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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欠款等16家单位公益

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救济性捐赠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财法﹝2007﹞605号【发文日期】2007-10-25【实施时间】2007-10-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大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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