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发[1991]5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 【发布日期】1991.12.28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黔府发〔1991〕58号)
根据中发电〔1991〕20号《、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对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 1 / 2
4天。
三、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有计划地统筹安排。部门正职负责人休假,应征得上级主管负责人同意。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