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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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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51号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解决农民自建用砂,维持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自采自用砂石是指农民因住房、建房、建园等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监督、检查,沿河乡(镇)(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应当向所在乡镇申请。

第五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民自建用砂地点的规划,且必须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第六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禁止在堤防、桥梁、饮用取水点、码头、缆线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砂。

第七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要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河道整洁,应符合生态广元、生态河流建设的要求。采砂后应及时平整河道。

第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与乡(镇)确定当地农民(农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场地。

第九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由农民本人持建房准建手续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

确定的农民自采砂场所给申请人就近确定采挖地点和砂石量;农民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由农民持乡(镇)签署的意见的申请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手续。

第十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机耕道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集体公益用砂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签署意见,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与乡(镇)一道确定采挖地点、方式、数量、时间。 第十一条 农民家庭自采自用砂石和集体公益性用砂石严禁采用船采和机械明坑深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农民自采自用砂石为名非法开采和销售砂石。 第十三条 对于未申请的,不在规划区内采砂的,以自用为名开采销售的,所在乡(镇)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过程中,乱用、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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