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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
作者:周颖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
摘 要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几千年的演变和沉淀中中国创造了灿烂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也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权过大、私权利弱小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也是我们实现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 公权力 私权利 作者简介:周颖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45-02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一)概念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力,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一般来说,公权力与私权利属于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权利是权利的源泉。“任何国家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利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为前提的”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早就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终极意义上,权力是权力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同时,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维权,缔造了。而国家只享有全体公民给予的部分权力,而真正的主权依然在民。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
第二,国家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实现。虽然说私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个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是难以实现。因为私人之间的承诺或者约定缺乏一种强制力的保证,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害,因此,要实现权利必须要由国家权力作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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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权力与私权利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权力来源于权利,而权利的总量是恒定的,如果权力出于本能地无限膨胀,必然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力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同样,私权利的实现必依靠公权力,因此两者是相互共存的。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概念
要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了解的概念就是何为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二)皇权至上的意识对我国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皇权的统治无所不及,从个人的婚丧嫁娶到个人的内心世界,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时代,“人治”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受着“集体本位”思想的影响,对于个人意识还很淡薄。中国人只有“臣民”意识而没有公识,也体现对公权的神化和对私权的丑化。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性善论的伦理观, 使中国注重集体、服从和义务, 一直以公为神圣,塑造了公权力为本位的民族心理。
但是,公权力的过分发达和无的扩张势必会损害私权利,就比如出现“公权力粗暴介入私权利”的事件,或者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征地、拆迁等侵犯个体利益的情况,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私权利的萎缩。因此,我们需要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不是使其沦为以公侵私的工具。 三、如何把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度
(一)协调两者关系首先应遵守私权优位主义
私权优先是法治国家的表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要发展,经济要进步,必须要实现财产的交易顺利进行。而法律应当要保障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明确的、排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权。但就当前情况来看国家权力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市场经济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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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其应有之功能,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就必须坚持私权优位。
(二)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严格遵守“越权无效”
所谓“法无规定不可为”就是说,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4]。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权力滥用和问题,我们应当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公权力进行严格,对于法律法规等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涉及私权利的事项,公权力原则上不能干涉,只有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公权力才适当介入,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行使。 (三)法有规定必须为
针对目前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的情况,权力取得者必须积极充分地切实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因为权力的功能就是保障权利,所以,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具有正当性,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私权有重要作用。 (四)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
由于我国长期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权利本位思想可谓是根深蒂固。要找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理定位,势必就要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从“人治”到“法治”,从“集体本位”到“权利本位”,努力改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来的对公权力盲目崇拜和依赖的心理,培养公民的自我意识觉醒和权利本位的思想,在遭遇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与之相抗衡。 (五)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剂作用。一个社会在出现问题之后,如果仅仅只能依靠的作用,势必会导致与私权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这样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方法——为了缓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以角色分化、利益联结及合理性追求为表征的众多社会组织,如商业公会、的媒体和政党、以及自愿的慈善性或市民性社团等。而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矛盾也同样尖锐,通过建立和扶持这样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发挥其润滑剂作用,对我们也同样重要。
(六)完善私法制度
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但是,我们也要也要清醒地看到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没有人能够完全预测到未来所要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民法典的缺失,也让私权利在保护上处于一种乏力的状态,因此我国要不断完善私法制度,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地将私权法定化、系统化,将私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因此对于私权利我们要坚持“法无禁止皆权利”,努力扩大私权的活动空间,将更多的私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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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关系。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一直是我们适用法律、完善法律的要求,通过公权力的任意扩张,减少对私权利的干涉,才能真正与社会生活接轨,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法治。 参考文献:
[1]陈秀平,陈继雄.法治视角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求索.2013 (10).
[2]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4). [3]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关键字”.河北法学.2011(2). [4]马建红.传统法律文化调适的必要与可能.法学杂志.2012(12). [5]包玉秋.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社会科学辑刊.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