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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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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问题讨论

(一)观看周星驰主演的电影《九品芝麻官》,并思考下列问题: 1.电影中刻画了什么样的“讼师”形象?

在周星驰的高超演技下,其饰演的讼棍展现了高超的口才,一词一句皆有理有据,足以颠倒黑白,但是在故事开端讼棍一心贪财,代理了很多昧着良心的坏事,但在后来幡然醒悟,利用自己的口才与知识帮助正义,与作斗争。

2.这种形象反映了普通人所持有的什么样的思想观念?

人们在未接触法律知识之时,总是受各国电影影响,以为律师神通广大,无所不能,甚至能利用自己的口才颠倒是非。

3.你对该电影所刻画的“讼师”形象以及所反映的人们的思想观念作何评价?

我觉得现实中的律师形象比戏剧中表现的正常的多,首先在法庭上,律师不可能单靠口才,不靠事实,不律。而应该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被代理人谋求利益。 (二)阅读李庄案的材料,并思考下列问题:

1.《刑法》第306条禁止辩护律师向其委托人披露或宣读辩护人在查阅案卷过程中知悉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吗?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刑法第306条的内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单从法条来看,并不禁止律师将查阅时获得的信息透露给委托人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有权查阅案卷,那你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将有所不同?

3.如何评价本案庭审中所出现的程序问题?

4.从证明机理上讲,在前案(指辩护人所代理的被告人涉嫌犯罪之案件)尚未终审之前,就对辩护人伪证案进行侦查直至审判,在程序设置上有无问题?为什么?

5.你对《中国青年报》和央视的对该案庭审前的报道,有何评价? 他们的报道孤立,片面,几乎笔调一致的讨伐李庄,作为两个主流媒体,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有失偏颇,其背后说不定有着不可明说的暗流涌动。

6.你认为《刑法》第306条的存在是否合理?它对刑事诉讼的结构是否有影响?

我感觉这条法律已经到必须修改的地步,它对刑事律师的影响十分之大。业界甚至有这样一句俗语“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调查取证;如果你调查取证,千万别怪看守所要你报到。”这是刑法第306条颁布后,引发的律师感叹。其实,像李庄这样因《刑法》第306条

被捕的律师不在少数,自“306条款”施行以来,全国已有200多名执业律师因此身陷囹圄,且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充分揭露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这是每个辩护律师应尽的职责。但是,这样一种职责的履行却因《刑法》第306条的存在而举步维艰。

(三)阅读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并思考下列问题: 1.获得律师帮助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

规定,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司法原则。 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 获得辩护是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均享有的权利 2.获得律师帮助权对刑事诉讼结构有何影响?

能够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同时促进刑事诉讼结构的公平公正。 3.你认为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需要扩展吗?

需要,要完善律师会见程序。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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