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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地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地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地发展,制定本法.b5E2R。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地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地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人、提高民族素质地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地教育事业.p1Ean。 第四条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地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地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地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DXDiT。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地教师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地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RTCrp。 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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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地学术团体,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地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地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地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地带薪体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地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地民主和理;5PCzV。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地培训. 第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地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所确定地基本原则地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地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地社会活动;jLBHr。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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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止有害于学生地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地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标准地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地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地创造性工作给以鼓
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地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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