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我国侦查制约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侦查制约机制的完善

来源:华拓科技网


论我国侦查制约机制的完善

[摘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它的行使又如一把双刃剑,可能对预防并惩罚犯罪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会严重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应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地制约。

[关键词]侦查权;检查;制约

受我国的历史传统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权的行使不够关注,考虑到我们侦查权行使以及制约的现状,有必要在对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之后提出完善我国侦查制约机制方面的见解。

一、侦查权概述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五个阶段。侦查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阶段搜集到的证据资料对之后的案件走向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侦查行为的合理行使显得十分重要,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得弄清侦查权的基本问题,侦查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以及侦查权具有哪些特点。

(一)侦查权的性质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方面,理论界主要要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侦查权为一种司法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组成部分; 二是从侦查行为的实际运行以及实施目的出发,认为侦查权兼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三是认为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局性,在学理上将侦查行为分为回应型侦查行为和前瞻性侦查行为,但是无论那种侦查行为我们都看不到它具有被动的特点,侦查机关只要知道了犯罪线索,不论该线索如何得来,侦查机关必须采取行动积极侦破案件,最后依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丝毫不具有不告不理的性质。其次,刑事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属于前期的准备阶段,对于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进行裁决,法律责任的承担最终是需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由享有司法裁判权的来定夺。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而侦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打击犯罪,行使侦查权的主要主体是行政机关,在查明的过程中十分强调侦查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更有理由认为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也不是兼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属性的权利。

(二)侦查权的特点

每一个案件的发生,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侦查机关必定会积极地采取行动,保护犯罪现场,进行现场采证等调查取证行为,如果不积极主动地采取这些措施,不迅速地破案,可能会有更多的受害人遭到,因此注重效率是侦查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又因为其行政权的特性,在侦查过程中难免会体现出它在追诉方面的积极主动性的特点。

二、我国侦查权制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权力主体共有六个,即机关、人民、部门、保卫部门、监狱侦查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其中,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着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p2.人民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机关予以纠正。

3.人民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是,监督制约权则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监督的客体并不包括搜查、查封、扣押、监听等侦查行为,侦查制约一般采用的是事后书面审查方式。这种监督制约机p(一)权力制约理论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在公权力产生的早期,公权力的拥有者多数是德才兼备的人,即实行所谓的德治。随着宪政理论的发展,主权在民的思想也深入人心,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利的结果,但是拥有公权力的可以做任何事情,容易权力滥用,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要对侦查权进行制约。

(二)保障理论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与惩罚犯罪相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更好更有效地追究犯罪而不侵犯当事人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予应有的保护。侦查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具有追求效率、暴力性、追诉性强等特点,很容易朝着惩罚犯罪这方面倾斜。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将侦查权的依法有序行使作为相关规定,而对侦查权行使的制约方面的规定正是保障理论的要求。

(三)正当程序理论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某种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在行使时当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需要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才能实行,实行过程中以及实行后当然也需要相关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四、如何完善我国侦查权制约机制

我国对侦查权的制约,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防止侦查权滥用,以保障,最大限度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各种价值的平衡,必须在分析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司法特点和刑事诉讼模式来完善我国的侦查制约机制。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因为案件的侦查结果与被追诉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被追诉人最后能不能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或者能不能排除嫌疑,这些都是取决于案件侦查的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又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从而更好地对侦查进行制约。

(二)的司法审查

上文我们讨论过因为检查机关自己本身也承担一定的侦查任务,应该借鉴有关国家由中立的对侦查进行司法审查。

(三)加强社会监督

虽然说侦查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隐蔽性,但是就我们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社会监督主要是体现在新闻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这些主体对有些隐蔽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效果。客观来说,这些主体的监督还存在着某些问题,如他们没有威慑权力,有的只是通过压力来侦查行为,也缺乏监督运行程序。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等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参考文献]

1.杨安军.论人民监督员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5).

2.宋远升.匈牙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立法的反思与借鉴[J].犯罪研究,2006,(1).

3.黄毅.当前制约和影响侦查监督工作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法制与经济,2008,(182).

4.李昊,邓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法制在线.

5.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6.宋英辉,吴红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

7.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