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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

来源:华拓科技网
囡 《采购法》与 《招标投标法》回髓国一 我公司在2010年度招标业 绩统计中,采购项目占了公 司招标业绩52%的比例,公司在 采购项目的操作中也积累了 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在实施过程 中也碰到很多困难,有太多的困 惑,如:《采购法》与《招标投 标法》的冲突、各级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与采购 中心有业务冲突、专家抽取困难 等。因此想通过《中国招标》周刊 这个平台,呼吁相关部门重视我 们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 中遇到的难题,从法律等层面上 进行研究和解决,促进我国招投 标事业的发展。 首先我们呼吁立法部 门尽快考虑将《采购法》与 《招标投标法》合二为一。目前这 两个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正在征 求意见稿完善的阶段,也许不久 的将来就会出台。条例的出台对 我们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实施过 程中会有具体的指导意义,但如 果两个法律的规定相互矛盾的 话,其条例执行的冲突依然会存 在,还是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 矛盾,甚至会带来更多的不知所 措。《招标投标法》和《采购 法》都是出台的同位法,虽然 口文/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有时间先后,有程序和实体之区 是应纳入采购管理的争议 别,但基本规范的是同一采购行 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 为。但由于诸多原因,在国内,《招 规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包括工 标投标法》与《采购法》不仅 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分立,且在监管主体、招标适用条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件、供应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些项目采 废标及其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购的招标投标都适用《招标投标 规定都不尽相同。在监管主体方 法》,而不适用《采购法》。而 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条规 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 定: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 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 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 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 服务的行为。采购工程进行 诉。而根据《采购法》,采 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 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 于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到底适用哪 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 一个法律一直让人很纠葛。按照 由财政部门处理。而在招标适用 立法裁决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条件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 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其配套规定,强制招标范围和具 采购法》应优于《招标投标法》。然 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 而实际操作中,当《采购法》 经批准,而采购的采 与《招标投标法》发生冲突时,到 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按预算级别分 底适用哪个法律,权威部门一直 别由与省级授权 没有明确。2004年9月财政部出 制定。此外,在招标采购方式、投 台了《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废标及 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2005 其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招标 年3月七部委又出台了《工程建 投标法》与《采购法》的规定 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 也存在诸多差异。 令)》。现实的问题是:1.对于 两法冲突给实际工作带来较 采购工程中的“货物”究竟适用哪 大的影响,这集中体现在工程建 个法规?2.是不是都适用?如果都 设中的货物适用《招标投标法》还 适用又面临以下难题,两个令有 23 圈■■臻_H躐豳_E醴__隧强_墨_0 — 圈I… ●r一 许多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最基本 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根据《招标投 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相关 的一点在于18号令明确了 标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主 采购货物招标应由财政部门主 体只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规定要一致。在宁波市,宁波市 本级出台了各种管理办法,但到 管,而27号令又明确了工程中的 理机构。而《采购法》中 下面县市区的采购办又有其 “货物”招标应由建设部门等主 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 管理要求,进场交易还要遵守公 管。最后对于采购工程中的 采购代理机构,看似同《招标投标 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每 “货物”招标究竟该由谁来管的问 法》一致,但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 个县市区的管理规定又不尽相 题还是没有解决。 《采购法》颁布实施特 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政 府在利用采购扩大内需、加 速产业振兴以及贯彻国家环保、 节能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做了 许多有益的探索,采购的政 策功能初步显现,功能的导 向作用突出。从管理职能看,按 《采购法》,财政性资金的工 程、货物和服务都属于采购 管理监督职能。但按《招标投标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审定招 标方式,各建设、交通、水利、工信 部等部门从事工程管理监督和具 体招标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多且 交叉重叠,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操 作职能定位不明确,操作职能条 块不统一无疑给采购执 行带来很大影响。为了更好的发 挥采购的作用,希望在出台 两个具体条例前能够两法合一。 其次我们希望在行政 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能够逐步 取消采购中心的设置,使其市场 化。《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 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不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 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集中采 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设立的,即我们通常 说的采购中心,这个集中采购机 构同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是存在 隶属关系的,是不符合《招标投标 法》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 事业单位,《采购法》第十八 条规定它除了对纳入集中采购目 录的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外, 还可以被委托采购目录外的采购 项目代理,而该机构又是非营利 事业法人,因此同我们中介代理 机构存在业务上的分配问题,我 们中介机构是以营利来生存的, 如果采购中心同我们争夺业务的 话,我们没有任何优势。我们认为 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违背《招 标投标法》的,不利于招标代理机 构的生存,建议撤消采购中心这 样的集中采购机构,给我们创造 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许有人 担心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 的,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择 优的宗旨,但是集中采购机构若 利用权利来争取不当利益,危害 不是更大吗?所以,以营利为目的 本身不是错,关键是让它充分的 市场化,适者生存。 再者我们认为采购的各 同,比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格 式、进场交易的要求、标书和投标 保证金的收取、审核批准程序、专 家抽取程序、采购方式转变申请 批复方式等等,代理一个招标项 目,业务人员感到非常辛苦,对政 策的理解要跟随主管部门的不同 而改变。因此我们建议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要一 致,最好由设区的市统一制定实 施细则,县级管理部门不再出台 其他规定,严格执行上一级 采购管理部门的规定就可以了。 所以我们在《采购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上,强烈反对“各 级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 出台本地的管理办法”的说法。 最后我们希望采购项目 的专家抽取能够更加规范合理。 由于《采购法》的缺陷,没有 对评审专家的组成和抽取程序进 行法律上的规定,各级部门 只出台有类似于《采购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招 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 家是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 库内随机抽取的。现在采购 规定专家必须到同级采购专 家库中抽取,但其各级专家库不 联网共享,库内专家人数甚少,专 家专业细分不合理,让我们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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