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作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查,我们基于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宜,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该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同意将超募资金中79,6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董事:孙凤民 周虹 徐小舸
二0一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