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会计核算
在财会〔2016〕22号《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按照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施工企业未结算先开或者预收工程款时,会出现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情况。在《财政部关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中进一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等科目。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上述金额均为含价款,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计算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 000÷(1+11%)×11%≈29 729.73元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70270.27应交税费-—应交(销
项税额) 29 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计算工程结算时产生的销项税额=(190 000-160 000)÷(1+11%)×11%≈2 972.97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74 144.14
贷:工程结算 171 171.1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 972.97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 000÷(1+11%)×11%≈15 855。86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144 144.14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44 144.14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 000
上述做法的特点是,预收账款以不含税价格入账,应收账款以含税价格入账。这不便于企业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管理。建议企业在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企业管理特征,对会计核算流程做适当的优化。比如通过设置“应收账款——×工程”科目或“其他应收账——×工程”科目作为上述相关业务的过渡,或者也可以借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对这一税会差异进行核算.
沿用上述【案例】的资料,企业也可以按照下面方法核算。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300 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300 000
计算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 000÷(1+11%)×11%≈29 729.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 29 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9 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 000÷(1+11%)×11%≈18 828.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 000
贷:工程结算 171 171.1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8 828.8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160 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60 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 000÷(1+11%)×11%≈15 855.86
借:应收账款--×工程 —15 855.86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5 855。86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