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π时,距离加倍衰减6dB左右,类似点声源衰减特性[Adiv≈20 1g(r/r0)] 34.C【解析】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声源测点之间的距离超过声源最大几何尺寸2倍时,可将该声源近似为点声源。
无指向性点声源几何发散衰减的基本公式是:
LP(r) = LP (r0) -201g(r/r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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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第二项表示了点声源的几何发散衰减:
Adiv=201g(r/r0)
(9)
如果已知点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LW或A声功率级(LAW),且声源处于自由声场,则式(8)等效为式(10)或式(11):
LP(r) = LW -201g(r)-11 LA(r) = LAW -201g(r)-11
(10) (11)
如果声源处于半自由声场,则式(8)等效为式(12) 或式(13): 35.B
LP(r) = LW -201g(r)-8 LA(r) = LAW -201g(r)-8
(12) (13)
【解析】
36.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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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D
【解析】38.A
【解析】可能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选取土壤盐分含量、pH值等作为预测因子。 39.B
【解析】生态影响型:a)涉及酸化、碱化影响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调节土壤pH值,以减轻土壤酸化、碱化的程度;b)涉及盐化影响的,可采取排水排盐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减轻土壤盐化的程度。
污染影响型:a)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占地范围内应采取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b)涉及地面漫流影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点优化地面布局,必要时设置地面硬化、围堰或围墙,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c)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40.A
【解析】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釆用标准指数法,并进行统计分析,给出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等。 41.A
【解析】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I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0.2k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4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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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土壤环境是指受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的,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生物有机体等组成的陆地表面疏松综合体,包括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土壤层和污染物能够影响的松散层等。 43.C
【解析】重要生态敏感区指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44.D 【解析】
45.B 【解析】
46.D
【解析】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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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D
【解析】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按照表1确定评价工作等级。风险潜势为IV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I,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可开展简单分析。
48.A
【解析】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5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3 km。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 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100m。当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 49.A
【解析】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危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在附录B中对应临界量的比值Q,在不同厂区的同一各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对于长输管线项目,按照两个截断阀室之间管段危险物质最大存在总量计算。
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则按下式计算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Q=
𝑞1𝑞2𝑞𝑛
++⋯+ 𝑄1𝑄2𝑄𝑛
式中:𝑞1,𝑞2,⋯,𝑞𝑛——每种危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𝑄1,𝑄2,⋯,𝑄𝑛——每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1。
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 50.A
【解析】环境风险管理目标是采用最低合理可行原则管控环境风险。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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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响应。 51.D
【解析】对资源、环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规划实施是否导致区域环境功能变化、资源与环境利用严重冲突、人群健康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 52.B
【解析】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及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三个方面。 53.C
【解析】预防对策和措施可从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议发布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划定禁止和开发区域、设定环境准入条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 54.C
【解析】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结论,主要包括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结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论,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的可达性评价结论,规划要素的优化调整建议等。 55.A
【解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1)评价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布、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以及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 2)清洁能源利用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 3)区域噪声污染控制情况;
4)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方式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包括规模、分布、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等);
5)现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及实施效果; 6)已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情况等。 56.D
【解析】a)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了解项目建设区域的生态背景,评估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
B)现场勘察范围:全面覆盖项目建股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城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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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D
【解析】农业生态影响调查结果:
a)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比,列表说明工程实际占地和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和耕地,明确占地性质、占地位置、占地面积、用途、采取的恢复措施和恢复效果,必要时采用图片进行说明。 b)说明工程影响区域内对水利设施、农业灌既系统采取的保护措施。
c)分析采取工程、植物、节约用地、保护和管理措施后,对区城内农业生态的影响。 58.C
【解析】59.D
【解析】60.D
【解析】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6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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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据地表水水城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 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话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 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城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城。 62.D
【解析】石油类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 63.A
【解析】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A
【解析】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 65.A
【解析】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66.A
【解析】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67.B
【解析】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由于各类声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提高于15Db(A),所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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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选择夜间50dB +15dB =65dB。 68.B
【解析】69.C
【解析】70.C
【解析】4.1.1第一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4.1.2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I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71.C
【解析】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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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3271—2014),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11),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6171—2012),水泥厂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73.A
【解析】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74.D
【解析】第一类污染物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75.C
【解析】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B项已经竣工,错。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D错。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C对。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A错。 76.C
【解析】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本题中,场界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在室内测量,标准限值减去10dB(A)作为等效声级评价依据,即昼间等效声级标准限值为70-10=60dB(A),故昼间等效声级超标;夜间标准限值为55-10=45dB(A),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即60dB(A),故夜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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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声级达标。 77.C
【解析】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5.3.2)。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另设测点。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78.B
【解析】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 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 10 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67dB-63dB=4dB,由表可知取-2dB 79.C
【解析】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法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80.A
【解析】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某制药企业排气筒排放甲硫醇应执行的标准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81.C
【解析】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 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烟囱(或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简)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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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圆(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敢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82.D
【解析】5.3无组织排放烟尘 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持放源5m,最低高度1. 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83.D
【解析】84.B
【解析】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85.C
【解析】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 (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D错。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C对。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A错。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B错。 86.D
【解析】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A错;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B错;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C错;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D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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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C
【解析】6.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C正确;按照HJ/T228、H/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D项感染性废物没有处理,错误。
6.3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危险废物,本标准6.1条规定的除外,B错误;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A错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8.C
【解析】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A
【解析】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C、D错误。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A正确。 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B错误。 90.D
【解析】5.1I类场和I类场的共同要求。
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91.ABCD
【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包括:一般包括概述、总则、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 35
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附录附件等内容。 92.ABCD
【解析】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 93.ABCD
【解析】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 94.ABD
【解析】二级评价一般应包括基本信息底图、项目基本信息图及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的内容。 95.D
【解析】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自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96.ABC
【解析】在模拟河流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 97.ABCD
【解析】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城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b)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c)在车间或车问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d)水温应作为评价因; e)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f)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3年来水质浓度值星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98.AB
【解析】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水质因子,另一类为特征因子。 9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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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 100.BD
【解析】101.ABCD
【解析】主要调查内容:7.1.1 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调查建设项所在区域的主要气象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等。收集评价范围内1:2000~50000地理地形图,说明评价范围内声源和敏感目标之间的地貌特征,地形高差及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7.1.2 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调查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7.1.3 敏感目标: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的分布等情况,并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敏感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 102.ABCD
【解析】b)根据工程与环境特征,给出局部线路调整、敏感目标搬迁、邻路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改善道路结构和路面材料、设置声屏障和对敏感建筑物进行噪声防护等具体的措施方案及其降噪效果,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d)给出车辆行驶规定及噪声监测计划等对策建议,如限速、禁鸣等。 103.ABCD
【解析】根据评价项目自身特点、区域的生态特点以及评价项目与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确定工程分析的重点,分析生态影响的源及其强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a)可能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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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有关的工程行为; c)可能产生间接、累积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 d)可能造成重大资源占用和配置的工程行为。 104.ACD
【解析】生态学分析法: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法、生物多样性评价法、生态机理分析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方法、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方法、景观生态学法等。 105.ABC
【解析】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与节能减排关系密切的工业、能源、城市建设、区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对于资源和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指标的预测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量的方式进行。 106.ABCD
【解析】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内容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大并具有代表生的事故类型,设定风险事故情形。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内容应包括环境风险类型、风险源、危险单元、危险物质和影响途径等。 107.ABCD
【解析】资料收集和准备
根据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类型,收集和准备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周边环境资料,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型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对已建工程应收集环境管理制度,操作和维护手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培训、演练记录,历史突发环境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资料,设备失效统计数据等。 108.ABCD
【解析】根据表1所界定的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其地理位置、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等,附图、列表予以说明,并注明实际环境敏感目标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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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ABCD
【解析】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有针对性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壤类型分布图; b)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特征资料、水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 c)土地利用历史情况;
d)与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110.ACD
【解析】a)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监测数据应满足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b)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 111.D 【解析】
112.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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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城,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113.BC
【解析】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114.ABC
【解析】4.1通过排气简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简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简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简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律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監控浓度限值。 115.ABCD
【解析】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16.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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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BCD
【解析】118.ABCD
【解析】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9.ABC
【解析】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120.ABC
【解析】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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