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淡季对季节工管理
的有关通知
为了加强集团季节工的统一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的用工秩序,充分调动季节工的积极性,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招收的季节工主要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淡季时应合理调整人员,及时将富余的无活季节工在每月5号、20号报送人力资源部。同时认真做好本部门季节工人员的管理,减少因无活而造成的人为性的旷工。
第二条:以无活报送人力资源部的季节工,人力资源部进行整理汇总,在3日内以无活暂时辞退,通知本人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但公司保留该员工档案,在旺季来临且有同岗位同工种的用人需求时,直接通知本人到公司报到上班,不再参加考试及体检。进厂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三条:出现旷工行为被公司辞退的季节工,公司将以违纪记入人事档案,公司以后不再接受该员工到公司从事任何工作。
第四条:季节工擅自离职,且出现超15天以上旷工行为,部门未及时上报的,每拖延一天罚部门负责人20元。
第五条:季节工的录用由公司统一组织,任何部门不可私自招聘录用,公司录用的季节工部门无权私自变换工种。否则出现问题,由相关录用部门承担责任并进行100元——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淡季时公司不安排季节工进行培训,录用部门如需对季节工进行培训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培训的费用进行核定,所有培训费用由录用部门直接承担。
人力资源部
20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