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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华拓科技网


福建兴业银行文件

兴银„2002‟73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

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此前我行转发的《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闽兴银[2000]592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学习,一并遵照执行,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管理规定》与《通知》的关系。由于此前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规定比较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此次人民银行在归纳总结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有关协助执行规定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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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制定了该《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与《通知》的内容大部分一致,某些不一致的地方遵循以下原则处理:鉴于《通知》是由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共同发布,主要规范人民、仲裁、公证机关与金融机构如何执行与协助执行问题,而《管理规定》是由人民银行发布,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问题,因此,凡涉及人民、仲裁、公证机关的协助执行问题时,遇到《通知》与《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一致,则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核实相关证件及文书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同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查询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认真协助查询。

三、各分行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我行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档案。

四、各分行应注意,《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有关人民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或者人民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而此次新出台的《管理规定》规定,“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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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多个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根据此规定,今后对于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如果仅涉及《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中的有权机关的,即多个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各分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即按照《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来执行,如果涉及的有权机关不仅包括了系统,还包括了税务、海关等《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权机关,则各分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若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各分行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各分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存档。 福建兴业银行办公室 2002年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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