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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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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及推广宣传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工艺礼品、文化用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及服务,大型会展组织和文案策划,音响及舞台设备租赁(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第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出资时间:以上出资由出资人于2038年6月6日前向公司足额缴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三)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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