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省内从事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作业的单位。 二、审批内容
允许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范围。 三、审批条件
1、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健全的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
3、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和基本施工队伍;
4、有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施工机具及检测手段。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呈交申请书;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是否受理;
3、市局监察机构在省局同意受理后30天内组织进行条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4、省局监察机构出具同意试安装证明;
5、省局监察机构在试装炉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组织进行资格复审; 6、对审查合格单位发放安装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1、同意受理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年; 2、条件初审时限30天; 3、资格复审时限60天; 4、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六、收费标准
依据[1996]湘价字第229号为:A级:2000元; B级:1500元;
C级,D级:1000元; D2级、E级:600元。
七、过错追究责任制
对审批失职、失察者,给予行政处分。
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工作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原劳动厅《山东省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监督管理办法》。按许可证管理权限,A、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由省局发证;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市局发证。 二、受理条件
原劳动厅《山东省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监督管理办法》 三、工作程序
1、申请A、B、C、D 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应向省局提出申请,填报《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由市局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申请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市局提出申请。
2、省局根据企业情况,批准受理其资格申请。企业可试安装申请级别范围内的锅炉一年。 3、A、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完成产品试制后,向市局提出初审申请,初审由市局组织进行,合格的由市局上报省局申请复审。复审由省局组织进行。 4、对复审合格的单位国家局或省局批准颁发《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5、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企业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填报换证申请书。 6、由省局组织进行换证审查,合格的由省局换证。 四、收费标准
五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办理程序:1、申报材料 2、受理 3、审查 4、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1、申请 2、审查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1、设备档案资料;2、监检证书或检验报告;3、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4、各专业人员资格证 5、试安装锅炉资料 承诺时限:90天 收费标准:500元 承担单位:市质监局 联系电话:44375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三、工作程序
1.企、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按照隶属关系,省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技术监督局递交样机试验申请书(一式三份)。市属企事业及乡镇企业,应当向相应市地技术监督局递交样试验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申请书时,应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样机照片、产品技术说明书、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产品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 2.市、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地技术
监督局盖章,并由申请单位送交省技术监督局。
3.省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做样机试验。
4.根据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由省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