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程序的规定
沪人计生委[2001]6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市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群众,根据沪府发[1996]5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及婚后无子女的人员在退休时办理《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先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婚后无子女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并由单位初审,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事处审核盖章。
证明材料要求: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如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婚后无子女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了《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后,由其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程序的规定》(沪计生委(政)[1996]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