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2)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至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0)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
④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⑥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②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6)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7)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10)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 人以上。
(12)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以上。
(14)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15)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以上。
(16)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
(17)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和卫生部备案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