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高技术产业及对我国的启示
[提要] 韩国用了30年时间实现了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变,堪称世界奇迹。作为邻邦,中国也正面临与韩国当年类似的机遇。本文结合特定的经济环境,分析韩国的成功经验及其高技术产业的内涵,为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的制定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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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的高技术产业
韩国的高技术产业既成功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本文主要分析其成功一面,为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制定及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1.制定发展战略引导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在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上,韩国极为重视制定国家的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计划,从宏观层面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并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做适时调整。
在韩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的使重化学工业获得高速发展,但整个经济没有得到均衡发展。所以韩国制定的第六个五年计划(1987-1991)基本目标是“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技术立国”,加紧开发新技术,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19年,韩国制定了《尖端技术开发基本计划》, 该计划要求大力扶持发展10大领域的尖端科学技术, 即信息产业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命科学及生物工程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新能源技术、航天和海洋工程技术、21 世纪交通系统、尖端医疗和环境保护技术、尖端基础材料技术。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韩国90年代初制定“战略部门技术开发计划”;1997年颁布实施《科学技术革新五年计划》;1998年在《重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中将研究领域进一步细分到高技术产业领域;并在亚洲金融危机后1999年,再次修改了《科学技术革新五年计划》,把确保国家战略核心领域的独创性技术创新力量和面向21世纪知识经济社会的科学技术创新作为后三年发展的重点。
2003年,韩国又启动了名为“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的科技发展工程,重点发展数码广播、智能机器人,新一代半导体和未来型汽车等十大高新技术产业。
2.实施税收优惠进行鼓励
税收对促进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都有着重要的作
用。韩国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主要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人才开发费免税制度、新技术推广投资税金减免等制度。同时将部分优惠受益人扩大到外国投资者,以鼓励外国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本国的高技术产业。
韩国对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不同于我国的两个共同特点是:一是税收优惠以间接优惠为主。即:投资前几年的对R&D投入的税收减免制度;提取准备金制度;加速折旧制度等等。二是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优惠措施:在企业创业初期注重于扶持、鼓励,在企业的成长期侧重于对企业收益的优惠。
3.通过采购进行扶持
由于高技术产品发展的高度不确定性,在高技术产品发展初期以采购方式介入不仅可以发挥启动产业市场的重要作用,而且通过降低创新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影响对高技术产业的资本投资行为。韩国自1966年就成立了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采购和国内采购、重点工程采购、对企业需要的重要原材料的采购。韩国1995年颁布了《作为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规定了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并规定了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制度和管理,建立了相应的申述处理机制。并且,为了应对1994年签订的“WTO采购协议”对国外开放采购市场的挑战,韩国还采取了一些保护性的制度措施加强对本国中小企业的保护。
4.鼓励风险投资的
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由于高技术企业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韩国主要通过资助方式(有关机构的存款、授权的可转贷基金)扶持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1994年,韩国资助成立了韩国综合技术金融股份公司(KTB),KTB的股东主要是大型企业、银行机构和部门。KTB负责为高技术开发活动提供比较全面的资金支持,具体形式有:股本投资、贷款、租赁和代理融通等形式。另外,还授权KTB发行技术债券。1995年,KTB的资本规模已达成2590亿美元,其中持有约15%的股权。KTB的建立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韩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1996年,韩国仿照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二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Q),为高技术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5.促进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韩国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上的一个特殊就是成立研究成果商品化公司,该公司由的研究所和企业合资创办,研究所出技术(情况特殊时也出资金),企业出资金,公司负责研究所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经营。韩国还通过专门的技术成果基金促进技术成果转化。1978年,韩国成立韩国开发
银行,在该银行内设立技术开发基金,向中小商业银行提供新技术商品化基金。另外,韩国一些其他大金融机构(韩国技术开发公司、韩国技术金融公司、韩国开发投资公司)也设立了研究成果商品化的专项基金。韩国还通过制定法律(《协同开发促进法》)鼓励产、学、研合作。韩国还采取资助出版物和技术成果展示会的形式,通过打通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二、韩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战略发展计划必须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韩国不仅重视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计划,还注重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战略计划。例如: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直接干预产业的制定和执行。80年代以后,随着韩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韩国才逐渐放弃了国家的直接干预。日本为改变顺应世界技术发展潮流,改变以往对技术模仿的过度依赖,提出“科技创新立国战略”,强调技术创新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高技术产业的战略发展计划必须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都在发生急剧变化,更需要国家在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应对变化,及时调整发展战略计划。
2.制定间接的税收优惠。
我国虽然也对高技术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措施,但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对企业技术开发过程的优惠。二是税收优惠一般仅针对高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不利于高技术产业的均衡发展。因此,借鉴韩国经验,可以考虑制定一些针对企业技术开发过程的间接优惠,例如对试验研究费的减税;或允许高技术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定高技术人才开发费免税的制度等等。另外,应当将对高技术企业的优惠扩大的所有高技术企业,而不仅仅是高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通过这些,鼓励高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3.加强对采购的监管力度
采购行为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开始重视采购的作用,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加强了采购信息的公开披露:开通专门的采购网站——中国采购网,发布相关采购信息。我国当前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管理乏力。借鉴韩国经验,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采购办公室,建立专门的于采购执行部门的申述机构,进一步完善采购申述处理机制,加强对分散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采购促进作用的发挥。
4.出台信用担保体系和资助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化起到了关键作用。从韩国的经验可以看出,鼓励风险投资的的特点是:除实行税收优惠外,韩国以不同程度的介入方式鼓励风险投资。对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逐步退出对经济的直接参与,对风险投资的也应以间接的促进为主。风险资本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风险资本需要有顺畅的退出渠道。尤其是高技术的风险投资,有效的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参与的必要前提之一。我国目前在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上存在较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高技术中小企业能够上市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性很小,而针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尚未建立;资产重组也受到了一些诸如跨所有制形式、跨地区、跨行业重组难以进行等制约因素。因此,从支持角度出发,可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专门针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在国内的二板市场建立之前,应当适当放宽高技术中小企业到和美国等地的二板市场上市的条件,鼓励高技术中小企业到海外市场上进行资本融资。二是逐步消除制约高技术中小企业资产重组的不合理的。
5.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高技术成果转化
在我国的技术开发格局中,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仍占较高比重,企业的技术开发主体地位不强。2001年,我国R&D经费支出中支出占28%,科研院所占10%。而发达国家R&D机构支出一般仅占10%左右。我国在这些方面差距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一是计划经济和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下,掌控过多资源,而既不了解企业和市场对新技术的真正需求,也不对投入的成果承担责任,导致很多财政投入失效;二是产学研合作通道不顺畅。企业对一厢情愿的技术进步推动措施缺乏强烈的认同感,而企业和研究所都缺乏技术创新的紧迫感和动力;三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难以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
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资金和人才激励。因此,从方面入手,除应继续加强在基础研究领域的直接投入外,还应当在资金上对技术成果转化予以扶持,成立并扩大专项的技术成果转化基金,资助大学研究所在技术成果转化上的投入,并对企业向大学研究所合作的资金予以减免税,促进产学研合作。另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技人员以科技入股的形式参股企业和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创办高技术企业予以鼓励,激励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开发和转化的积极性,促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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