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大全(4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说明: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施工项目招标邀请书
说明: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少于3家),向其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第一节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施工投标。
第二节
第三节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七节
第八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第九节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节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第十一节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地址: 日期: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邀请书
二、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招标人
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施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
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人民币 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7、联系方式 招标
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
行: 账
号:
年 月
日
附件:确认通知
三、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确认 (参加/不参加) 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致各供应商公示函》的签收回执。
四、致各供应商公示函
尊敬的各供应商:
我们诚挚地欢迎您参与我们 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类商业活动,并衷心感谢您对我司的认可。我们始终认为,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对我们诚信合作的双方都是最有益的,因此,我们真诚地期待您及社会各界朋友能对我司招标工作给予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若您发现我司商业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参与商业活动的相关人员有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或者您的合法权益在违规商业活动中受到了损害,都请及时向 公司举报或投诉。请您相
信, 公司将以认真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您的举报和投诉,以保密方式对举报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一经查实,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 公司的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向您及我司高级管理层汇报举报事项的跟进情况和处理结果,竭力保障您正当权益的实现,维护正常的商业活动秩序!
您应当确信,举报别人的违规与不法,是维护您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我们将通过查纠来确保您应得的商业机会;您也应当知悉,发现自己被牵连到违规与不法而不举报和披露,您也有可能因别人的举报而失去商业机会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我们真诚地期待着与您的良好合作!
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传真: 投诉举报邮箱:
五、回执
公司:
公司致各投标单位公示函已收悉并确认。 特此回函。
收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企业自筹 已落实 1.1.2 招标人 1.1.3 项目名称 1.1.4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1.3.1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见投标人须知1.3.3 包工包料、承包范围内总价包干 资质条件: 项目经理资格: 1.3.2 计划工期 1.3.3 质量要求 1.3.4 承包方式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承包范围内总价包干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超过2%) 年 1.9.1 踏勘现场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3.2.3 工程计价方式和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年 求 正本 套,副本 套 投标文件电子版 套 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年 月 日 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经综合评分后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其他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6.4 投标文件份数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6.1.1 评标方法
7.3.1 履约担保 9.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第1条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承包方式
1.3.1 本次招标范围: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
求: 1.3.4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以挂靠、管理其他企业的方式进行投标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任何费用均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所有资料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其他说明: 第2条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含用户需求说明); (7)投标文件格式;
(8)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修正。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第3条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其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条款偏离表; (5)用户需求偏离表;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包含经济标、技术标、商务标。
其中经济标包含:投标函及其附录、合同条款偏离表、用户需求偏离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技术标包含:施工组织设计等;
商务标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证明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资料等。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工程报价方式及要求中载明。
3.2.4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其报价及中标价均应是完成合同条款中所列的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结合工程量清单报价。图纸范围内但工程量清单外的部分,投标人应另行补充工程量清
单并报价。补充部分作为投标报价组成部分。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5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6 投标人的最终优惠价格,应以优惠费率体现在清单单价中。 3.2.7 本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
3.2.8 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及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单独密封。 第4条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进行包装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款、第4.1款、第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5条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按本须知第1.4.2、1.4.3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5.2.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进行。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 第6条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制度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人外聘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拟邀请投标人的推荐人;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按招标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应回避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3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综合评分后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6.4 评标程序
6.4.1 投标文件审查
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进行资质、商务、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本章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4.2 投标文件询问、答疑
(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2)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4.3 评标打分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报价、性能描述、售后服务及资质等方面进行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按照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出投标人得分顺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两名投标人。 6.4.4 评标结果
经过对上述投标人的相关商务和技术条件再次书面确认后,选定中标候选人,按招标人相关制度和流程,确定中标人。 6.5 评标标
准
第7条 合同授予 7.1 资格审查
为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核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履约能力、实际控制人、企业工商档案、高管名单、业绩报告、审计报告、关联关系等方面的详细资料,供招标人审查。如投标人未如期全面提供前述资料,或投标人提供的前述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或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或披露不真实,招标人均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所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合同已经签署,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评标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9条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七、问题澄清通知
编
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
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人民币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
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特别提示:如贵方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履约能力、实际控制人、工商档案、高管名单、业绩报告、审计报告、关联关系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不实或虚假,我公司保留取消贵方中标资格的权利。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九、第二章 合同条款 十、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 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名称: 第2条 工程地点: 第3条 承包范围
3.1 本合同中描述的承包范围为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条款等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3.2 对本工程承包范围的说明:
3.2.1 如合同协议书中无特别约定,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其内容根据本合同承包范围编制。如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遗漏,承包人也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3.2.2 对于现行工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
3.2.3 承包范围中已说明包括,但合同图纸(详见附
件: )未显示或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工程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3.2.4 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但合同图纸(详见附
件: )却显示或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工程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3.2.5 凡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4条 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5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6条 计价方式与合同价格
6.1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总价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干);措施费包干(措施费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和变更签证范围内包干,如果工程量减少,措施费应按比例相应调减),说明如下:
6.2 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而变更价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第7条 付款方式
7.1 预付款: ;如发包人提供预付款,则承包人应事先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等额预付款保函。
7.2 进度款: ;本合同进度款采用 方式,说明如下:
7.2.1 阶段付款:控制节点完成,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金额的审核申请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后,经发包人核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工、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 %(含已支付的预付款);
7.2.2 竣工付款:工程竣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工程验收的审核申请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后,经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竣工验收通过(包括部门环保、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取得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工、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
的 %,但发包人全部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7.2.3 结算付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且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发包人进行工程初步审计。之后发包人有权自行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发包人自行审计完成后或第三方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有权进行复核审计且应以发包人复核审计结果为准,发包人复核审计完成后且发包人、承包人、第三方审计单位(如有,即如果发包人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审计)签订结算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凭承包人提供的全额合同(含工程安装、设备材料专用)支付至结算价的 %;
7.2.4 质保金: 结算价的 %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
或 后,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如有)等后,按合同约定无息支付。
7.2.5 发包人为支付进度款而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只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初步审核,不视为发包人对该工程量的认可,不应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 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为 ;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 。 第9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形成的补充协议、变更和洽商等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通用条款;
(4)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含用户需求说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承包人履约保函;
(7)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8)安全施工责任协议; (9)质量保修协议; (10)廉洁合作协议; (11)中标通知书; (12)投标文件; (13)招标文件;
(14)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上各组成文件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各组成文件条款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各文件优先效力顺序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准。如依照前述文件顺序无法得出明确的解释,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进行解释。
第10条 其他约定
10.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
10.2 承包人在每月 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 日至本月 日的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展、设计变更、现场洽商签证等事项,同时向发包人报送承包人上月关于变更和洽商签证的台账,并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承包人报送的月报及台账应加盖承包人指定有效印章或由承包人项目总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如果承包人拒绝报送上述月报及台账,或者报送的月报及台账中遗漏、未记载相关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相应的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视为无需调增结算价款,但涉及调减结算价款的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除外。承包人拒绝报送上述月报及变更和洽商签证台账,或者未加盖承包人指定有效印章或未有承包人项目总代表签字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并不视为违约。
10.3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由发包人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生效,否则,承包人应拒绝接受,拒绝执行。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拒绝,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变更签证的结算,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调增价款)签证单,最终审核应有发包人成本管理部的签署意见,否则,不能进入结算程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不予计取费用。 10.4 符合本合同规定程序和形式的设计变更单和现场洽商签证单,作为实施变更签证的唯一文件,双方不得以协议、补充协议、图纸、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上述设计变更单和现场洽商变更单。
第11条 发包人免费提供承包人图纸 套。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各 套(其中 套必须为原件)。
第12条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协调,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场地安排、用水用电、通道管理、工地大门及出入口管理、现场材料堆放、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
第13条 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对外如实披露承办人的任何履约情况,承包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且发包人的前述行为不构成任何违约或侵权。如承包人有履约不良行为,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列入发包人所在集团供应商黑名单。
第14条 本合同中“发包人”与 “甲方”同义,“承包人”与 “乙方”同义。 第15条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16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所称“解除合同”中的“合同”,均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及其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17条 合同中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时间或期限的,具体时间或期限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第1 如果发包人确认有任何重复计取、多计取任何费用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无条件扣除重复计取、多计取的费用。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
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
字) (签字) 住
所: 住所: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十一、二、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项目安装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业主。本合同中,发包人与甲方同义。
1.1.2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工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承包人与乙方同义。
1.1.3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安装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工程均指本合同工程。
1.1.4 完工,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1.1.5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总金额。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准。
1.1.6 不可抗力,指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台风、战争、、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等事件。
1.1.7 通知,指本合同载明的通知方式。被通知方住所地、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否则通知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
1.1.8 变更,指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9 验收,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报告、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
1.1.10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运行准备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11 天(日),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均指日历天。
1.1.12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 1.3 标准、规范
1.3.1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1.3.2 各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或较严标准,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1.3.3 因法律变化、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风险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1.4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 廉洁合作
承包人承诺,本合同价格是以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认可或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承包人已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行业内一般参考价格 %以上的,可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发包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除有权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支付合同总价 %作为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歧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安装施工等实施工作进行提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2.2.2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其中工程变更和签证文件涉及到合同价款变更时,承包人应在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才能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等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2.3.2 监理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竣工等施工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1.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3.1.3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经发包人书面告知或承包人签收的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构成承包人应履行的本合同义务。
3.1.4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1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发现上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1.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由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发包人未通知的,以行业惯例为准。
3.1.6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对上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结汇报、说明及补救措施;对本周工程计划做出初步安排计划,并根据工程例会要求,形成本周工作计划。
3.1.7 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各项承诺、保证和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项目经理及其继任者和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其他管理人员均须经发包人事先确认,若有变更,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2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天数,未约定的,按正常工作时间。承包人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任何变更,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3.2.3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的驻项目现场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代表承包人。除非另有说明,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除非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特别指定,发包人的要求、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人员签字接收后均视为有效。
3.2.4 承包人指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必要的施工经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特种工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发包人确认不具备法律规定资质或无法胜任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任何人员,一经发包人要求,即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次/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该人员调离前24小时,调来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被调离的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3.2.5 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其他管理人员等在经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参加并保持参加由监理人召集的相关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人次。 3.3 安全保证
3.3.1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代承包人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相等金额的合同价款。
3.3.2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3.3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承包人有绝对的义务先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处理。
3.3.4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署《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作为附件。 3.4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3.4.1 承包人以指定的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3.4.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对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最新要求,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若达不到上述规范、条例及发包人规定的标准,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工期不顺延;
3.4.3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等;
3.4.4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3.4.5 在施工过程中对污染、毁损部分及时更换;
3.4.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清运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安装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3.4.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4.8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工地设立广告。 3.5 承包人支付工资
3.5.1 承包人有义务与其雇佣的员工依法订立相关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 3.5.2 拖欠工资责任
(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及农民工工资。
(2)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双方商定的本合同条款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因欠薪与其员工及农民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群体性示威、等争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涉。
(3)如承包人因欠薪问题被相关部门要求发包人代为垫付其所欠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或者三名以上承包人员工或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干扰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或导致发包人工地部分停工的,发包人可先代为垫付,但垫付的工资可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所垫付工资总额 %的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得顺延。若承包人因欠薪问题导致停工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履行。
3.5.3 在每次领取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此前领取的工程款中的合理部分已用于支付其员工的应得工资。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连同其员工代表一同向发包人做出发包人认可的承诺。
第4条 工程进度 4.1 工程进度
4.1.1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或最迟在开工前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4.1.2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节点进度。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既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
4.1.3 承包人必须保证连续施工且对本合同工程受到:
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 2)配合发包人其他工程所需的合理时间;
3)发布的可能影响进度的各种措施、规定或文件;
4)其它可能影响进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连续施工应有所预计和准备,并在工程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调整人工、机具和设备数量,以保证工程能按时完工。
4.1.4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内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日期内将本工程(及本工程内的阶段工期工程)完工。 4.2 工程进度调整
4.2.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因此调整本合同价款。
4.2.2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 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工期延误;
4)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延误;
5)本合同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当日起2日内(持续发生的事件从第一日起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不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只有当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顺延。
4.2.3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部分项目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且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延误、停工 5.1 误期赔偿
5.1.1 本工程逾期完工(包括阶段工期)的,承包人应每日按合同总
价 ‰计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承包人虽然某一阶段工期工程逾期完工,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达到整体工程完工,则发包人可将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承包人的逾期违约金退还给承包人。
5.1.2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额。 5.2 停工
5.2.1 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承包人未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5.2.2 停工后的复工时间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执行。如仅因发包人原因而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或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不满意为理由拒绝复工。承包人未按前述发包人要求执行的,视为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按实际损失的情况,报给发包人审核,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5.2.3 因工程质量、安全或乙方其他责任等原因,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除非另有约定,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自行承担整改的全部费用。
5.2.4 除发包人书面要求外,承包人同意不因任何原因停工、怠工(即使在发包人有逾期付款或者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形下)。否则,承包人每擅自停工或怠工
一天,除工期不予顺延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或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 第6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合同协议书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相关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接收后的材料设备视为已合格,如发生丢失、盗失、毁损或安装中出现质量问题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安装费用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6.2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2.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
6.2.2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是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采购。承包人对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对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或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的,不排除承包人承担的设备质量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责任。
6.2.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的指令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4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自行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法律责任。
6.2.5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全部材料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将材料设备运出现场。
6.2.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保管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6.2.7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前30日向发包人报送计划,给予发包人合理的采购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2.8 承包人应合理节约的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超过定额的材料、设备利用率,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3 材料设备的检验
6.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除合同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3.2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6.3.3 发包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有权随时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3.4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向承包人提出进行工厂测试(FAT),承包人应当邀请发包人参检,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格的第三方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
6.3.5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本安装工程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2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确定进场日期,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7.1.3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应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的,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承包人除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随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7.2.2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安装工程的需求。
7.2.3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安装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4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施工环境的保护、保持,及时清理、分类堆放不同材料或废弃物,并及时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申报发包人同意后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5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其他承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承包人、其他安装承包人等。当出现与其他承包人有交叉作业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向其他承包人书面通报承包人的作业面安全注意事项,如未及时通报或通报内容偏差造成其他承包人人身损害活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3 施工技术方法
7.3.1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技术方法和具体施工程序,并按该方法和程序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7.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但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或不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质量与检验
7.4.1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因质检发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7.4.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4.3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5.1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内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的,以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7.5.2 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7.5.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7.6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6.1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书面告知其他承包人作业界
面安全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7.6.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6.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6.5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被媒体曝光、被主管部门处罚等,发包人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向承包人追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 验收
8.1 发包人的义务
8.1.1 发包人对由承包人编制(或协助发包人编制)的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8.1.3 在承包人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和(或)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8.2 承包人的义务
8.2.1 承包人应在验收开始前,完成相应分项工程以及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验收规范完成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8.2.2 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开始前,根据7.5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安装施工全过程、设施详细情况、所有操作和维护程序等书面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8.2.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供关于工程详细情况的工程施工说明书。工程施工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及其功能作用、性能、施工记录、部分或单体验收合格报告、检测测试记录、最后验收的总体竣工图、各子项竣工图(各单元竣工图、关键节点还应有详细竣工图)、设备清单及库存备件登记表、安装剩余材料登记表等。
8.2.5 承包人应在达到验收条件20日前,将整套验收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验收方案进行修正。验收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发包人组织实施验收,承包人协助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8.3 分项验收
8.3.1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按本合同约定或验收方案规定,应当进行分项验收的,承包人应在某分项验收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验收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在分项验收单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3.2 分项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整理验收文件归档。 8.3.3 分项验收涉及必须主管部门参与的,由发包人组织主管部门(如消防主管部门)、监理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等共同进行,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8.3.4 除非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或发包人书面允许,分项验收未通过时,不得开展新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8.3.5 如发包人要求,应进行性能检验,由发包人委托的有工程质检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出具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检测手段按有关规范、合同标准和要求的约定进行,承包人应在场配合。
8.3.6 性能确认由发包人审核检验报告、检验结论。
8.3.7 性能检验时,如发现不符合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规范无要求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工艺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调整。经过调整仍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则性能验收不通过,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4 竣工验收
8.4.1 竣工验收包括设计符合性确认、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
8.4.2 竣工验收首先由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对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是否完备进行检查,对工程外观进行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成果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要求,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应按发包人意见自费整改。
8.4.3 设计符合性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符合后,进行空态条件下的安装确认,发包人对安装的系统和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在系统和设备外观检查后,进行单机(分系统)试运转检查,由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运转正常。如运转不正常,则应由承包人自费整改。
8.4.4 安装确认后,进行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运行确认,进行带冷(热)电源的系统联合试运转,并不少于8小时。联合试运转的记录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名,并向发包人提交调整测试报告,由发包人、监理人对运行确认的结果进行确认。如运行不正常,则应由承包人自费整改。
8.4.5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填写竣工验收单,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 8.5 使用验收
8.5.1 如合同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要求进行使用验收的,适用本8.5款约定。 8.5.2 使用验收由发包人制定验收方案,承包人予以配合。
8.5.3 在工艺全面运行,操作人员在场的动态条件下,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使用验收。
8.5.4 使用验收的验收标准、检测项目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进行约定。如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以满足本工程目的为准。 第9条 工程移交
9.1 工程移交
9.1.1 按第约定验收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7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9.1.2 在应当移交工程的10日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需将生产区及生活区的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全部撤出,除必要人员和收尾工程所需外。必要人员和收尾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以发包人认定为准。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撤出的,按人民币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9.1.3 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完成移交前期工作,填写工程移交申请书,经发包人检查合格,颁发移交证书后,方视为移交完毕。
9.2 移交工程的责任
9.2.1 自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照管责任,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质量保修、缺陷修复等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2.1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工程移交申请的、或不符合工程移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第10条 质量保修 10.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0.1.1 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10.1.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 10.2 质量保修期
10.2.1 工程移交完毕之日,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第11条 工程变更 11.1 变更执行
11.1.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按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变更文件应按发包人要求制作,经发包人认可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对执行不合格的变更文件引起的损失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2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1.3 承包人可提请变更,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变更计划,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未经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的,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对于承包人擅自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1.1.4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发包人提供变更文件,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予以实施。
11.1.5 承包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等一方或多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虚增、价格偏高等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1.2 变更范围
11.2.1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令执行。对于承包人执行增减工作,除按本合同约定增减相应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外,发包人不因承包人增减工作而给予承包人任何额外补偿。
11.2.2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书面赶工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批准此项变更时,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11.3 变更价款确定
11.3.1 合同中已有相应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以及合同报价优惠费率进行计算。
11.3.2 合同中无相应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类似综合单价以及合同报价优惠费率进行计算。
11.3.3 合同中无相应或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如协商不成的,则按市场合理价格以及合同报价优惠费率进行计算。 11.4 变更管理
11.4.1 本工程所有涉及变更价款的书面文件,均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2 承包人填制的变更通知单和确认单都应使用发包人制定的标准表格且按该表格办理相关的签字盖章。否则,发包人将认定其为无效变更文件,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3 办理结算前,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手续完备的文件原件,包括变更通知单、确认单、费用报审文件、经审核的造价文件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发包人对手续不全或无效的变更文件,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4 在发生本工程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该变更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单,并要求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不予进入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第12条 付款 12.1 预付款
除非合同协议书有明确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 12.2 工程进度款
12.2.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2.2.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2.3 按月工程进度付款
12.3.1 如本工程适用按月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工程量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等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12.3.2 如双方约定了12.3.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2.4.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2.4 按付款计划表付款
12.4.1 如本工程适用按付款计划表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基础,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节点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12.4.2 如双方约定了按12.4.1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2.3.1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2.5 付款时间安排
12.5.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2.5.1 依据12.3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
12.5.2 依据12.4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 12.6 付款管理
12.6.1 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期限付款为由,使用任何停工、怠工等方式向发包人追要付款,而应维持正常连续施工。
12.6.2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销承包人按本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
12.6.3 在每次付款日期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款项或将相应款项的支付日期顺延。 12.7 竣工结算
12.7.1 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毕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的结算管理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由发包人书面指定。
12.7.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完整资料的60日内完成复核并有权自行或提交发包人选定的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基本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发包人自行审计完成后或该审计机构出具报告书后且发包人复核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承
包人、第三方审计单位(如有,即如果发包人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审计)核对完毕后,签订结算确认书。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该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高于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的部分所导致增加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
12.7.3 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第13条 保险 13.1 投保方
13.1.1 承包人应办理在施工现场承包人的人员、施工设施、设备的人员与财产保险,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等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3.1.2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3.1.3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1.4 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保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 13.2 其它规定
13.2.1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3.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的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除任何此类相关的索赔、诉讼、费用支付。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4.1.1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14.1.2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4.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4.2.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2)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的索赔
15.1.1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承诺,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等相关事项发生,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
15.1.2 当工期被延误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要求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15.2 承包人的索赔
15.2.1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5.2.2 承包人的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事件的事由必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未在前述7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此等索赔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7天内递交索赔报告的,视为放弃此等索赔权利。
15.2.3 在上述15.2.2款规定期限之外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无权再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索赔。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所拖欠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作为违约金。
16.1.2 对发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况,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管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均不会大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 16.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6.2.1 当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的;
2)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具必须的报告、要求和建议的; 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即进行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的;
6)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声明或保证的;
7)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情况的,承包人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发生上述16.2.1款规定的任何违约情形时,除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如果承包人拒不纠正,限期内未纠正或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
16.2.3 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导致发包人对第三方违约而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16.2.4 对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费用和发包人替承包人垫付的费用等,发包人均有权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视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款项。
16.2.5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解除情形
17.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解除协议时合同解除。
17.1.2 一方违约,守约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7.1.3 发包人有权因自身原因、市场变化、工程停建或经设计修改后工程项目不存在等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后合同即行解除。如发包人需对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仅以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17.2 解除处理
17.2.1 任何一方对合同解除有争议的,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进行处理。如经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判定或认定,承包人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而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
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7.2.2 一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7.2.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放弃对工地的控制、撤离其人员和不再需要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每天1万元的标准另行支付延期违约金。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如属于承包人的,发包人有权折价收购。
17.2.4 合同解除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完毕90日内,发包人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工的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该已完工合格工程价款,该价款是在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发包人替承包人垫付的费用等款项后,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日以前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第1 争议解决 18.1 解决方式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起诉。
18.2 继续履行义务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要求停止施工;
4)发包人书面要求停止施工或解除合同的。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二、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和你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 ,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
写) (¥ 元)的责任。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变动文件规定的,无论承包人有无不同意见,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当日即无条件向你方全部支付。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括部门环保、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取得备案)后30日内一直有效。 凡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保函受益人住所地有相应管辖权的管辖。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日期:
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十三、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为更好规范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利益,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 变更工作的流程
1.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按甲方的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变更通知单应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见后附表格),并经甲方批准加盖甲方指定印章后,乙方才能按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
除非另有约定,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
1.2 乙方对于甲方发出的变更,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乙方的任何执行均需依据甲方提供的变更通知单。乙方应审核变更通知单是否符合甲方制定的设计变更程序,对执行不合格变更单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1.3 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变更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变更的,乙方必须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负责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4 对于变更通知单中无法计算的工程量或项目,乙方必须要求监理单位及甲方现场确认(现场拍照、做好记录并附图)并在施工完毕后一周内书面确认。否则,不予计取费用。
1.5 乙方完成每份变更的内容后,在3天内通知监理公司及甲方工程部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如涉及隐蔽工程的,必须在覆盖前24小时内通知。经甲方、监理单位、乙方三方确认该变更单上记载的工程完成后,三方应在实施确认单签字盖章。实施确认单也应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见后附的表格3),经甲方等相关单位加盖指定印章后方为有效。
1.6 每月25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有甲方指定盖章的所有已实施完毕且有效的设计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费用计算明细和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视为该月未发生需要由甲方确认增加的费用。
1.7 甲方根据每份变更的完成情况,委托或自行审核该变更所涉及的造价,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复核及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由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
1.8 除合同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当月审核完成的变更涉及的最终造价可以随月进度款同时申报,获审批后支付。 第2条 变更工作的管理
2.1 本工程所有涉及变更的书面文件,均应由甲方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乙方应拒绝接受。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拒绝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该变更的结算。
2.2 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变更通知单或确认单,最终的审核应有甲方财务部门的签署意见、签字及甲方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2.3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方等填制的变更通知单和确认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且按该表格办理相关的签字盖章。否则,甲方有权认定其为无效变更文件,将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2.4 办理结算前,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手续完备的文件原件,包括变更通知单、确认单、费用报审文件、经审核的造价文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等。甲方对手续不全或无效的变更文件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2.5 所有的变更单均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对于违反编号规则的变更单,甲方有权确认其为无效变更文件。
2.6 对于仅增加金额为人民币 元以下的变更,甲方有权视其为技术变更,甲方无须就此向乙方增加费用。 第3条 变更的价款调整
3.1 变更涉及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方法如下:即计价采用清单单价(具体见以下3.2款),计量按本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2 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则采用该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则参照类似综合单价。主要材料、设备发生变更时,只调整该材料、设备价差及其税金,综合单价组成的其它部分均不予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根据以下《清单外项目计价规则》作为单价计价依据。
《清单外项目计价规则》 名称 计费办法 备注 1 人工费 工日数量×工日单耗量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布的通用的定额计价 算。 单价按照合同清单中的人工单价。 2 材料、∑(材料、设备数量耗量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布的通用的定额计设备费 ×材料、设备单价) 算。 单价由甲方选择采用下述任一种方式确定: 1)、由甲方另行选定材料供货商,乙方按照甲方选定的材料价格执行。 2)、由甲方指定材料品牌,由乙方负责自行采购并报甲方审定材料价格。 3)、由乙方供应材料,单价按项目所在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该项变更工程施工发生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下浮10%。 3 机械费 ∑(机械台班数量×耗量参考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布的通用的定额计机械台班单价) 算。 单价按项目所在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该项变更工程施工发生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项目计取。如没有,则根据实际测定,报甲方审定。 定额规定的计费基4 管理费 管理费率按合同清单中类似项目填报的费率。 数×管理费率 5 利润 定额规定的计费基利润率按合同清单中类似项目填报的费率。 数×利润率 6 风险费 ∑(1+…+5)×风险风险费按合同清单中类似项目填报的费率。
名称 计费办法 费率 单价 第4条 其他
备注 4.1 甲方提出设计变更、现场洽商签证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遵照执行,相关变更及增项工程均计入本合同承包范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期不作调整。如乙方认为甲方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通知违反了相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否则视为其无异议。
4.2 如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乙方完成本承包工程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属于工程洽商中的增项,其执行程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应完全适用本变更洽商协议以及双方总包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及附件的全部规定。 第5条 特别约定
5.1 乙方(承包人)在每月 日向甲方(发包人)报送上
月 日至本月 日的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展、设计变更、现场洽商签证等事项,同时向甲方报送乙方上月关于变更和洽商签证的台账,并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乙方报送的月报及台账应加盖乙方指定有效印章或由乙方项目总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如果乙方拒绝报送上述月报及台账,或者报送的月报及台账中遗漏、未记载相关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相应的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视为无需调增结算价款,但涉及调减结算价款的变更和洽商签证事项除外。承包单位拒绝报送上述月报及变更和洽商签证台账,或者未加盖乙方指定有效印章或未有乙方项目总代表签字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并不视为违约。
5.2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由甲方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否则乙方应拒绝接受,拒绝执行。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拒绝,甲方有权不办理该变更签证的结算,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签证单,最终的审核应有甲方成本管理部的签署意见,否则,不能进入结算程序,甲方将不予认可,不予计取费用。
5.3 符合本合同规定程序和形式的设计变更单和现场洽商签证单,为实施变更签证的唯一文件,双方不得以协议、补充协议、图纸、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上述设计变更单和现场洽商签证单。
附:
表格1:设计变更通知单
表格2:工程洽商/现场签证通知单 表格3:实施确认单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十四、表格1: 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通知单 表 C2-3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序号 图 号 监理单位 资料编号 专业名称 日 期 变 更 内 容 签 字 盖 章 栏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本表由设计部填写、管理。注:本设计变更通知单未加盖甲方公章,为无效变更通知单,不能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
十五、表格2:工程洽商/现场签证通知单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记录 表 C2-4 工程名称 提出单位名称 内容摘要 签字盖章栏 资料编号 施工单位 专业名称 日 期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本表由工程部管理。本通知单未加盖甲方公章,为无效的工程洽商/现场签证通知单,不能作为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
十六、表格3:实施(变更/洽商/签证)确认单
施工单
位: 编号: (连续编号) 合同名称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名称 费用承担人 合同编号 确认单编号 实施单位
签证实施情况:已按 号通知单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 施工单位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确认的情况:(工期、质量、工程量等) 经办人: 总监或代表: 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部确认的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情况(如有):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双方确认的签证金额: 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财务经理: 日期: 施工单位(项目章) 施工单位代表: 日期: 本表由施工单位发起、填写。注:本(变更/洽商/签证)确认单未加盖甲方公章,为无效确认单,不能作为确认(变更/洽商/签证)的依据。
十七、附件三:安全施工责任协议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生产主管部门有关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4、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负责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8、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9、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前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负责承担。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乙方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第三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协助抢救,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17、乙方使用劳动力必须符合地方规定,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施工人员名册。人员有变动,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凡名册外的人员发生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18、本协议至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有效。如工期延长,本协议有效时间顺延。
19、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十八、附件四: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质量保修协议。
第1条 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2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成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本项目质量保修期限为 。 以下为参照保修期:
2.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2 防水工程、卫生间、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任何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保修期为5年;
2.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2.4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保修期为2年; 2.5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6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 第3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 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并
在 小时内负责修好,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紧急事故抢修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并在 小时内修好。
3.2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确定价格(含赔偿费用)后委托他人代为维修,相关修复费用、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有权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3 每次维修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包括监理)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仍然由乙方保修,同时该部位的保修期顺延。
3.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4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最终结算价的 %,保修期满后,如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甲方于 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乙方(如保修款不足支付发生的维修费用,差额部分由乙
方补足)。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本协议第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5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
5.1 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包括:口头、电话和书面通知,下同),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修缮。如有必要,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保修工艺、方案等进行科学的论证,保修工艺和方案应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监理)认可;在甲方指定的开工时间和合理期工期内精心组织施工并最终对保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5.2 乙方必须本着一劳永逸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则,认真负责的从事每项保修任务。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比如一时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墙面裂缝或渗漏水等)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保修。乙方保证同一部位重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不超过二次。
5.3 乙方完成每项工程保修工作后必须由甲方签字确认,没有甲方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甲方的签字确认只是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5.4 乙方在保修期间内出现过失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5 乙方人员在工程保修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不力的行为,或有拖延、不准时(常规质量问题超过24小时,紧急情况超过4小时)或有不履行对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使用不合格的保修材料、偷工减料的行为等,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发生的费用和损害赔偿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款中优先扣除,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7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
方 份,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十九、附件五: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充分保证双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第1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甲 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商业受贿等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处理。
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1.7 甲方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甲方人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①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②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③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④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2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等。如有任何违反,无论金额多少,以上任一行为均被视为本协议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亦无论甲方人员主动或被动取得上述钱物,亦无论甲方人员收取上述财物后,是否依据其在甲方的职位或其他便利已为乙方谋取任何利益,均被视为本协议所指商业贿赂行为。
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
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商业行贿(合同价格高于同品牌同型号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或合同约定的参考价格20%以上的,视为乙方存在商业行贿行为之一),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甲方查实,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违约金,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5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以下无正
文)
甲
方: 乙方: (公
章) (公章) 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十、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1条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说明: 。 第2条 其他说明
第3条 工程量清单
另附
二十一、第四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2、图纸
二十二、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用户需求说明
(逐项列出用户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技术说明、技术标准、备品备件、技术服务要求、包装与运输、技术资料要求、验证要求、安装要求、验收规范、售后服务等)
二十三、用户需求说明URS表-参考格式
分项名称 URS编号 URS01-1 URS01-2 URS01-3 URS02-1 URS02-2 URS02-3 URS03-1 URS03-2 URS03-3
需求内容 备注 二十四、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二十五、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十六、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十七、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持有 资质,经仔细研
究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完成项目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 。
3、我方接受的付款方式为 ,工程质保期为 。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址: 电话:
传
真: 邮政编
码: 年 月 日
二十八、附录:承诺函
致 :
我方经认真研究,决定参加 项目的投标,特向贵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1、我方愿意遵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和合同条款以及其它一切要求投标。 2、我方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
3、我方愿意接受并配合贵公司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的管理,若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招标文件的行为,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被追究相关的责任。 4、我方承诺本公司的投标资质是自身真实具有的,并系仅凭本公司自身资质和相应实力参加投标,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资质上的挂靠关系。我方投标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我方的实际控制人为: 。
5、我方承诺就我方与招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其它关联关系,以及我方是否与负责招标的相关人士存在亲属、同学、战友或其它可能相互施加利害影响的关系,向贵司做真实而全面的披露。
6、我方承诺如存在资质不实、资质挂靠、关联关系披露不实、文件资料虚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同意贵司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或解除双方业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声明与承诺函作为双方合同项下我方承诺与保证内容的一部分,对我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与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十九、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
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职
三十、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
人: (签字) 身份证号
码: 委托代理
人: (签字)
身份证号
码:
年 月 日
三十一、四、合同条款偏离表
序号 名称 合同条款号 合同条款偏离说明 注:合同条款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附件三部分。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意见,请对照逐条填写。填写本合同条款偏离表,仅代表投标人的单方意愿。招标人接收偏离表,并不表示接受偏离提议。合同条款偏离表的填写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效果。如不填写的,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合同条款。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三十二、五、用户需求偏离表
序号 URS编号 用户需求内容 偏离说明
注:如投标人对某项用户需求有不同意见,请逐条详细说明偏离原因。如不填写的,视为完全响应全部用户需求说明。用户需求偏离表的填写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效果。如不填写的,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用户需求说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三十三、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十四、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说明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技术组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
三十五、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 姓 名 职 称 毕业学校 年 龄 职 务 学历 拟在本合同任职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三十六、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传 真 姓名 姓名 经营范围
邮政编码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技 工 电 话 网 址 电话 电话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
招标编号: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地址: 日期:
三十七、使用说明
一、《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项目总包/分包施工招标。
二、《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四、《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合同”、 “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合同”、 “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施工招标
第十二节 招标文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二、 施工投标邀请书
:
第1条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
自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经考察评定,贵司满足我司相关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施工投标。
第2条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第3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4条 招标文件的获取
1.1 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
午 时至 时,下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人民币 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1.3 以上款项以( )现金支票( )现金 方式支付。 第5条 招标文件的递交
1.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1.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6条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第7条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
行: 账
号:
年 月 日
附件:确认通知
三、确认通知
: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
于 的通知,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四、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条 款 名 称 号 编 列 内 容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1.1.3 项目名称 1.1.4 建设地点 1.1.5 工程性质 1.1.6 设计单位 1.1.7 监理单位 1.2.1 资金来源 1.2.2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方式 1.3.2 招标范围 见第三章投标报价说明 见第三章投标报价说明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4 质量要求 资质条件: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现场联系人: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2 招标人 1.3.3 计划工期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1.5.2 图纸押金 1.5.3 招标文件工本费 1.9.1 踏勘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1 1.10.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 2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不允许 ( )允许 ( )不允许 ( )允许 1.11 偏离 1.12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2.2.1 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2.2.3 清的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2.3.2 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3 工程报价方式和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现金 ( )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3.5.3 年 要求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6.4 投标文件份数 3.6.5 装订要求 正本 1 份 副本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 份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年 月 日 时 分 3.4.1 投标保证金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6.1.1 评标方法 7.3.1 履约担保 9.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1条 总则
( )否 ( )是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 ( )其他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 (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性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设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监理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方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2 本次招标范围: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提前开工或推迟开工,工期不变,相应费用也不作调整。 项目具体开工、竣工日期以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实际竣工日期要求整体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与备案等工作的截止日期。
投标人所报的施工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专业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适合于总包招标)。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及本工程具备的优良施工条件的具体情况,在坚持其报价的前提下,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招标人要求的总工期予以提前,投标人对于所承诺的要约工期,在技术标中须有切实可行的技术保证措施,但投标人不得将此作为招标人的要求去理解。一旦该要约工期为招标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人递交并 为招标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中。招标人不会再另外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抢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投标人所承诺的工期如果多于招标人要求工期,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以挂靠、管理其他企业的方式进行投标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4)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5 外省施工企业还需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投标。
特别声明:不允许在其他单位注册的建造师以任何形式在本工程担当项目经理,不允许投标人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图纸押金:具体金额见投标文件前附表。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完整返还图纸时无息退还。
1.5.3 招标文件工本费:具体金额见投标文件前附表。售后均不退,只开收据。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涉及外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必须附上具备资质的由合法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备选方案
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做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应当符合投标报价说明的要求。
第2条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3条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以及招标文件(含合同)回应) 商务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保证金; (3)项目管理机构; (4)资格审查资料;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济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表 (4)零星工程 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并使用招标文件规定格式。
3.2.2 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2.4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费率,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机械、工器具、材料(主材、消耗性材料)、材料检验费、检测费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措施费、配合费,以及投标人进行正常施工必须发生和应考虑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保险、及所有不可预见费、规定投标人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等一切费用。
3.2.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对评标工作施加影响,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5)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招标人评标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所进行的修正;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包含经济标、技术标、商务标。
其中经济标包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技术标包含:施工组织设计等;
商务标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差异表、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资料等。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第4条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5条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5.2.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进行。
5.2.3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3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5.3.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3.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3.3 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
5.3.4 只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
5.4 开标
招标人内部开标。 第6条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澄清、补正和项目经理答辩
为了有助于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根据更好地了解投标人的投标意图,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价格)的某些细节(包括可能存在的任何不平衡报价)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包括商务方面和技术方面)进行补正。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方式或以答辩会议并制作答辩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但这些要求、答复、答辩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投标文件答辩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后,投标人应及时参加答辩会议;可能的答辩会将在本招标工程开标后至本招标工程决标前的任何可工作的时间举行,招标人将至少会提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答辩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不管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答辩,在本招标工程评标期间,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装专业项目副经理等)本人就其本人专业理论、实践经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事项、项目经理本人对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的认识以及具体对策等进行陈述和答辩;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对项目经理个人询问表现的评价将会对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和决标产生重要的影响。招标人将至少会提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和有关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在收到这样的书面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这样的会议通知。
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时出席或拒绝出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投标文件答辩会或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答辩会,投标人将会失去中标的机会和可能。 第7条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1.1 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在正式签订本招标工程合同协议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招标小组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无须为此向任何投标人做出任何解释。
特别是,投标人应理解在其获得合同之前,招标人并没有意向因此投标事宜而与投标人建立合约关系。招标人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的投标价格或其他任何投标,并无需对投标人做出任何解释。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9条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六、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
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或传真至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
招标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七、问题的澄清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下:
1、
2、 .....
招标评标委员会:
)已收悉,现澄清如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人民币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
到 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结果通知书
九、结果通知书
: 我方收到贵公司于 的 公司未中标。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所递交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经评审确定贵
(盖单位章) (签字)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十、确认通知
: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关
于 的通知,我方已
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十一、第三章 投标报价说明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地点: 1.2 建设规模: 1.3 标段划分: 1.4 现场情况:
现场水电:甲方或总包单位负责提供施工水电的接驳点,乙方自行安装,费用自理。
施工现状: 现场出入口: 周边交通状况: 生活区要求及说明: 生活区场地位于: 现场生活区约 平方米,该生活区全部
由 单位进行统一布置。生活区内道路、封闭围墙、大门、场地回填及平整均由**单位负责施工。 第2条 招标范围
2.1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括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等工程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消防、天然气、弱电、新风、外装饰构架等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 2.2 甲方另行发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和施工配合,包含但不限于:就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垂直转运配合、脚手架搭设配合、收边补烂配合、竣工资料汇总报审等;对总包配合内容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确定的专业分包项目,乙方应按总分包的管理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合,履行总包职责,不论甲方或乙方确定的分包项目,都不再计算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所有管理费、配合费费用在总包包干费内考虑)。
2.3 总包单位推荐的所有分包施工单位必须通过甲方考察、书面认可方可进场施工;如考察不符合要求,甲方保留另行选择的权利。 第3条 招标方式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计价方式为
(1)措施费在本工程范围及合同实施期间内包干,不再考虑其它任何费用。不因工程量增加、漏项、变更、签证、施工方案的改变及物价上涨等任何原因进行任何调整。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内总价固定、各种单价和费率固定,结算时仅对有效的变更、签证等进行审核计算。乙方在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条目及工程量承担复核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配合费:(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已考虑以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就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垂直转运配合、脚手架搭设配合、收边补烂配合、竣工资料汇总整理报审备案配合、分包工程移交乙方后的成品保护工作、施工总协调、垃圾清运、工程报验及验收手续办理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全部配合事宜。配合费为包干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4)(适用于精装修总包工程)为保证装饰效果、满足验收规范等要求,而进行的节点做法的深化设计或调整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将不因任何原因而增加费用。(如大型灯具、挂饰的吊装节点深化设计及增加的费用等)
(5)乙方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已清楚并考虑了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停水停电因素、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总包配合、材料损耗、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及标准等各种因素,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6)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代扣代缴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4条 由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如下 1 2 3 4 5 1 2 3 4 5 第5条 甲供材料设备如下 第6条 甲指乙供材料设备如下
1 2 3 4 5 注: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改变以上内容的发包形式。 第7条 备选方案
第 联合体投标
第9条 其他需要说明
十二、第四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三、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2.1.形式评审标准 1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2.1.资格评审标准 2 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2.1.响应性评审 3 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 2.1.施工组织设计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 4 审标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 资源配备计划 …… 条款号 2.2 详细评审标准 量化因素 单价遗漏 不平衡报价 …… 量化标准 …… …… …… …… …… 第1条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
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2条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3条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十四、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十五、评标办法前附表 十六、项目总包施工招标评标汇总表
序号 项目 1 2 3 4 5 经济标得分 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最终得分 名次排列 权重 住宅 综合体项目 70% 20% 10% 60~70% 20~30% 10% 五星级酒店 50~70% 20~40% 10% 投标单位 十七、项目总包施工招标经济标评分表
项目序满权(权评分标准 号 分 重 重) 投标单位 投标100-100×(投标报价-标底价)/标底价,或者招一 100 80% 报价 标控制价,需讨论 报价二 内容 20% 评审 1 报价1、报价范围及内容完全响应得30分; 2、未按标30 范围 书要求报价或有意漏报价得0分。 1、对分部分项工程实体项目(或消耗量)的合理分部性按“合理”、“较合理”、“基本合理”、“不分项2 20 合理”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2、合理得标准分值的 实体20;较合理得分分为标准分值的16,基本合理得项目 分为标准分值的12;不合理得分为标准分值的0。 3 土石10 1、费率下浮最高的名次为第1名,分值为10分;
方、桩基及基础费率 2、依此类推,下浮率为分值进行排序。 投标人措施项目报价“合理”、“较合理”、“基措施本合理”、“不合理”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合理得4 10 项目 10分;较合理得分分为标准分值的8分,基本合理得分为标准分值的6分;不合理得0分。 对甲方分5 1、配合费费率最低且配合费用最为合理的投标人包项名次为第1名,分值为10分; 2、依此类推,配10 目的合费费率名次每递减1名,分值依次扣减1分(分配合值依次为10、9、8、7)。 费用 对抽取的每项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和来源按主要“合理”、“基本合理”或“不合理”三个等次进6 材料20 行评定,其中,合理得10分,基本合理得8分,价格 不合理得0分。 7 小计 100 三 合计 十八、项目总包施工招标技术标评分表
序评价指标 号 一 项目经理答辩 1 对项目的了解程度 2 项目部人员组织管理 3 对劳务和甲直分包的管理 4 对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 5 对进度的保证措施 6 对竣工验收及保修的配合 7 小计 二 施工组织设计 1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2 施工现场 3 平面布置 分值 评分标准 J1 权重:40% 15 10 20 15 20 20 100 J2 权重:60% 8 4 4 投标单位
4 项目班子 5 工期 6 进度计划 7 工期保证措施 8 劳动力和材料供应保证措施 9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10 材料和设备保证措施 1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工程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12 机械进场计划 13 成品保护措施 14 工程维修 15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6 协助工作 17 成本控制方法及措施 18 合理化建议 19 小计 三 合计 8 6 6 6 6 6 6 6 6 4 4 4 4 6 6 100 J4 J4=J1*40%+J2*60% 十九、项目总包施工招标商务标评分表
序评标指分评分标准 号 标 值 投标文一 件 S1 权重:90% 投标单位 投标文投标文件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及装订得10件响应分;投标文件个别出现未按招标方格式或签章遗漏1 5 程度及或装订有误得5分;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完全未按有效性 格式或要求编制、签章、装订得0分; 投标函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格式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编制得10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出现部分未按招2 函附录5 标要求编制的得5分;完全未按招标方要求编制的的有效得0分; 性 近3年内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颁发的“重 资信情5 合同、守信用”称号:连续3年得5分,连续2年3 得3分,最近1年得1分,未获得得0分; 况 5 近一年是否受到省、市级或项目备案地司法部门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处罚(或不良记录)的得5分,受过处罚(或不良记录)的得0分; 前一年度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在3千万以上(含3)得3分,税后利润在2千万~3千万(含2)得2分,3 税后利润在1千万~2千万(含1)得1分,税后利润少于1千万不得分; 财务状4 况 经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0.5及以下(含0.5)得7分,0.5以上至0.6(含7 0.6)得5分,0.6以上至0.7(含0.7)得3分,0.7以上得1分; 投标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得10分;未缴纳5 0 证金 则行使否决权 履约保证金(或6 15 响应得15分,不响应为0分 履约担保函) 完全不同意则行使否决权;关键的核心条款不能修改的,否则行使否决权。完全同意拟采用合同条款合同条7 20 得20分;合同差异在3条(含3)内得10分;合 款差异 同差异在5条(含5)内得5分;合同差异在5条以上得2分 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及较为苛刻的行使否决付款方8 20 权;投标方要求的付款方式优于招标文件的付款方 式 式的得20分;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得10分 一级建造师,承担过同类项目两项及以上得15分;拟派项9 15 一级建造师,承担过同类项项目仅一项的得6分; 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及以下得0分。 10 小计 二 其他 100 S2 权重:10% 是否与我公司有过合作且合作良好,得100分;有过合作,得501 50 有过合分;未合作过得0分 作 非挂靠2 50 有,50分,无,0分 承诺书 小计 三 合计 50 S3 S3=S1*90%+S2*10%
第1条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2条 评审标准
2.1 经济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评标汇总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3条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3)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3.2.2 按本章第2.4款规定的权重计算投标人得分。
3.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二十、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根据项目情况选用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模板及附件】
附件二:承包人履约保函
二十一、承包人履约保函
致:
鉴于 (承包方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和你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 ,同意为承包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变动文件规定的,无论承包人有无不同意见,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当日即无条件向你方全部支付。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30日内一直有效。 凡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保函受益人住所地有相应管辖权的管辖。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日期:
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二十二、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1条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
明: 。
第2条 清单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第3条 其他说明
第4条 工程量清单 4.1 工程量清单表
(以下表格内容供参考,可根据地区差异进行微调) (项目名称) 序号 编码 子目名称 内 容 描 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本页报价合计:_______________ 4.2 计日工表 4.2.1 劳务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劳务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4.2.2 材料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材料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4.2.3 施工机械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施工机械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4.2.4 计日工汇总表 名称 劳务 材料 施工机械 金额 备注 计日工总计:_____________ (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4.3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汇总内备注 容 金额 …… …… …… …… …… …… …… …… …… …… …… …… …… ……
清单小计 A 暂列金额 E 包含在暂列金额中的计日工 D 规费 G 税金 H 投标报价 P=A+E+G+H 4.4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人工费 子目 序编名称 工单金号 码 日 价 额 材料费 主材 机械使其管理利单主材 主材辅材金用费 他 费 润 价 耗量 单单费 费 额 位 价
4.5 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表
说明:规格型号一栏必须详细标注。 序号 材料名称 一 1 2 3 4 二 2 3 三 1 2 3 4 四 1 2 3 4 5 6 五 1 2 3 4 结构 钢筋 水泥 … 二次结构 防水 … 采暖 管材 … 通风 电气 管材 电缆 支架 … 单位 品牌 规格、型号 产地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商品混凝土 1 砌块 二十三、第七章 图纸
第1条 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第2条 图纸(略)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二十四、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二十五、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十六、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合同条款差异表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网
址:
(盖单位章) (签字)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
码: 年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1 2 3 项目经理 工期 缺陷责任期
月 日
合同条款号 1.1.2.4 1.1.4.3 1.1.4.5 …… …… …… …… …… 约定内容 备注 姓名: 天数: 日历天 ……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
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务: 系 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年 月 日
性别: 年龄: 职 (投标人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
人: (签字) 身份证号
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
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
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年 月 日 四、合同条款差异表 序号 合同条款编号 合同条款内容 拟调整合同条款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总平面图;
(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3)施工流水段划分;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按表1格式; (5)拟投入的劳动力计划,按表2格式; (6)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7)临时用地表,按表3格式; (8)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9)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0)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12)技术组织措施;
(13)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技术措施; (14)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15)减少扰民噪声基础措施; (16)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 (17)其他技术措施。
附表一:
二十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型号 国别 制造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额定功率(kW) 规格 产地 年份 生产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能力
附表二:
二十八、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8小时为基础编制的。
附表三:
二十九、进度计划
略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
三十、施工总平面图
略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职 称 毕业学校 年 龄 职 务 学历 拟在本合同任职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传 真 姓名 姓名 其中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技 工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网 址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略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提供其在类似现场条件下的施工经验。
2、每个类似工程合同须单独具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无相关证明的工程在评审时不予确认。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五)非挂靠投标承诺函
三十一、非挂靠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在 工程的投标中,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相关资料是本企业自身真实具备的、合法有效的、且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资质上的关联关系;投标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本企业是以自身具备的资质和相应实力参加本项目工程投标,如存在资质不实或违法“挂靠”的问题,我方承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给贵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此承诺函作为本项目工程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
码: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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