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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人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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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人员的函

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兹委派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职时间为3年。

兹委派______为公司监事,任职时间为3年。 委派方印章或签字: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注:1、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监事由委派方式产生的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该文书。

2、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公司,否则删去“法定代表人”

二、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兹委派代表我方出任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义务,委任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x年。

所有应由该被委任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任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被委任人签字样式)

在委任期间,若被委任人不能胜任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我方有权随时通知更换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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