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
(一)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及运营建设。
1.对入驻XXX县电子商务中心孵化基地的经营主体可享受“5免4优先”的优惠及配套。“5免”即:免办公场地费用、免办公设施使用费、免管理咨询服务费、免创业辅导培训及公开课培训费、免项目推荐对接服务费。“4优先”即:优先享受相关创业贷款优惠,优先享受基地提供的生活配套、仓储、物流等服务,优先享受基地提供的会议、展示、报告等场地服务,优先享受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2.对参加由XXX县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的天猫、京东、淘宝等各类大型促销活动,取得一定实效的经营主体,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一定补助。
3.对入驻xxx县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的新设网店,网上年销售额达到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4.对举报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在发货过程中有实际发货重量与网店订货量不符行为的举报人,每举报一起即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5.对举报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在售货过程中有实际发货价格与网店商品价格不符行为的,每举报一起即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
6.对举报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有刷单行为的举报人,每举报一起即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7.对入驻xxx县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从事摄影、美工设计、包装策划、网店装修、
代运营、模特等专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申报审核后,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业务量2%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100万元完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建立xxx县电子商务中心、线下实体店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对开展“代买代卖”业务的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三)支持电商企业发展。
1.对运营正常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争取xxx县贴息贷款以及xxx县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相关产品,在利率、办理手续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2.对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域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优先在城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工业园区安排用地。
3.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4.鼓励经营主体开辟营销新渠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收集、发布信息和面向全县消费者直接配送生鲜农牧产品的,经审核后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通过B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本地农牧特色产品线上年销售收入达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建立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平台,达到一定销售量、销售额的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强配套体系建设。
1.支持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在x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通过验收后,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县电子商务协会,给予10万元以下工作经费补助。
2.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利用各乡镇、村的仓储用房、沿街商铺、闲置房屋等建立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对于建立专门门店并开展仓储物流配送服务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优先给予市场经营权支持。
(五)注重示范引导。
1.县每年评选5家优秀经营主体,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每年评选5家优秀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每年评选5名电子商务创业青年,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扶持并优先争取电子商务创业贷款。
2.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合作社等,一次性给予
35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六)强化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1.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领域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及本县参与电商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待业青年,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2.对电商企业及个体创业点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就业的,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附则
1.所有扶持的兑现须经扶持对象提出申请,并经县商经委审核,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2.符合相关扶持不同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但同一内容又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扶持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3.被扶持对象当年发生县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取消其享受资格。
4.发现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有刷单行为的,发现一起即对责任人进行3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及责任人经营的电商企业及个人网络店铺将不再享受任何相关的补贴及奖励
。
5.发现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在发货过程中有实际发货重量与网店订货量不符行为的,发现一起即对责任人进行3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及责任人经营的电商企业及个人网络店铺将不再享受任何相关的补贴及奖励。
6.发现电商企业或个人网络店铺在售货过程中有实际发货价格与网店商品价格不符行为的,发现一起即对责任人进行3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及责任人经营的电商企业及个人网络店铺将不再享受任何相关的补贴及奖励。
7.发现电商企业或个人在从事电子商务商业活动中,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恐吓等不法行为的,责任人及责任人经营的电商企业及个人网络店铺将不再享受任何相关的补贴及奖励。
8.每年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所有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全年网络消费金额进行统计,网络消费额5万元以上站(点)可以享受相关奖励;5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站(点)由县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对经营人员再培训再教育,查摆消费额低的原因和困难,针对实际问题进行专项解决;对年消费额在4万元以下的站(点)进行关停处理或更换经营人员和经营企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一年。所列各项,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