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长途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
第三条 (一)(二)(三)(四)第四条
(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
(二)
(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
(四)
(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