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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方法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方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77号
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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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方案。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那么。
〔一〕依法理财的原那么。部门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展。
〔二〕公共财政的原那么。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公共财政的根本职能,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立“的原那么,优先保障根本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工程支出。调整优化支出构造,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
〔三〕综合预算的原那么。部门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性基金、社保基金及彩票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公开透明的原那么。部门预算应按照预算供给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标准、定额体系健全、支出内容细化的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
〔五〕科学合理的原那么。部门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工程库。根本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据实编制,工程支出预算实行工程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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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依法承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视。省财政厅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汇总、批复等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方案,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方案,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依法承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视,承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视检查。省直各部门、单位统筹布置、审核、汇总、编制、上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内,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根底信息和工程清理结果。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部门预算根底信息初始数据,更新省级部门预算根底信息,并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根底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的工程支出,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根底信息和预算供给编制各部门、单位根本支出预算,结合初步测算的省级财力,核定部门预算编报限额,下达各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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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部门报来的工程清理结果进展审核,确认部门实行滚动管理的持续工程和延续工程,作为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程支出预算的根底。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建议草案。各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根本支出预算进展核对并及时反响意见。编制本部门组织收入预算。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编报限额和滚动转入下年预算的持续工程和延续工程,编制工程支出预算。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编制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展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等因素平衡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部门。
“三上“:部门反响预算安排意见。各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省财政厅初步确定的预算草案,认真核实收支工程,补充编制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时向省财政厅反响意见。
“三下“: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反响意见进展审核、汇总、平衡,形成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报省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省财政厅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 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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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按照法定时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省级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不同来源取得收入的总称,是各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能的财政保证。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部门的各类收入要按照不同来源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后形成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入规定,全面考虑影响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各种收入〔不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核定到工程。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根本支出预算和工程支出预算。根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人员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预算供给据实核定到人。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人员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根底信息,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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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编制的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三〕工程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工程库管理方式,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构造,讲究效益的原那么,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工程支出预算的评审论证制度,要遵循绩效原那么,建立科学、标准、、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部门、单位工程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工程库,工程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工程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工程库,省财政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财政工程库。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开展目标和年度财力状况,从省财政工程库中择优选取工程,安排省级年度工程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支出工程,都要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对部门根本概况、一般预算收支总体情况、性基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彩票资金〕收支总体情况分别列示。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重点说明工程支出预算的安排情况。
第四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工程的,必须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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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及时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工程,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工程、数额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工程,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支出构造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对因国家调整或者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根据和省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方法?〔皖政办〔2003〕67号〕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承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监视。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标准公开透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整、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省财政厅重点监视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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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视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合法性、标准性进展监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九条 对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有关财规进展处理。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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