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ICS 27.010
A F01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measuring management system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围件
言 ...............................................................................
1 1
2 3 规
范术
III 性语
1 引
用和
范文定
..............................................................................
....................................................................
义 ........................................................................ 1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求求 责标源录 件方
..............................................................
2 2 5
2 4.2 4.3 4.4 5 6
4.6 6 16 能4.5
4.1
总
要
........................................................................ .............................................................. ..................................................................
.............................................................. ....................................................................
能源计量管理职能源
源计文
计量件
人量力和
目资记
文件化的管理文4.7 4.8
外管
部理
供评
.............................................................. .....................................................................
审 ..................................................................... 16
前 言
本标准按GB /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核算的用能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计量行政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 10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for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requirements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2
能源计量审查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measuring
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调查。
3.3
能源计量目标 energy metrological objective
组织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
3.4 能源计量点 energy measurement points
用能单位从能源进厂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消费、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的全过程中,需要在各工序(工步)环节进行各种物理量和化学量(如质量、流量、温度、压力等)的测量,这些测量工作是用能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序。这些分布在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和加工设备上的测量控制点,称为能源计量点。
3.5 能源流向网络图 energy flow network diagram
表示企业内部能源流向及计量点信息的图形。企业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的特点(如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专业化自动化程度、工人技术水平等)以及经营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等需要,将设定在各工艺环节、工艺设备中的能源计量点,科学合理编制的网络图,称为能源流向网络图。
3.6 能源计量网络图 energy measurement network diagram
用能单位将设定在能源流程全过程中的能源测量点,按系统论原理科学合理组织起来的网络,称为能源计量网络图。
3.7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indicator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
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用能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以满足GB 17167、GB/T 19022的要求,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实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有效应用,以确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用能单位应规定能源计量职能。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必要的资源以建立和保持能源计量职能。 能源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4.2.1 组织机构及人员范围
用能单位应有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负责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计量技术档案的管理等工作),,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能源计量人员包括各级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和能源计量检测人员,如能源计量器具使
用、维修、校准人员和能源数据采集人员。
企业应配备满足企业能源计量工作需要的合格的人员。企业能源计量人员可以专职设置,也可以兼职设置。
4.2.2 管理职责
为实现管理目标,企业应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和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主要包括:
a) 能源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b)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 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d) 能源计量检定、校准及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e) 能源计量统计分析人员岗位职责;
f) 能源计量抄表人员岗位职责。
4.2.2.1 最高管理者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a)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b)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c)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d) 按计划的时间间隔组织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4.2.2.2 分管领导
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 负责贯彻国家能源计量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b) 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
c) 组织建立和不断改进能源计量体系,组织实施各种体系文件;
d) 组织建立能源计量管理网络,确保企业内部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
沟通; e) 协调和组织保障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所必需的资源;
f) 检查和考核能源计量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决策能源计量工作的问题; g)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h)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2.3 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能源计量职能可以通过计量部门实施,或由计量部门和能源计量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
a) 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目标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和能源计量要求;
b) 提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网络及机构、人员职责;
c) 制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d) 制定实施参与能源计量体系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计划,保证人员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e) 组织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能源计量知识的宣传培训;
f) 根据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或校准、使用、维护、保存和处置进行管理;
g) 规范和控制自行开展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活动;
h) 规范和控制能源测量过程;
i) 规范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记录、采集、保存、分析、使用;
j) 对能源计量的各种记录进行规范、保存、维护;
k) 对能源计量工作职责的落实进行监督和考核,提出奖励或惩罚建议;
l) 对能源计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测和评审,及时发现不合格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并采取预防措施;
m) 协助进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n)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o)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2.4 相关部门的能源计量职责:
a) 落实部门能源计量工作职责,配合能源计量职能部门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b) 提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2.2.5 能源计量人员
4.2.2.5.1 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能源管理的计量需要,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要,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b) 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c)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划,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检定(校准)。 d) 组织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e) 制定与能源计量有关的岗位职责,在企业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f) 制定培训计划,对能源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上岗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技术档案。
g)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h) 与能源管理部门配合,对能源计量数据实施监督、分析、使用。
4.2.2.5.2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分厂或车间)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b) 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协助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d)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e)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f)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按规定进行统计处理,正确填写统计报表,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按规定编写能源使用的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g)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h)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
4.2.2.5.3 班组或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环节能源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提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建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b) 建立本环节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d)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e)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根据要求正确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将能源计量数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f)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g)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或有关领导。
4.3 能源计量目标
4.3.1 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4.3.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c) 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d) 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4.3.3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源
4.4.1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4.4.1.1 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4.1.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4.4.1.3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4.4.1.4 人员培训和资质。
4.4.1.5 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4.4.1.6 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4.4.1.7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
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4.5 文件和记录
4.5.1 用能单位应识别、收集、编制和控制能源计量管理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如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源生产转换等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指导书等。
4.5.2 用能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能源计量管理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记录应清晰、完整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4.5.3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由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层次的文件构成。 4.5.4 程序文件的一般结构为:
a) 文件编号及标题;
b) 目的及适用范围;
c) 相关文件的引用和必要的术语解释;
d) 工作内容、要求和流程;
e) 部门及人员职责;
f) 报告及记录表式。
4.5.5 体系文件的管理要求:
a)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须确保文件的使用者能及时得到文件;
c) 所有现场使用的文件都必须是受控的;
d) 文件上应有文件编号、文件版次和第几次修改、文件批准和实施日期、文件分发号等受控标识;
e) 文件分发应有记录,当文件修订后应及时跟踪更换并回收作废文件(页);
f) 在使用过程中应适时进行评审,以确保文件的适用性,必要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并再次得到批准和及时进行更换。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件
4.6.1 能源计量文件管理规定
4.6.1.1 规定与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更改、换版、归档保管、作废销毁等管理办法,以确保各类有关场所的能源计量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4.6.1.2 规定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和职责: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负责能源计量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换版、回收销毁的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的计量文件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4.6.2 能源计量点的设计与控制文件
4.6.2.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网络图应能清楚反映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准确度等级和能源数据链的流向等内容。
4.6.2.2 用能单位应正确识别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或主要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点。
4.6.2.3 用能单位应依据设计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内容确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使用条件以及计量人员、计量方法、环境控制、计量数据采集、计量数据转换等要求,并形成相应文件。 4.6.2.4 计量过程的设计应能确保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并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6.2.5 由于环境条件恶劣或受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等无法安装计量器具,不能直接进行能源消耗计量时,应针对该项能源计量制定相应的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评定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定能源的品种,分析不能进行实际计量的原因;
b) 该能源的特性及现状(包括能源来源、用能位置、用能量值范围、回收利用、转换
等);
c) 评定方法的依据,如正式文件规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d) 评定过程;
e) 评定技术可靠性论述;
f) 评定结论的格式;
g)评定和复核人员;
h)评定日期。
4.6.2.6 对易受干扰的能源计量点,当计量器具的抗干扰能力不足以抵御干扰影响时,应具有可以正确评价该位置能源消耗实际值的评定方法。当发现干扰影响计量结果时,应以评定方法求得的能源消耗量值为准。
4.6.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购置、验收程序
4.6.3.1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须按《通则》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配备计划,规定制定计量器具配备计划、购置和验收应考虑的原则,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验收方法和标准。 4.6.3.2 购置考虑的原则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满足《通则》要求及使用需要,包括:
a) 购置的计量器具满足预定使用场合的使用要求,并有明确分析的计量性能,如准确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分辨率、量程等。一般情况下,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是根据计量对象需求而确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1/10。
b) 能适合使用场合环境并满足预期的要求。使用场合环境一般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强、防震、防尘、防腐、防电磁干扰、安全、照明、供电电源、噪声等。
c) 进行先进性、经济性评估。内容如下:
1) 先进性:包括其准确度、稳定性、分辨力、适合使用环境的先进性。
2) 经济性包括:
, 测量设备购置费用少;
, 操作、维护、保护、检定(或校准)费用少;
, 能修理,使用寿命长;
, 利用率高;
, 使用时所需场地小;
, 需要操作人员数量少。
d) 能源计量器具应具备可塑源性。有可塑源的途径和方法,且塑源要科学、合理、可行、简便。
e) 在新增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阶段,同时做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规划。
f) 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有计量法律规定的资质(国家规定实施依法管理的七十五类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质量水平、后期服务能力及态度、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
4.6.3.3 验收的要求:
a) 在订购前就应确定验收的方法和要求,特别对一些较贵重的检测设备及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使用的计量设备;
b) 尽可能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法对所购仪器的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c) 做好验收记录;
d)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并应通知供应方退货、更换或调整至符合要求;
e) 规定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申请批准、购置、验收的部门、职责、程序。
4.6.4 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程序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的环境、入库、出库、验收、盘点、检查维护等要求。
4.6.5 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程序
4.6.5.1 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
所有能源计量数据都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
4.6.5.2 量值溯源的方式
内容如下:
a) 检定:由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检定后出具的证书上给出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是对照检定规程的要求作出的结论。
b) 校准:由具有资质的校准实验室进行,也可由用能单位自行进行。校准后通常在校准报告中给出计量器具显示值相对应的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仪器使用单位应对照实际使用要求来验证仪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c) 对于目前尚不能检定或只能部分参数或部分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按规定和程序制定自检规程(规范)进行自校或与外单位同类仪器进行能力验证和比对实验以验
证其检测能力状况。
4.6.5.3 量值溯源的途径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及经考核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证书许可开展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的检定(校准)都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企业选择的溯源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
a) 法定计量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授权证书及授权范围;
b) 校准机构的认证证书及认证范围。
4.6.5.4 用能单位自行校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如下:
a) 具有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计量器具;
b) 具有有效的校准规范;
c) 具有符合校准要求的环境条件;
d) 具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校准人员;
e) 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6.5.5 实现溯源的证明文件
内容如下:
a) 有资质的溯源服务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检测报告;
b) 自行进行量值溯源项目计量标准器的检定证书及校准记录;
c)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其实施记录。
4.6.5.6 用能单位应制订计量器具受检率目标,并进行考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应为100%。 对未能按规定日期进行周期检定的应查清原因,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分析说明。
4.6.6 确定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的程序
内容如下:
a) 强制检定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等确定;
b) 强制检定以外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1) 检定(校准)周期可由用能单位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比如使用频率、使用环境、计量器具稳定性、平时监督数据分析等)自行确定,但要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2) 编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经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周期表的任何变动都要经负责人的批准。
3) 检定周期表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测量范围、准确度)、制造厂商、检定机构、最近检定日期、周期间隔、计划检(校)日期等信息。
c) 企业常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其检定规程来确定。
4.6.7 编制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程序
内容如下:
a)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b)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对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的基本手段。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代号)、计量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周期、量值溯源方式等基本信息。
c) 对于某些计量器具是由一个主机、多个传感器组成,有的主机与传感器分离,这种情况下主机与传感器在计量器具一览表中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d) 如计量器具配有计算机软件的,也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e) 对于技术指标至少应包括测量范围及测量准确度。若为多档,应分档列出;若传感器、二次仪表分别有其测量准确度,也应分别列出。
f) 计量器具一览表中计量器具的排列,应按测量参数的性质(如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电压等)分类填写,能测多种参数的计量器具,按其主要测量参数类别排序,也可按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点编号排列。
g) 一览表要实行动态管理。跟随计量器具的增、减、停、降、废等动态变化及时性变更,保持与企业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相符。
4.6.8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规定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信息要尽可能齐全,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验收记录;
d)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e)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f)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4.6.9 能源计量器具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申领和发放流程。
4.6.10 能源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程序
内容如下:
a)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和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
b) 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由用能单位自行规定编号方式。编号通常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字母或代表计量器具类别或代表使用部门,数字为顺序号。在用能单位内一个编号代表一个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在设备台账、计量器具一览表、周期计划表及标识上应保持一致,具有唯一性。
c) 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
1) 设置和使用计量器具计量状态标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使用者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的计量状态和相应的标识通常可分为:
, 合格证:使用于检定合格或校准结果符合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 停用证:使用于不合格计量器具;
, 准用证(限用证):使用于部分功能合格或部分量程合格或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
, 封存:已办理停用手续的计量器具。
3) 计量状态标识的方式、形状、颜色及材料由企业自行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但标识上至少应有以下信息:计量状态、有效截止日期、进行确认的机构或人员。限用证上还应标明限用的范围(测量范围、功能范围、准确度等级等)。
4.6.11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程序
内容如下:
a) 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方法正确使用:
1) 对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 须使用在检定(校准)周期内,且经计量确认确定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操作时要严格按操作指导书或操作说明书进行。
3) 不得擅自拆除、开闭计量器具和改变检测参数,不得损坏计量器具的封缄、运行记录和确认标记。
4) 使用中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或怀疑其有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相关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5) 需要时应制订能源计量器具使用指导书。
b) 计量器具应于规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或保存:
1) 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要求来自生产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和测量方法。
2) 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条件时应停止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 当测量方法规定对环境条件(如环境温度等)的影响,可以一定的计算公式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时,修正过程和修正结果应予记录。
c) 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要做好防尘、防潮、防震、防摔、润滑、防锈等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等各项记录。必要时应制订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规定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工作内容,明确承担维护保养的人员及其职责,要求按规定时间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记录。
d) 相关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保养指导书。
4.6.12 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置程序
内容如下:
a) 能源计量器具出现以下情况应视为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
1) 检定(校准)结论为不合格;
2) 损坏;
3) 过载;
4) 可能使其预期用途无效的故障;
5) 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
6) 超过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
7) 误操作;
8) 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或破裂;
9) 暴露在已有可能影响其预期用途的影响量中(如电磁场、灰尘)。
b) 应将不合格设备从服务区中隔离或以标签或标志(如停用标识)标识。
c) 不合格设备经修理且重新确认合格之前,不能返回使用。
d) 在发现测量设备不合格之前,该设备可能还使用过一段时间,应确定潜在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用该不合格测量设备测量过的能源量进行重新检测或对在这段时间内获得的计量数据进行评定。
e) 对确定为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从使用场合清除出去,或采取措施使其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或加以明显的报废标识。
4.6.13 因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测量而引起数据失真的控制程序
当发现使用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记录的能源计量数据时,应对该能源计量数据的失真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正,对以前的能源计量数据失真的风险也要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正。
4.6.14 与测量有关的软件管理程序
内容如下:
a) 测量过程和结果计算中的所用的软件应形成文件并经过识别和受控,以确保持续使用的适宜性。软件及其任何修改在启用前应进行测试和(或)确认,并经批准和存档。测试应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有效。
b) 建立计算机数据保护程序,包括数据的输入或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c) 对软件的适用性进行适当的测试验证。测试的方法有:
1) 病毒检查;
2) 用户算法程序检查;
3) 与设备配套使用测试;
4) 临界应用状态下的测试;
5) 将标准样品组合在一起进行测量。
d) 可能时,复制存档。
4.6.15 能源计量人员的管理规定
内容如下:
a) 能源计量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人员和检定(校准)及维修的技术人员,能源管理人员、使用能源计量器具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的人员和能源的数据统计人员,上岗前要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参加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管理
和检定等工作,做到合格上岗。
b) 用能单位还应有计划的对相关人进行在职岗位培训,使相关人员的能力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c) 用能单位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管理,人员技术档案记录应包括: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经验等。
4.6.16 体系的保持和持续改进的规定
4.6.16.1 能源计量体系的保持和持续改进
内容如下:
a) 实施培训。在体系刚建立时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管理手册,提高认识,加深理解。
b) 组织实施。在将文件发至相关人员后要强调按文件规定实施,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反馈至责任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
4.6.16.2 体系的监督
企业应规定承担日常监督的责任人员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及时发现存在的
问题,可以采用的监督方法有以下:
a) 对照体系文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
b) 相同检测仪器之间的比对;
c) 对已检测过的进行重复测量(同一人或变换人);
d) 运用已知量值核查标准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
e) 采用监视器进行监视;
f) 采用统计技术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6.16.3 内部审核
体系的内部审核的目的是检查体系的运行是否符合体系文件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地实施和符合规定。能源计量体系的审核可以作为用能单位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部份进行,但应提出能源计量体系特殊的要求。
4.6.16.4 管理评审
对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是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评审的目的是确定能源计量体系是否得到持续地实施,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核算和促进节能工作的有效性。
应考虑各方面对能源计量体系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这些要求可能来自、法律法规、社会、顾客、行业和用能单位本身等等。
4.6.16.5 体系的改进
内容如下:
a)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日常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进行纠正,需要时应针对不合格发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对潜在的不合格采取预防措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要针对不合格发生的原因。要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完成后应由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进行验证,确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已被消除,纠正(预防)措施有效,并作好记录。
b) 对行之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用文件的方式巩固,要求员工按行之有效期的正确方法执行,以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不合格。不论是新编制的文件还是对原有文件进行修改,都应按体系文件的控制程序进行审批。
4.6.17 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使用制度
4.6.17.1 总体要求
内容如下:
a) 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能源统计报表数据
应能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
b) 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c) 用能单位应利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节能分析。根据能源统计、考核期限,定期分析用于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等能源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报告,为计量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d) 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4.6.17.2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
4.6.17.2.1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原则及范围:
a)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与实际计量检测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数据修正要有依据和修正说明并予记录。
b) 应根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和统计考核需要,进行全面采集。如进用能单位的能源,进出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自制的压缩空气等,还包括用能设备的用能情况。
c) 能源计量管理部门要归口监督管理,保证数据来源和传输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
性和合法性。
4.6.17.2.2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a) 采集路线和时间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 b) 满足计算和统计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及工序能耗量、制定和考核各级能耗定额、计算节能技改的节能量等需要。
c) 满足节能管理的要求。
4.6.17.2.3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方式:
a) 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并备份归档。在程序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采样点布置及其扩充性能、采样系统示意图、采样点编号、单位量纲及换算、各种分类查询输出表式、统计计算公式及其可调整功能、统计表格、异常数据修正、功能权限等问题。
b)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表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c) 第三方公正计量。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提供公正计量数据。
4.6.17.2.4 采集工作的管理模式:
a) 集中采集:是由能源计量部门统一采集数据。能源计量部门既不代表供方也不代表能源使用方,能客观地反映实际用量,做到“数出一门,量出一家”,避免扯皮。同时有利于计量器具的管理,能及时发现反常数据,及时发现计量器具是否失准,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计量器具的正确性。
b) 分散采集:是由各部门、车间分别进行数据采集后,再由能源管理员汇总计算。这种模式通常由各部门安排专人兼职采集,为了避免数据的出错,各部门采集的数据要有能源计量部门汇总审核,以便及时发现差错。 不管哪种管理模式,都要注意采集工作的组织管理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6.17.2.5 数据采集的注意事项:
a) 定人。采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经常更换。
b) 定时。采集时间相对稳定,这样可基本上消除因时差带来的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特别要注意与相应的产品产量等经济指标考核的统计时间同步。
c) 定采集路线。确定每种能源计量器具的采集路线。采集路线确定后,要根据路线上的位置,将每个能源计量器具的编号和使用单位地点代号依次填入采集原始记录。
d) 注意各相关能源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关系。一个总表后面往往装有许多台分表。统计量应注意相关计量器具显示量值之间的关系。如果总表具的量值与各分表量值之和的差大于允许误差,说明表具或系统存在问题。
e) 记录计数时要把整数前的“0”全部抄上,如0026,这样便于核对,防止错位。整数后的小数,除电度表外,一般不要采集,或按文件规定执行。对模拟量指示的仪表要注意读数的有效位数,即保证读数的最后一位是估算的。
f) 仔细复核校对。仔细看准计量器具上示值,填入相应的原始记录表格栏目后再复核一遍,以防看错和笔误。然后同上一次采集的数据比较,估算本次读数是否有异常。
g) 记录数据要字迹清楚,用钢笔或墨水笔书写,不能涂改。确实在现场发现书写错误,应以“杠改法”改正。
h) 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一般保存三年,或按文件规定办理。
4.6.17.2.6 能源计量数据的记录表格应规范:
a)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用的表格应按体系文件管理程序的规定经批准后使用。 b) 记录表格设计应确保能收集充分的信息并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
c) 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与被测量的数据关系明确化,从而有利于数据分析和处理。
d) 数据的记录应标准化,有些部门和行业在计量数据记录时有许多约定俗成的记录方法和符号,应以书面文件作出规定并在记录表格上说明它与法制计量单位的关系。
4.6.17.3 能源计量数据的传输与统计
4.6.17.3.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采集来的能源计量数据要经过审查、计算、汇总,使其成为完整的、适用于管理需要的数据。报表设计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能否充分利用这些计量数据,指导生产,落实考核,发现能源利用上存在的不合理和浪费,积累科学调度和生产管理中的经验。能源报表有国家规定的年报和定期报表,还有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编制的日报、旬报、月报等。内容如下:
a) 国家规定的年报和定期报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建立包括能源的购入、消费、库存、损耗、加工转换、质量化验等内容的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b) 日报、旬报、月报的编制。企业自用的能源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明确并适用于统计目的和最终用途。通常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应按能源种类分别统计;
2) 应把采集原始数据的记录表与汇总统计表区分开来;
3) 应在生产、经营的活动过程中,分部门、分品种产量、分时段地结合经济考核管理要求,分别统计;
4) 能源结算以月为单位,每月的结算日期要固定,并与生产统计期或考核统计期尽量一致,能源结算日期要尽量接近产量结算日期;
5) 应能反映动态的能源使用的变化情况及其受控性质,决定统计的合理性;
6) 应当保持统计的连续性;
7) 应当尽可能地做到与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单耗、生产负荷变化关系、季节变化关系、操作人员水平、能源使用合理性和经济性评价密切结合;
8) 每统计报表必需有统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
c) 统计口径
1) 能源购进量由用能单位填报,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 经过验收、检验;
, 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 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 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首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 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即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 用能单位自产的能源,凡作为用能单位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3) 能源库存量的统计:指用能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4)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统计:能源加工、转换是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核算工业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量。
4.6.17.3.2 能源统计报表数据的溯源性
统计输入的能源数据要以它的原始形式储存,并可以按所要求的格式显示和报告。对现有结果的任何修改能够被跟踪,并要求原始数据不能被更改,即信息必须有可追溯性,杜绝人为捏造或擅自随意修改数据的行为。
4.6.17.3.3 能源计量数据处理
内容如下:
a) 正常数据的处理应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和统计计算要求进行。
b) 能源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规定执行,以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准确、可靠以及今后查阅、取证所需。
c) 对因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能源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统计时,应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包括评估方法、程序、结论、数据可靠性论证、评估人员和批准人员、日期等内容。
d) 经处理后的能源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e) 异常数据的处理。采集来的数据在汇总时,可能发现用能的量值异常变动或差值过大,必须加以重点复查,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深入现场找出问题和原因。
f) 总表与分表量值之和的量差处理。总表量值与分表量值之和常常不一致,其差值在预定的范围内是合理的。应力求降低计量差值,因此在量差超过规定或异常时要及时寻找
和排除超差的原因。其原因可能来自产量变动、工艺变动、用能设备状态变化、计量器具变化等。合理的量差是允许的。损耗的能源量可根据情况由企业管理费中支出或按用能比例由各用户分摊,一般在月末结算时处理。如结算中出现正差,则在无法分辨个别原因的情况下,可按用能比例分摊。
4.6.17.3.4 能源计量数据的反馈与应用
能源计量数据经采集、统计、分析后获得的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使用。有关部门如对能源计量数据有疑问,可向能源计量部门查询。内容如下:
a) 能源部门作为加强和改善能源管理,进一步开展节能工作的依据,作为供能管理、结算收费的依据。
b) 技术部门作为制订修改经济指标、改进工艺的依据。
c) 生产部门根据能源计量信息结合班组的产量及能耗、季节的变动、工艺的变化、以及设备维修更新前后能耗的变化、能种变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寻找最经济合理的节能措施或改进管理的建议。
d) 能源计量部门通过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可大致把握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分析计量器具的选型(量程、准确度等级等)是否恰当,计量器具的使用是否正常、检定(校准)周期是否合理等。
4.7 外部供方
外部供方包括:
a) 由能源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委外送检及联系工作,对外来服务单位进行确认。
b) 需要采购的能源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对检测项目的测量设备进行评审,再由有关部门采购。
c) 采购的国产能源计量器具必须有制造测量设备许可证、“CMC”标志、编号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d) 外购进口的能源计量器具经销商必须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型式批准书或样机试验证书。特殊能源计量器具应向供方索取能证明其性能的相关资料。
4.8 管理评审
4.8.1 总则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组织对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以验证其能源计量工作符合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本规范的要求,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机会和变更的需求。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评审活动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评审人员应于被检查的区域。
4.8.2 自查
4.8.2.1 自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报告格式等。 4.8.2.2 自查应形成记录和报告。
4.8.3 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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