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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计时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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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计时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流程

一、申请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因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劳动年审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一个缴费期内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据复印件;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制核准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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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企业到所属地劳动部门领取《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或综合计时制核准表》;

2、按要求填写核准表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工会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4、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力科或所属地劳动分局调查核实,填写审查意见盖章;5、向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6、劳动监察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手续。

三、一般申报是按季或半年为一个周期,提前一个月申请,同时需要最近一个月员工的工资表及考勤记录

首先要申请综合计时批文!这是前提!根据情况取得以年为周期或以月、季为周期的批复!

1.上海这边有《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2.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的部分按1.5倍支付工资! 3.对每位员工的每月上班时间进行统计!注意是以批复的起始日至结束日为周期。

4.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如以年为周期,国家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一年一共加班时间为36*12个月=432小时,正常上班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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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2-11)*8=2000小时,也就是一年总上班时间不能超过2432小时。极端的做法是你公司每天上班,前半年上完2432个小时,后半年放假!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如下:

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因此,以现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日/月工作制计算,每月的总工作时间应为166.(约167)小时,3月份工作了200个小时,加班时间为33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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