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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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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

为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现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为基数,按照表1所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规定计算确定后,再对因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入概算而引起的相关章节费用变化做一次调整。

表1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

单位:万元

费率 (%) 1.5 1.2 1.0 0.8 0.5 0.2 0.1 算例 工程总概算 1000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280000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1.5%=15 15+(5000-1000)×1.2%=63 63+(10000-5000)×1%=113 113+(50000-10000)×0.8%=433 433+(100000-50000)×0.5%=683 683+(200000-100000)×0.2%=883 883+(280000-200000)×0.1%=963 工程总概算 1000以下 1001-5000 5001-10000 10001-50000 50001-100000 100001-200000 200000以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与铁道部《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执行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488号)和《关于铁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标

准执行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1040号)所规定的执行范围相同。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二○○七年

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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