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月刊总第185期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OF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2.2011BimonthlySerial№.185经济效率视角下的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
———兼评“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案”
穆 胜1 卢代富2
(1.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2.西南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由于新古典经济学静态模型依托的有限相关市场假设、绝对进入壁垒假设、单一定价策略假设均不能成立,企业合并形成的行业巨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静态配置效率、动态效率和X-效率的经济效率造成损害。因此,在一般市场中,应放松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而在两类特殊市场中,则应加强标准化管理。
关键词:静态配置效率;动态效率;X-效率;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11)02‐0127‐08
一、导言
承袭哈佛学派观点的现代反垄断法一直以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模型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垄
断结构将产生经济效率损失。作为反垄断法三大柱石之一的企业合并规制自然深受这一理论的影
①
响,一直对企业合并“严厉有加,宽容不足”。随着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美国、欧盟等最为活跃的立法主体开始反思这种理论基础的合理性。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枟反垄断法枠从条文上看并未放松规制,随后的国内反垄断法第一案———“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案”更是反映了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依然严厉。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果汁”。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果汁”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11月20日,商务部予以立案审查,初步认定该合并对竞争有负面影响。12月20日,商务部实施进一步审查,并请申报方拿出可行的修改方案。后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合并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枠([2009]第22号)(以下简称“枟公告枠”),认定该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禁止了该集中。
在该案中,商务部的观点主要是出于反垄断法效率价值的考虑,认为“可口可乐”与“汇源果汁”的合并将在果汁市场造就一个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行业巨头,损害市场的静态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从该案来看,哈佛学派及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论仍然是我国反垄断法司法的基础。但本文认
收稿日期:2010‐12‐06
作者简介:穆 胜(1982—),男,重庆永川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
卢代富(1964—),男,四川乐至人,西南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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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于对现实经济的过度抽象,这种理论基础的合理性有待探讨,以此为基础进行的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有可能是一个悖论。
二、企业合并的效率损害
哈佛学派基于新古典经济理论的静态分析主张“SCP范式”,认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进而决定经济效率(performance),因此,推崇原子式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反对企业合并导致的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
(一)静态模型分析
图1a表示完全竞争市场中任一厂商的长期均衡,即市场上有大量的买家和卖家,以至于任何厂商都对产品的供给没有单独影响,每个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都变成了一条水平的直线d,具有完全弹性。d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相切于其最低点,此时产量最高、价格最低,厂商的长期利润为零。
倡
在这种市场里,厂商变成了受价者(price‐taker),对价格不具有控制力,而每个消费者都能够以P的价格获得产品。
再以完全垄断市场为例分析集中的市场结构。图1b表示垄断厂商的长期均衡,即市场上仅有一个卖家,但却存在众多的买家,厂商可以随意决定产品的供给及均衡价格。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向下倾斜,缺乏弹性。均衡产量处d高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此时的产量最低、价格最高,厂商长期内获得垄断利润。在这种市场里,厂商变成了觅价者(price‐searcher),对价格具有控制力,可以通过减产加价来获取垄断利润,而只有承受高价的消费者才能获得产品。
图1 两种极端市场中的厂商长期均衡模型
(二)效率损害
以新古典经济学静态模型为基础,传统观点主要关注静态配置效率。随着实践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经济效率是一个概念,并继续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开始关注到动态效率、X-效率
[1](P32-48)
(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
1.对资源静态配置效率的损害。静态配置效率要求把生产要素及消费品分配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支持垄断结构导致静态配置效率损失的观点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产量最高、价格最低,消费者的效用都能得到满足,厂商的产品也能够出清,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垄断结构中的厂商为了追求垄断利润,通过保持某种短期生产规模产量,该生产规模正是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结果。这一行为将产生两种效应:第一,由于了产量,部分消费者无法交易,不能获得该产品的效用;第二,承受高价的消费者接受剥削,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垄断厂商的利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将以上两类效应都认为是效率损失,因为前者减少了消费者的效用获得,后者则转移了消费者福利(使一方境况更差,不是帕累托改进)。实际上,后者涉及分配问题,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已经证明其无法由新古典经济学解决,因此,静态配置效率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前者。从图1b分析,垄断厂商的长期均衡条件是长期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LMC=MR。这决定了垄断厂128
商的最优定价及产量点(P,Q),此时,垄断利润为PBDC的面积,第一类效应的效率损失为三角形BEF代表的纯损(deadweightloss)。
2.对动态效率的损害。熊彼特的动态竞争理论涉及了动态效率概念,主要指在动态竞争过程中
[2](P290)
的“创新”。尽管其两大假说都对大厂商的动态效率给予了肯定,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大厂
倡
倡
倡
商将导致动态效率低下。这种批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垄断的市场结构将降低垄断厂商的创
[3](P609-624)
新动机。首先,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稳获超额利润,通常无意承担创新活动带来的高风险。其次,创新为垄断厂商带来的收益仅仅是对自己垄断地位的替代。最后,垄断厂商的大量专用性资产投资将因为使用新技术而成为沉没成本。第二,垄断厂商的规模将降低其创新能力。这主要是指大企业的官僚体系和组织刚性容易诱发创新过程中的“偷懒”和“道德风险”,加大企业创新的代理成本和监管成本,信息因传导环节的增多而流失的概率增加。这实际上属于内部治理成本过大的问题,可以放到交易效率范畴内进行分析。
3.对X-效率的损害。X-效率是指拥有某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的个体厂商的实际产出率。企业并不是一个自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函数,而是通过不完全合约联结起来的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个体的集合,其产出取决于个体厂商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劳动者努力程度等内部因素及产权结构、
[4]
市场结构等外部因素形成的动力机制。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由于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往往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但垄断厂商由于控制了市场,极有可能因为动力不足而使成本处于失控状态,使图1中LAC和LMC向上移动,即导致产能不足、成本虚高的X-非效率。这是在给定技术条件下没有充分利用资源的结果,类似于一种“主动的”损耗。它不同于静态配置效率中的福利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转移的福利将用于填补垄断导致的虚高的生产成本。
4.对交易效率的损害。厂商获取资源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即交易效率。厂商在需要某一资源时,都是在自产和外取资源(outsourcing)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组织形式。市场结构与交易效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每个企业都有其效率边界,这种效率边界由资产专用性等要素决[5](P85-92)定。
(三)效率的辨析与协调产量不足、价格虚高和资源闲置是垄断的“三宗罪”,反垄断法的相关都建立在这些危害的基础上[6]。这些危害导致的静态配置效率低下是传统研究和立法的焦点。我国枟反垄断法枠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参与集中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静态配置效率。其他维度的效率尽管各有不同意义,但都或多或少发展于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综合来看,静态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属于产业层面,而X-效率和交易效率属于企业层面,因此,反垄断法首先应该排除的是对后两者的关注。因为,反垄断法要提供的是一个制度框架,以避免厂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负外部性,没有理由对厂商的经营决策进行指导。在制度框架内,应充分尊重经济个体的意思自治,使“看不见的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厂商往往最了解自身情况,也最
③
有资格判断自己的合并行为是否会导致“大企业病”,是否会使合并后的企业处于效率边界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X-效率不会产生负外部性,但公有制企业由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X-非效率造成了公有资源的低效率运营,并有可能造成公有资产流失,从而产生负外部性,最终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此,有必要以静态配置效率、动态效率和X-效率为标准,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集中结构导致效率损害”这一结论的科学性。
②
三、现实条件下企业合并危害的分析
以图1中的新古典经济学静态模型为基础的数个观点是严格执行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原因。这些观点看似揭露了垄断对于经济效率的危害,但该模型所依赖的数个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根本不能成立。一旦将这些“真实的情况”引入模型后将发现,即使企业合并形成行业巨头,其大部分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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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是根本不存在的。
(一)有限相关市场假设首先,垄断模型假设某一商品处于一种有限相关市场,要么该商品具有绝对同质性(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备其功能),要么该市场已被分割成一个个狭小市场。事实上,这种假设忽略了社会发展的两个趋势,而这两个趋势都使得有限相关市场成为不可能。
第一个趋势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物质极度丰裕,这让除两类特殊商品外的任何商品都存在众多替代品。这两类商品中,一类是初等品,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最初始阶段并呈现最为自然的形态而具有同质性,如钢材、煤矿、原油;另一类是高度标准化的产品,是为满足某些标准而形成了同质性,如“美国电器供应商勾结案”中的标准化电表[7](P148)。
除开这两类特殊商品,其余商品都存在替代品,这些产品拥有一些共同的功能,但存在着不同个性,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在一个相关市场内存在多类相似商品,这些商品有不同的需求曲线。多元化的替代品的存在弱化了某一特定厂商的市场力量:一旦某种商品提价,必然挤走一部分消费者,而这部分消费者并非像模型假设的那样失去了获得该商品所含效用的机会,其必然选择该相关市场中的替代品,依然能够在自己认为合适的价位上获得效用的满足(通过替代品)。剩下的依然花费高价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必然对其存在一种特殊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厂商兑现自己通过努力形成的“租值(rent)”,也就合情合理了。
第二个趋势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全国市场、全球市场也已逐渐形成,信息不对称和地域已经越来越不能分割出由某一商品独霸一方的狭小市场。原来在某一市场范围内具有垄断势力的厂商,一旦越出该范围,往往就会面临范围更大程度更高的竞争。
在供给者众多的情况下,某一垄断厂商变成了垄断竞争市场中的一个个体,此时的需求曲线已不再缺乏弹性,均衡价格、均衡产量及导致的静态配置效率将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的水平。无边界的相关市场内的厂商会有两种倾向:其一,努力提高X-效率,降低成本,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加产量,以期抢先锁定那些购买决心并不坚定的消费者;其二,努力提高动态效率,即在某一主流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技术进步、设计创新、功能增加、概念吸引等一系列手段改良商品,形成具有独特效用的“租值”,吸引固定的特殊消费群体。
有限相关市场假设的破灭引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除了两类特殊商品外,每种商品的相关市场都是难以界定的,而信息技术和运输方式的进步使得原本存在的小市场一体化,更使现实世界中相关市场广泛延伸。难怪有学者认为:“要控告别人垄断,就得把市场划小;要替被告辩护,就得设法把
[8](P83)
市场划大。”这充分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随意性,不难理解,这种随意性无法通过司法技术解决,而执著于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来规制企业合并,不得不说是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走入的一个歧途。
“可口可乐和汇源合并案”的一个焦点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商务部究竟是将果汁饮料视为一个相关市场,还是将碳酸饮料与果汁饮料视为一个相关市场?枟公告枠第四部分“竞争问题”第一条认为:“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竞争效果……”同一部分第二条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这两条充分说明了商务部的观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后不是直接在果汁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是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力“传导”到果汁市场,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果汁市场,不包括碳酸饮料市场。市场数据显示,“汇源果汁”在中国果汁市场占10畅3%的市场份额;“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汁市场9畅7%的份额,其仅凭一
[9]
款“果粒橙”就拿下果汁市场第二名的位置。这似乎意味着如果双方合并,将造就一个果汁市场巨头,并如枟公告枠所说的那样,“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这样的方式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非常牵强的。商务部将碳酸饮料市场和果汁饮料市场作130
为两个相关市场应该是基于两者替代性差(即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低)的主张,但事实上这一观点并没有数据(如SSNIP测试)的支持。枟公告枠中也没有公布足够的细节,因此,无法判断其主张的依据。事实上,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甚至其他饮料都以满足消费者生理饥渴为基本功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它们之间应该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或者说,至少对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因此,真正的相关市场应该是整个饮料市场。以此为基础,设想两者合并成为一个饮料巨头,其尽管占据了饮料市场的大量份额,但因为替代品(包括非饮料类产品)实在太多,其应该不会大幅提价挤走消费者。另一方面,它也不会企图将旗下的两大品牌整合为一个“汇源可乐”以统一固化消费者的多元化口味,其依然会针对两个消费群体保留两种品牌,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谋求利益最大化。
(二)绝对进入壁垒假设为区别于第一个问题,暂且假设有限相关市场的设定成立,在此基础上分析第二个问题:模型假设在位厂商的强势地位形成的壁垒使其他厂商无法进入市场,因此能够守住某一价格。这个价格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由于这种稳定的、封闭的市场结构,垄断厂商缺乏改进动力,并导致低动态效率及X-非效率。事实上,这种假设也是与现实不符的。
一般来说,现实中的垄断厂商依赖内外因素形成了5种进入壁垒:行政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性资源独占、规模经济、网络效应与路径依赖。除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外,其他壁垒均非绝对坚固:(1)战略性资源独占指厂商对自己上下游经营者进行合并,使对手无法掌握相关原料或分销渠道资源的行为。依靠财力对资源进行独占的状态,必然被财力更加雄厚的进入者打破。(2)对于规模经济,要突破这类壁垒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一要求在当前资本市场空前繁荣的形势下,是不难满足的。(3)对于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一方面,消费者的“巡游花车(bandwogan)”和“自命不凡(snob)”
④[10]
两种消费态度会相互抵消,再强大的网络也无法包容消费者的所有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想使用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来“套牢”消费者的策略,某些时候反而会让厂商陷入困境。换句话说,该厂商锁定的要么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该产品的套牢作用,这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已经越来越不可能了;要么就是对该产品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这似乎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
在打破了进入壁垒后,垄断厂商所在行业的高额利润和其余厂商追逐利益的天性最终会使这一市场的竞争者逐渐增多,而市场也逐渐会变成寡头市场,甚至是垄断竞争市场。供给者增加,均衡价格必然降低,均衡产量必然提高,静态配置效率也将提高。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打破了抽象模型中稳定的垄断市场结构,必然对现有在位者传递一种压力,这种压力将使得现有垄断厂商不敢减产加价,因为其担心在产量缺口中不能获得效用的消费者被进入者夺走,这就导致了X-效率的提高。另外,潜在进入者的存在将产生“效率效应”,使得动态效率提高。
这样看来,反垄断法为“避免某一市场长期被寡占,而反对企业的合并,避免其成为行业巨头”的做法似乎又找错了目标,因为,除非基于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公权干预,否则即使企业合并产生了垄断的行业巨头,也无法形成市场壁垒。遗憾的是,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似乎都把反垄断的重心放在了防范企业合并而生成的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及路径依赖等进入障碍上,而对于行政作为合并出的行业巨头,及其依赖行政保护形成进入障碍的可预期结果,则不予理睬。这是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走入的第二个歧途。
“可口可乐和汇源合并案”中,商务部枟公告枠第四部分第二条认为:“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枟公告枠第四部分第三条认为:“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这两条内容阐述了商务部禁止合并的另一个主张———合并打造的行业巨头将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
在进入壁垒的形成因素中,枟公告枠明确指出了“传导效应”的作用,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效应体现在三个方面:“品牌传导”、“销售渠道传导”和“市场份额传导”。(1)“品牌传导”的效应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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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虽然“可口可乐”作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其对消费者形成的特定吸引很有可能转移
⑤
到合并后的“汇源果汁”上,增强其竞争力,导致其他厂商无法进入果汁行业。但传导效应也并非必然发生,“可口可乐”在过去的30年中,曾经生产过纯净水、配制型果汁等产品,但却都未能取得成功。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历史最为悠久的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采纳这种传导效应。(2)“销售渠道传导”意味着以财力为基础对资源形成独占。“可口可乐”在很多非超级市场、非食品店,如加油站、便利店、餐馆、咖啡店、体育场所,都免费提供了销售“可口可乐”产品的冷藏柜,这一重要销售渠道有可能成为“汇源果汁”独霸果汁市场,形成壁垒的独有资源。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冷藏柜尽管重要却不是唯一的销售途径。另外,即使这一销售渠道不可替代,“可口可乐”如何能够保证该行业丰厚的利润不至于引起其他财力雄厚的经济实体进入?(3)“市场份额传导”意味着依靠市场力量对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碳酸饮料是饮料批发商或零售商必须储备的一种产品,“可口可乐”在与“汇源果汁”合并后很可能凭借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中的市场势力,通过搭售来销售汇源果汁,在增加“汇源果汁”市场份额的同时压缩其他小企业的市场空间,并阻止外部企业进入。这可以看作是依靠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形成的壁垒。但合并后的企业在享受到消费者因为需要可口可乐而购买汇源果汁的好处的同时,也可能遭遇消费者因为不喜欢汇源果汁而放弃购买可口可乐的损失。排除了上述三个形成进入壁垒的因素,可以发现,果汁行业是一个没有习惯性工业标准,没有任何行政壁垒的市场,合并后的巨头企业不了逐利者进入市场。
(三)单一售卖策略假设
为剔除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影响,假设有限相关市场假设和进入壁垒假设都成立。静态模型
倡
认为,一旦独自存在于狭小的相关市场,且没有其他同质或非同质产品的竞争,垄断厂商会坚守(P,倡
Q)的定价及产量策略。事实上,这种状态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如图1b,倘若消费者与厂商达成协议以低于均衡价格但大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购买额外的产量,厂商可以将产量扩大到Qc的水平,在该点,消费者愿意为额外一单位产量支付的价格等于生产该额外产量的成本。此时,垄断厂商获得了超过垄断利润的额外利润,而消费者也获得实惠,毕竟购买的价格不会高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这种改进的模式,实际上是厂商和消费者对纯损区BDE面积所代表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但这种分配的协议很难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另外,消费者内部关于如何分摊这些多余支付也存在分歧,搭便车现象无法避免,因此该资源分配的低效率状态将一直保持。模型分析得出的这种危害又是源于一个脱离现实的假设,即垄断厂商会采取单一定价。
倡
首先从图1b的模型中分析,假设厂商取得了垄断地位,最优定价并非P。如果允许价格歧视,垄断厂商必然增产,以求最大程度榨干消费者剩余。现实生活中,价格歧视实际上是被允许的,“买一送一”、“贵宾卡打折”、“限时抢购”等销售手段本质上都是价格歧视。这些销售手段都是被消费者认可的,因此能够有效协调厂商与消费者的关系及消费者内部的关系,实现帕累托改进。
在合并形成了行业巨头后,现实世界中厂商却几乎都是增产减价。厂商在面对三种价格歧视策略时,一般不会选择对每单位产品都收取不同定价的一级价格歧视,原因在于在产品具有同质性的前提下,对前一单位和后一单位的商品收取不同定价,必然缺乏操作性,且容易伤害消费者的感情。相比之下,二级价格歧视涉及对不同的消费量采取不同的定价,三级价格歧视涉及对具有不同需求价格弹性的分割市场或消费群体采取不同的定价,这两种策略都具有操作性,且都被消费者长期接受,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为消费者营造的直接感受,就是厂商的增产降价。如果厂商采取二级价格歧视,举例来说,一件均衡单价为15元的商品,厂商进行二级价格歧视,5个单位以内的消费量单价为18元,5~10个单位的消费量单价为15元,10个单位以上的消费量单价为12元。消费者的注意力不会放在提升的价格18元上,而是会直观地认为厂商把价格降到了12元,另一方面,即使自己的消费不能达到低价的消费量要求,部分消费者仍然会主动进行组合团购,以获取低价优惠。如果厂商采取三级价格歧视,举例来说,对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采取不同定价,消费者又会直观地把沿海城市的低价状态认为是该商品的价格下降,更何况,现有的一些无限降低交易成本的销售模式,如网络销132
售,本身就会打破两个市场之间的阻碍。
把第一个问题涉及的假设去掉,这个问题就有了更合理的解释,同时也能获得对动态效率的分析。厂商的产品在具有一定异质性前提下,进行价格歧视就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假设该厂商的产品功能大致相同,但又有一定的消费者能明确感知的差别,而成本则完全相同。此时,如果对这些成本完全相同的商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实际上是进行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价格歧视,但消费者会将这种售卖方式认为是差别定价予以认可,因为消费者对产品的成本信息是不了解的。另外,这些效用有所不同的产品中也含有满足不同消费者效用的“租值”,这些“租值”的形成尽管不一定会产生成本上的变化,但却是需要创新支持的,这就提高了动态效率。
把第二个问题涉及的假设去掉,解释更加明朗:垄断厂商进行价格歧视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即非
倡
绝对封闭市场形成的竞争压力会使其不敢坚持P的价格。相对于“薄利多销”及“高于竞争价格、低于垄断价格”的销售策略,价格歧视的策略依托特有“租值”,将消费者由一个完整的群体分割为数个部分,使得潜在进入者无法一次性完成对市场的抢夺。
反垄断法以行业巨头的形成会减产加价,造成社会供给不足和资源闲置为由,强烈反对经营者集中。但事实却证明,在允许厂商进行价格歧视的前提下,理性厂商都会选择增加产量,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厂商的价格歧视以实惠的价格购买到需要的商品。如此看来,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合并的理由又显得比较牵强了。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把厂商减产加价作为合并导致垄断的证据,这更加不可取。因为减产加价更大的可能是厂商对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而这本来就是市场的一种动力机制。不得不说,在缺乏理由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同时,反垄断机构通过无效的手段执行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是反垄断法走入的第三个歧途。
“可口可乐和汇源合并案”中商务部的一个观点是,合并后的巨头果汁企业很有可能减产加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粗略来看,合并前的“汇源果汁”有“100%果汁”、“果肉饮品”、“全有果汁”、“果汁醋”、“乐乐园”、“奇异王果”等大类子产品和“柠檬/西釉me”、“真鲜橙/蜜桃”、“杏仁露”、“花生露”等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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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品,“可口可乐”的果汁饮料仅有“美汁源”。“汇源”作为专业的果汁生产商,下属子产品都进行了错位定价,即一般不会存在直接竞争。合并后,与“可口可乐”的“美汁源”存在直接竞争的仅仅是“汇源”的“真鲜橙/蜜桃”,两者450ml的瓶装品的市场零售价均为3元左右。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理性的企业决策者绝对不会继续这种单一的定价策略,使两个品牌在同一个定价空间内竞争,损失消费者剩余,而是会将两者的定价错开,进行价格歧视,最大程度上挤压消费者剩余。这种定价模式属于三级价格歧视,即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取不同的定价,另外,这两种产品本身存在的差异性也将使这种定价模式取得更好的效果。
既然理性的企业决策者将对两类产品实施不同定价,一方面,其针对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企业自然不会减产,而是会根据市场需求,最大程度上追求产品出清;另一方面,尽管错开定价可能使其中一种产品提价,但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购买保持原价的另一种产品,更何况企业决策者还有可能同时对另一种产品进行降价。据此,商务部主张合并形成的巨头企业将减产加价从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难自然也就不攻自破了。
四、结论及建议
如上文所述,垄断(或称集中)结构与垄断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垄断结构不一定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市场机制是一种远超想象的强大力量,要使其发挥作用,必须尊重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以僵化的标准强行打造原子式的市场结构(通过阻止合并、分拆),营造竞争的虚假繁荣景象,更像是一种产业而非竞争。这种做法是对市场动力机制的破坏,是与“看不见的手”的经济逻辑相背离的。换句话说,反垄断法的三大柱石中,反对价格卡特尔和反对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才应该是立法的焦点,而对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则应该宽容。由此提出两条建议:
1.对枟反垄断法枠内容进行修改,倡导宽容。该法第5条主张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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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实施集中”,实际上是对合并行为的宽容,第27条对静态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的关注也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经济个体负外部性的原则,但第28条则误导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并行为进行严厉规制。该法条是典型的“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即“……属于垄断,应该禁止,但……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种双语虽然反映了我国的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采用了合乎潮流的合理原则(ruleofreason),却使司法者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增加了司法成本。另外,该法条参考国际上其他先进的立法方式,认为规制标准是企业合并“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但这一标准本身就十分模糊且值得商榷。“竞争”究竟是指当前时点,还是指当前到未来时段?是否“竞争”一定导致“效率”?从前文的分析来看,竞争在无限相关市场内不可能被,竞争在非绝对的壁垒条件下将在更长的时段内展开,当缺乏竞争时,企业的价格歧视也不至于使效率受到损失。如此看来,与其提倡关注“竞争”本身,再以“效率”准则作为兜底条款,使反垄断双语存在,不如直接将该条改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闲置资源,阻碍技术进步,或损害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效率效果的,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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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出台枟合并指南枠。枟合并指南枠可缩小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范围,固化规制标准,使反垄断法具备更强的可预测性。一方面应该划定初等品和高度标准化产品的范围,对这两类企业的合并进行严格规制;另一方面,应规范现有技术的使用,如划分相关市场的技术,测量市场份额、市场力量的技术等。鉴于该两类产品的特殊性,这些技术是可行的。
注释:
①芝加哥学派仍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为基础的。
②需要说明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有利于动态效率的。因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任何厂商一旦进行创新,都将导致大量的模仿者,从而使得利润下降为零。
③这里并不是说X-效率和交易成本的因素不影响制度设计,而是说以其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一种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因为交易成本的损益都会由市场主体承担,交易成本复杂多样的决定因素也往往由市场主体掌握,“自由”本身已经是一种公平、高效的激励。事实上,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正是建立在对产权和交易成本再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了市场主体决策的自由。基于这个原因,本文以下将不再引入交易成本的分析,而尽量将分析框架于传统新古典经济学。
④“巡游花车”的消费态度指顺从群体消费习惯,购买大众普遍接受的产品;“自命不凡”的消费态度指故意于群体消费习惯,购买与众不同的产品。
⑤这实际上是通过合并后“资源共享”(品牌)形成的个体效率提升,但商务部显然是依据枟反垄断法枠第28条关于效率衡量的原则,认为这种传导虽然使企业个体效率提高,但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潜在竞争者,降低了行业效率。
⑥资料来自“汇源”官方网站http://www.huiyuan.com.cn/product/.⑦为使法条精简,避免经济学专用术语出现,进行了直观描述。另外,用“闲置资源”替代“静态配置效率损失”,剔除了静态配置效率的第二类影响,直接关注“纯损”,使立法指向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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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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