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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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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促销方式有哪些?不同促销方式下如何缴税?重点关注免费项目如和缴税?电商如何缴税? 1. 销售折扣:(10天内付款,折扣2%),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销售,先折扣后销售,企业

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后销售发生。

2. 折扣销售:(满500打8折,买两件打9折)

税法上的“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 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对库存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不产生影响。如果是同开具一张,将折扣后实际收到的现金,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进行处理。如果单独另开具一张红字,不同之处是,对折扣部分不含税价款乘以税率,按售价全额计提。 企业采用“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这种促销方式实际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上,先打折,再销售,折扣在前,销售在后,这时侯开一张,折扣就可以扣除。开两张(分票开具,一张兰字票,一张红字票)需全额计算交税。这种销售行为,以促销为目的,买的多,折扣多。有价格折扣,还有实物折扣。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的会计处理应有所不同,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开一张票与开两张票计税有所不同,开两张票计税额明显大于开一张计税额,“折扣销售”,单独开具红字,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奶粉”,售(标)价26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8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555.56 [(26×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4.44(15555.56×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二张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8200

销售费用 1133.34 [(26×1000)×30%÷(1+17%)×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555.56 [(26×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3777.78 [(26×1000)÷(1+1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3. 折让 :货物销售后源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4. 以旧换新: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

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5. 还本销售: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该以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

规定核算购物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开具合法的票据。

7. 买一送一:特殊的商业折扣。对于商业折扣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 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上,账务处理: 借: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金-应交 87179.49

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

,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

从以上财务处理我们可以发现,A商场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9059.83

贷:应交税金-应交 29059.8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 8. 免费:视同销售中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视同销售,企业

应缴纳。

9. 电商如何交税?

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需要快递的实物形态)和间接电子商务(无形的软件等)。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目前还不存在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律法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已经上市的唯品会和当当网的税率水平,“其他大型电商的税收方面也很完善,可以进行参考”。据知情人士透露,作为已经上市的当当网去年销售50多亿元,纳税在1亿元左右。但这一信息并未得到当当网方面的确认。 个人卖家

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被普陀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据上海普陀区调查显示,去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间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被告张黎以公司名义开设B2C网站、逃税的身份。

: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如果是二手物品交易,从2002年起,基本是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而一手交易,只要单笔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不超过2000元,也没必要缴税。所以预计个人卖家缴税比例很低。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企业卖家:

对于企业用户,淘宝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关税:2014年6月20日,俄罗斯正式出台海购邮包入境规定,拟对150欧元以上或10公斤以上的包裹入境收取其价值30%的关税,而在此之前的规定则是1000欧元以上或是31公斤以上才收取关税。该规定“将在公布后30日内生效”。俄方出台新规主要目的是打压中国电商,削减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提高内电商企业竞争优势。

我国关于电商税收的文件《网络管理办法》2013年4月1日实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

是否征税:美国免税派,定义电子商务领域为免税区;欧盟主税派开征比特税,对于从事电商的消费者征收和关税。

如何征税:电子商务交易的地域性很难确定,电子化的财务凭证极易被篡改,电子货币的支付使得审计师难以审核。

不赚取差价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涉及

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撮合交易,参与买卖双方交易之中,即卖方将货物销售给某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再销售给买方,三方都开专用;但交易平台不赚取任何差价,所以也不会缴纳,但开票交易量很大。交易平台开票时,附有第三方仓库货物转移单据,是否存在虚开问题?如果不能提供仓库转移单据呢?该电子商务平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二)所开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

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开具时,内容应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货物运输凭证,货物往来凭证等资料一致。

如果所附第三方仓库货物转移单据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出库单据,开具内容齐全与实际业务一致,则不属于虚开行为。

再问:由于没有差价,不缴纳,税负率为零(企业所得税也几乎没有,会有少量印花税),税务会不会评估产生问题?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再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按进货价向购货方销售货物,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如果其不能向税务机关给出平价销售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核定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额,进而确定其应缴纳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如果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到年底卖方会按照年度完成指标量返利,作为支付电子交易平台的酬金,交易平台开服务(涉及税率6%),税务上会不会认为视同货物销售来处理(涉及税率17%)?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年度完成指标量从供购方取得的酬金,属于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电子商务平台取得的酬金不缴纳营业税,不能向供货方开具营业税;取得的酬金应冲减其当期进项税金。供货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电子商务平台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供货方凭电子商务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按完成量收取的酬金,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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