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最新掩饰隐瞒罪判决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当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宋×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案例二:
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沈×、黄×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例三: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xx镇xx村xx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道xx村。xxx年10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xxx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xx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XX城分局监视居住,xx年x月xx日被西XX城分局刑事拘留,xxx年x月xx日经本院批准,xxx年x月x1日由西XX城分局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