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树立企业形象,规范员工厂牌管理,以利于公司门禁管理制度的实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总经理/董事长特批岗位外所有员工。 第三条 职责要求 1.人力资源部
①. 负责制定公司厂牌管理规定; ②. 负责公司员工厂牌的统一制作与分发; ③. 负责监督公司员工的厂牌佩戴情况;
④. 负责对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厂牌的员工做出纠正及相应处罚; ⑤. 负责离职员工厂牌的回收及保管。 2.行政部下属保安
①. 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厂牌佩戴情况的监督; ②. 负责禁止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厂牌的员工进出生产厂区。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①. 负责本部门员工厂牌佩戴情况的监督检查;
②. 负责对本部门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厂牌的员工的教育及纠正。 4.全体员工
①. 负责本人厂牌的保管; ②. 负责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厂牌;
第二章 厂牌的制作及发放
第四条 员工厂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正面印有姓名、部门、职务、工号及员工本人小1寸免冠照片。
第五条 新入职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时,人力资源部即为其办理厂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新入职员工须在正式上班的前一天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本人厂牌。
第三章 厂牌的佩戴及保管
第六条 员工厂牌是全体员工在公司内身份、职务、工作的识别卡,除总经理/董事长特批岗位外,所有员工在上班时间及进入公司大门(人流大门)时都必须按公司规定佩戴厂牌,以示识别。
第七条 员工出入工作场所及进入公司时未按规定佩戴厂牌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放行。
第 厂牌一律挂在上衣左胸前,不得放在上衣口袋或以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厂牌处理。
第九条 厂牌只准员工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 厂牌若有损坏,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补办工本费10元,厂牌遗失的罚款20元。
第四章 厂牌的回收
第十一条 员工厂牌损坏的,凭旧厂牌到人力资源部换取新厂牌,工本费10元,旧厂牌交由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厂牌交还人力资源部注销,不能交回的,罚款50元。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厂牌,凡工作期间未佩戴厂牌者,罚款20元/次。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未佩戴厂牌者进出生产厂区(打卡处)或公司大门(人流大门),保安人员一律禁止其出入厂区或进入公司。 保安人员发现员工未带厂牌进出生产厂区却未给予相应制止的,对保安人员作警告处分并罚款20元/次。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如本部门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违反本规定的次数达3次及以上,则对该部门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处分。
第六章 备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