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社会工作年 级:
姓 名:王若愚
学 号:指导教师:张艳丹
从法社会学角度谈利益衡量方法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0级 1003010094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谈利益衡量方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要: 20世纪90年代,我国梁慧星教授把利益衡量理论介绍了进来,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利益衡量模式把法官无可避免要参与的配置实体权利和社会福利的过程展示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渗入司法过程的伦理因素昭然于阳光之下,使司法结果更容易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文章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利益衡量方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法社会学 利益衡量 立法精神 科学合理 法治建设
一、 基本概念:
法社会学与庞德的思想: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其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根据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利益衡量与利益衡量论:
关于利益衡量的涵义,我国著名学者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一书中对“利益衡量”一词曾作过这样的解说:“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论是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其作为一种法解释的方渊源于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利益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该理论主张进行法的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强调民法解释取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即关于某问题如果两种或多种解释的情形,解释者究竟选择哪一种解释,只能依据利益衡量决定,并在做出选择时对既存法规及所谓法律构成不应考虑。在
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利益衡量方法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与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
法治与中国的法治建设:
法治: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二、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浅谈利益衡量方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1、正面影响:
科学化——充分考虑案件的各方面因素:
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使用利益衡量可以使案件各方面的因素得以充分的考虑与衡量,最终使案件的处理更为科学。案件的构成有各方面的因素,在处理过程当中,会使某些因素遗漏或者以偏概全,但是使用利益衡量以后,各方面的因素都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一一呈现。利益衡量的主体法官可以根据案件过程中的因素加以评定,得到科学的处理结果。 人性化——立法精神得以体现:
在立法机关立法之时,会参照一定的立法精神进行立法。但是在立法完成以后,某些细节会有待完善,或者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定。所以,在处理案件当中,应该要参照法律的立法精神对案件进行处理。法律条款是规定好的,但是在法律的精神确实活用的。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到立法时候的精神所在,对案件进行立法精神的对比,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更为人性化。 公正化——填补一般性法律条款的空缺:
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法解释者为填补一般性法律条款的空缺,可以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创造出更为细微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并依此进行判断①。其实,法规本身即为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但法规采取抽象性、概括性的表现形式,规定了或多或少的一般性条款,这些一般性条款固然扩大了法规的适用领域,增加了法规适用的灵活性,但作为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有时
①
李军:《利益衡量论》,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却显机能不足。因而法解释者需要在一般性条款之外创造出更为细微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并将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灵活化——调动法官的职业素养:
有很多的案件处理需要法官即利益衡量的主体进行灵活的处理。案件处理需要各方面的因素如:案件客体,案件处理的法律条文等。但是案件的客体与法律条文都是客观的,所以需要案件处理案件的法官遵循一般程序并根据其自身的职业素养案件进行综合性的评定,使案件的处理不能过于死板,在某些边界问题上灵活处理。最终能使案件处理更为灵活。 案件处理更为效率化:
效率化——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我国的审判效率一直都比较低,引入利益衡量以后可以得以改善。有许多案件有着复杂的背景,在这些背景中有许多的信息是可以利用的,但也有一些是不能在处理过程中加以利用的。采用利益衡量可以使案件的有用背景及时的凸显出来,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以评定,使我国案件的审判效率增加。可使那些疑案、老案、杂案重新进行利益衡量及审理,及早科学公正的给予判定。 民主化——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利益衡量可以使法官及其做出的判决昭然于世,更能为大众所接受。人民民主的法治才是我国民主法治的本质。我国的民主是人民的民主,所有的法治体系与制度都是为人民所服务。利益衡量能让法官的审判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所以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2、负面影响及解决机制:
缺乏合理的利益衡量机制,使利益衡量的发挥缺少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
利益衡量方法引入我国才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在这短短的二十年时间里,虽然很多的法律界前辈已经有着自己的一套利益衡量“标准”,但是其利益衡量的方法还没有得到科学的认定,也就缺乏了相应的合理的机制给予其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法官则会因为没有合理的机制使得自己的衡量标准有失偏颇,从而会使人们对利益衡量的合理性有着一定的疑问,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在进行法律论述及法律制度的安排上给予需要的认定,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衡量标准。使得利益衡量得以在一个正常合理的制度下发挥作用,更能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官的判定有着自身主观判断色彩,使处理案件时有着浓厚的主观色彩:
用利益衡量处理案件过程当中需要动用法官作为利益衡量的主体。而这一主体需要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利益衡量的优点。反之,如果利益衡量的主体没有达到自身修养一定的境界。这样便会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着严重的主观臆断色彩,使案件的真实可靠,真实合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是,便会影响我们的法治建设,使我国法治建设添上了一层主观色彩,缺乏应有的科学合理性。
如此便需要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使其能够在法律判决中能够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对案件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既能对案件审理作出贡献,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长。
民众对利益衡量缺乏认识,使利益衡量难以推广:
利益衡量在我国落脚的时间已有一段时间了,可是在人民大众的心中还没有
一个真正的概念,这一思想使大多数人民想到的是法官与可以就某些边界利益进行论断,从而自己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的侵犯。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所以我们便需要让人民大众了解利益衡量方法,使他们对利益衡量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改善他们对利益衡量的错误理解,从而推动利益衡量的普及与应用,从而切实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三、 余论:
利益衡量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在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缺少裁判依据等问题难题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但法解释者针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过程毕竟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行为。所以,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利益衡量对我国法治的影响。加强其实施规范,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使其能更好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沈荣华:《现代法治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赵振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李军:《利益衡量论》;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