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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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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O卷第3期 2006年9月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anan College of Education Vo1.20 No.3 Sep.2006 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落实 蔡朝信,董占德 (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摘 要]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结 果。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法官在调解中拥有裁判者的身份、法官和有调解的动力,使得该原则在实施中包含 了强制调解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形式。程序性规则是保障自愿原则落实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调解;自愿原则;强制调解;落实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oo9—3001(2006)O3—0079—02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制度,对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称为快速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2)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和 争议有着巨大的作用,但该制度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却与法 灵活性。通过调解,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律的规定产生了某种背离,特别是调解制度所遵循的自愿原 求和本案的事实,找出深层次的矛盾,从而最终消除当事人之 则,在实践中已被严重歪曲,这直接导致自愿原则的正当性受 间的纠纷。同时调解使法官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灵活机 到质疑。本文就此对完善我国调解制度所确立的自愿原则进 动地结案,可使当前的纠纷获得更切合实际的解决。_2 正是调 行探讨。 一解具有通过判决方式解决纠纷所不具有的特点,使得调解成 为我国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调解制度在运行中隐含着强制调解的因素 、自愿原则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制度的三个原则,即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5条 调解作为人民审结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司法实 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对调解制度规定的过于原 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是调解制度确立的 则、抽象,使得调解制度在具体运行中,隐含着强制调解的因 自愿原则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自愿原则是指在民 素,自愿原则沦为形式,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 事诉讼中,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 先,法官在调解中拥有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接受调解有潜 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 ](P1 72)这就要求调解的提出 在的强制力。诉讼调解的全部合理性建立在当事人基于自愿 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换句话说,调解必须是出于 的合意基础上,但实际上,我国的诉讼调解是在法官主导下进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更不能是依职权主 行的,它本质上表现为法官主导下进行调停、斡旋等解决诉争 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自愿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调解达成的 的活动。这样在诉讼调解中,法官既是调停者又是裁判者,这 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调解协 就决定了其在诉讼调解活动中,往往有强制调解的意思,换句 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就是对当 话说,法官调解者的身份随时会因调解的失败而转化为裁判 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侵犯。可见,调解制度的核心在于当 者,而且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为了使当事人放弃自己的主张而 事人的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与通过判决解决案 作出某种妥协,法官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向当事人暗示自己 件纠纷之问相比,体现出如下的特点:(1)调解活动的经济性 的裁判者身份。这种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具有了潜在的强制 和快捷性。因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从而有利于消解 力,当法官摆出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或明或暗的强制就 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有效避免双方 会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 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和受到重大的损害。同时,以调解结案, 在诉讼中被迫接受法官的调解。 可避免上诉和再审,并使多数案件免去了强制执行,使凋解被 [收稿日期j 2006—06—16 [作者简介]蔡朝信(1 968一),男,陕西延安人,延安大学学院教师。 董占德(1 978),男,河南开封人.延安大学学院教师。 其次,法官具有调解的冲动。对法官而言,调解是一种快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8()・ 速、省力、风险小的处理案件方式,可以避免案件在上诉审中 率作为法官业绩指标等不科学的做法,创造落实自愿原则的 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案件再审的几率也显著下降。而案 外部环境。同时,要对诉讼调解中的自愿原则规定严格的程序 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与错案追究制度密切相关, 保障。 而这又决定着法官个人的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切身利益。当 首先要明确规定调解的启动与终结程序。要赋予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时面临着判决可能产生错判的风险和压力,在一 以程序的选择权,在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还是审 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 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和法官只能作为一个公正、 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 中立的第三者,提出建议,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但能否达成 的“自愿”原则的存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 协议,应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一旦当事人不愿意以此种方 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协议,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和诱 式解决纠纷,即应迅速地转入审判程序。这就应当对调解的期 逼。法官这种趋利避害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架空了自愿原则。 第三,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调解是一种承担 限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法官无休止的进行调解,拖延诉讼。 其次,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要加以严格,并明确规定调 政治责任风险较小的方式。本来审判的自身逻辑是通过司法 解无效的标准。当事人的反悔权无的话,就有损调解 机关的权威和程序的自足性来确定自身的正当性,当事人无 的权威性,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了的工作负担。法 论多么强烈的不满都不会必然成为裁判有误的根据,谁 律应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不能强求诉讼必须成为双方当事人双赢的游戏。但在社会 任何一方不得提起上诉和另行起诉。 矛盾十分突出、司法公信度较低的情况下,对于因诉讼形 第三,要对调解无效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以救济受到损 成的各类上访及偏激的,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压力, 害的当事人。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包括以下方面:调解程序违反 在政治层面上必然要尽量予以避免。当一个可能引发社会骚 法律规定或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直接影响调解内容实体不 乱或其他不稳定事件的判决无论在法律上如何正确,都会因 公;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另一 为没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会为所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采纳。所以,各级都对诉讼调解在案件审理中的比率作了 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调解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社会 硬性的规定。在“所拥有的现有资源都远远不足以使‘程 公共利益。 序的治理’在现实语境下获得正当性;本身无以自主,因 第四,要对法官的调解职权范围予以明确,将调解法官与 而无法保证其裁判获得权威性和终局效力,到头来为了获得 审判法官区别开来。调解法官的工作应以调解为主,突出其职 社会的认同还得在程序之外寻求裁判的合理性根 权的积极、主动特征,即主持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审查调解意 据”o[3](P85-86)而最便利的合理性根据就是当事人自身的同意。 见等,在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及时交给审判法官,由其依法裁决。 正是以上各种原因的存在,在我国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 现象很普遍和严重,使法律的规定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通过程序规则来保障自愿原则的落实 当然,强调诉讼中的法官调解的程序规制并不是要对场 地、时间、参与人、调解方式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应注重调解中 的利益平衡和公开透明,使自愿原则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 诉讼调解的本质是法官根据自身对案件的“预断”而对当 真正原则。 事人进行说服引导,因此自愿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无比重要。 但实践中,上述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得诉讼调解中隐含着强烈 [参考文献]  的强制契机,这绝不是设立诉讼调解制度的初衷。破坏了自愿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l999.这一诉讼调解的基石,那么诉讼调解必然会成为影响司 [2]陈湛.论我国调解制度的重构[Z].佛山网 法公正的重大隐患。这就要消除或者是至少削弱在诉讼 (www,foshancourt.org),2006—06一l2. 调解中的程序利益,避免过于强烈的调解动机,即废除给 和法官下达的案件调解率及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 [3]常怡,黄娟.传统与现实之间[J].法学研究,2004,(4). (上接第76页) 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所以,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全方位、有 三、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前景 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地虚假会计信息的 并能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使会计信息能 目前,我国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方面,已做出了一些举 产生,措,新修订的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会计法》中加强了 够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在部分企业实 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陆续发布的I 6个具体准则,无论从形 [参考文献]  式到内容也都在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 [1]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 可靠。加入WTO后,我国民主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为会 [2]原进兴.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J].会计之友,2002,(儿). 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而更多国外会计事务所及 [3]双磊.上市公司信息失真根源分析[』].会计之友,2002,(7).会计人员的进入,也将会不断增强国内会计服务市场,促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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