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合作社几个“关于”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 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赋予农民合作组织以法人地位。 有规定,但不少人以为人数越 多越好,尤其是需要政绩之时。 笔者曾考察过南方一家农机合 作社,成员达500人之多,然 而细细研究,发现其核心部分 胡伟: 天津农机人 士,从事农机 化管理与研 也不过几人,即其出资人,而 大多成员只是跟合作社保持一 种松散的联系,机车各自拥有, 有活的时候听候合作社调遣, 合作社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 务费,合作社与成员没有资产 究,工作之中 喜舞文弄墨, 对许多农机化. 问题有独到的 于是乎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如雨 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农机合 作社便是其中一支。农机合作 社建设,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 见解。在各类 媒体L发表了大量文字,亦是多家农机行 业媒体专栏钟者。 有待在建设中不断厘清。下面 是笔者的四点思考。 关于性质。 《合作社法》 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 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 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 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 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 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 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 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 务”。既然是互助性质的组织, 就应该是非盈利的组织,但是, 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利润,合 作社难以为继。笔者认为农机 合作社更像一个股份合作组织, 其服务对象不局限于合作社成 员,而是联合起来的成员,共 同从服务社会中获得报酬。而 且,农机合作社将来应该成为 我国农村主要的农业生产主体, 即,土地归农户所有,而经营 或生产曲农机合作社来完成, 农户据土地获得其中一份收益。 关于成员。合作社成员数 的勾连,更像一个协会组织机 构与会员的联系,或者是联盟 一关于“鱼”与“渔”。农业 的关系。笔者认为合作社发展 不需要图合作社数量多,二 部提出,要在较短的期限里实 现全国平均每一个乡镇拥有一 家农机合作社。目前,全国发 展农机合作社的热情十分高涨, 主管部门为此给予了不少的扶 持,从购机补贴、作业补贴, 到基础设施建设等,不是给予 比例上的倾斜,就是直接给予 资金的支持,大多是授之以 “鱼”。我们知道,合作社建设 不需要图成员多,核心是合作 社服务覆盖面的大小。 关于名称。 《合作社法》 全称中有“农民专业”四个字, 并没有在农业领域内再做更细 的行业分类。因此就有了农业 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的 称谓出现。当初我们扶持农机 合作社发展,在工商登记中就 遇上问题,要登记“农机专业” 合作社,工商部门认为《合作 社法》里没有“农机”两字, 不予按行业属性进行登记,几 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应该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在 发展初期给予一些扶持无可厚 非,但如果因此合作社产生依 赖性,只能靠输血生存、则大 大违背扶持的初衷。笔者之前 说过,合作社建设是“建易行 经交涉才得以成功登记。笔者 认为,有没有“农机”二字倒 不是问题的核心,重要的是有 难”,从发起、组建,到登记成 核心的功能。今后,单一的行 量、资格在《合作社法》已经 ・业合作社未必是发展的方向, 具有发展前景的应该是综合性 的合作社,兼有农业技术、农 业装备等条件的社员承担农业 生产从产前、产中到产后的所 有生产作业环节,而不再只是 完成单一环节或具备单一功能。 立并不难,难在能够最终 自主的运行下去并发展壮大, 因此,主管部门既要给予一些 物质上的帮助,还应该更多地 在运行机制建设方面给予指导、 帮助,即授之与“渔”,不过, 断不可以越俎代庖,参与到其 自身的生产经营之中。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