计等

四、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 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规定

①概念

②种类 29—33条

2、 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

①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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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种类

③基本规则 34条

A、34条

B、35条

C、36条

D、37条

E、3、47条

F、39条

G、40条

H、41条

I、42条

④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43条

3、 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中间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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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银行结算业务 44条

②存贷利率的禁止性规定 47条

③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4

④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 49条

⑤关于业务手续费的规定 50条

⑥关于业务资料保存的规定 51条

⑦关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规定 52条 53条

五、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1、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54条

2、 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3、 呆帐准备金的提高与报销

六、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 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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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59条

②60条

2、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督管理

①银监会62条

②中国人民银行 62条

③审计机关的监督 63条

七、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 接管

①概念

②目的

③内容

2、 终止

第五章 性银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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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性银行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由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经济或产业,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性融资活动,充当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2、创立:大多数由直接出全资创立

3、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

4、业务范围:主要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且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或领域

二、中国性银行简介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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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1、概念: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判断标准:⑴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⑵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

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指经人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的企业法人。

2、农村信用合作县级社联合社:指经人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概述

1、概念:指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鼓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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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邮政储蓄机构

1、概念:指经中国人行和国家信息产业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市,由邮政部门办理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一、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清偿力的法定货币,我国人民币现金包括铸币人民币和纸币人民币。

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监管,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

(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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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机构

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各开户银行依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2、现金管理的对象

我国现金管理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1、现金使用范围: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2、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开户银行根据需要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遵守。

1、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管理。

2、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金管理。

3、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和提取的特殊规则。

4、 坐支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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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金管理禁止规定。

(四)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规定:

A、 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

B、 开户银行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一、 存款管理法

(一)存款管理法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通过存款合同确定的。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1、储蓄的概念及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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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依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2、储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3、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

A、设立

B、业务范围

4、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A、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B、提前支取规则

C、挂失规则

D、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E、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

F、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5、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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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1、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具体指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对公存款”。

分类:根据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根据存款期限和支取方式不同分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2、单位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

A、财政性存款由人民银行专营原则;

B、强制存入原则;

C、存款实名原则;

D、支出原则;

E、监督使用原则。

3、单位定期存款规则

A、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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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则不限。

C、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

D、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4、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

A、活期存款规则;

B、通知存款规则;

A、 协定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5、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A、变更规则

B、挂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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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查询规定

6、法律责任规定

二、贷款管理法

(一) 贷款管理法概述

1、 贷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A、 贷款的概念:

B、 法律性质

贷款作为资产业务,反映的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贷款管理法

贷款管理法是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贷款主体规则

1、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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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借款人行为的

4、贷款人的资格、条件

5、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6、对贷款人行为的

(三)贷款种类

1、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分为:

A、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B、委托贷款: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C、 特定贷款:指经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为:

A、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B、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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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

A、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B、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C、票据贴现,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2、贷款展期规则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2、贷款利息的计收。

3、贷款的贴息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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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程序规则

1、贷款申请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3、贷款调查

4、贷款审批

5、签定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七)不良贷款的监管

〈〈贷款通则〉〉中规定的不良贷款包括:呆帐贷款和逾期贷款。

(八)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定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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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申贷分离制

3、贷款分级审批制

4、贷款工作岗位责任制

5、驻厂信贷员制度

6、离职审计制

(九)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规定

(十)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1、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2、银团贷款

3、特定贷款管理

4、其他管理规定

(十一)罚则规定

1、贷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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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 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支付结算管理法

一、支付结算管理法概述

1、 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和管理

A、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B、支付结算的管理

指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

2、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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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及分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支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是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信用卡的申领及使用规则

申请信用卡应由申请人向银行领取申请表,向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银行进行资信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人信用卡。

(二)汇兑

1、汇兑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范围内为信汇电汇两种。

2、汇兑的规则

A、汇兑凭证的签发与受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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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汇入款项的支取规则

C、其他规定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贷后委托银行向异地收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和规则

A、前提条件

B、托收承付凭证的签发

C、托收承付的方法与程序

D、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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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重办托收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规则

三、国内信用证结算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四、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与责任

1、结算纪律

2、法律责任

(二) 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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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票 据 法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指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具有十个法律特征:

(1) 票据是设权证券

(2) 票据是债权证券

(3) 票据是货币证券或称金钱证券

(4) 票据是要式证券

(5) 票据是无因证券

(6) 票据是流通证券

(7) 票据是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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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票据是占有证券

(9) 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2.票据的种类

我国法定的票据种类有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作用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汇兑作用

(2) 支付作用

(3) 结算作用

(4) 流通作用

(5) 融资作用

(6) 信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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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法是国家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 强制性

(2) 技术性

(3) 国际统一性

新中国的票据立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的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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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

2.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二) 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即有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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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 要式性

(2) 无因性

(3) 文义性

(4) 性

(5) 连带性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

1.主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又称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

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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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又称附属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

(三) 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的内容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四)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的概念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越权代理

3.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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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5.表见代理

四、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特征有三点: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力。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力。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力。

票据权利的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从出票人处取得;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依法定方式取得。

(三) 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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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四)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以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五)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法规定了三种补救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六)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七) 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或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力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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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抗辩

(一)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 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事由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六、汇 票

(一) 汇票的概念及分类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是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法律特征:

(1) 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汇票是委托证券。

(3) 汇票须经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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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汇票付款日,除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2.汇票的分类

(1) 依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依汇票到期日不同,分为及其汇票和远期汇票。

(3) 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4) 按照票据关系当事人资格是否重叠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5) 按照汇票的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6) 按照出票和付款的地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二) 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1.汇票出票的概念和记载事项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以及非法定事项的记载。

2.汇票出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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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后就使票据完成,票据进入流通领域,票据关系人依完成的票据所载文义而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三)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四) 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或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追索权的特征:追索原因的法定性;追索权行使的前提性;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追索权主体的可变更性;追索权的可转移性。

2.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3.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 票据提示。

(2) 取得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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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拒绝事由。

(4) 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

(5) 进行再追索。

七、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的法律规定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自付证券,无需承兑。

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三) 支票的法律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有三类:即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本漂和支票的票据行为应遵循汇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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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

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九、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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