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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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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严肃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职员的责任感,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三、责任事故的界定

凡公司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视为责任事故。在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应追究其上级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私自接受外协单位的吃请、礼品、红包、回扣,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的。

(二)私自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变卖或无偿分配给个人,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私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职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在项目开发中出现漏算漏计,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在设计施工中出现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在销售、策划等对外宣传、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向上级领导和决策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报告,或者隐瞒重要财务情况、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报告的。

(八)业余时间在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作奸犯科而触犯法律,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九)造成公司受到损失的其它行为。 四、过错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对过错责任划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二)凡涉及金额的过错责任,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

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三)凡不涉及财产金额的,应综合考虑事件本身的大小、情节、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由公司领导来确定责任事故的等级。 五、责任事故的追究方式

(一)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及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要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还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同时追究公司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已无法挽回的部分(直接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补足的),轻微、一般的责任事故由其上级领导全额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由其上级领导和总经理按均分比例承担,对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由上级领导、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各自按均分比例承担。

(四)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领导根据情节和责任事故等级,给予上级领导、总经理纪律处分或适当的经济处罚。 六、责任事故的处罚程序

(一)确定了待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责任的领导人员(统称被处罚人员)后,应由行政部召集、总经理主持,被处罚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允许被处罚人员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进行申诉和辩解。根据被处罚人员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经综合评定后立即在听证会上公布初步的处理意见,且应对被处罚人员说明处罚依据及理由。

(二)被处罚人员对初步处理意见表示无异议并接受的,行政部即起草文件公布执行。

(三)资料交公司员工委员会。处理部门应就处罚依据及理由形成书面材料交公司员工委员会。

(四)公司应认真核实被处罚人员的申诉意见和处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制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重新作出新的处理意见报与公司领导审批。

(五)公司领导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部立即发布文件并执行。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XXXXXXXXXX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三)附加说明

本制度审核人: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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