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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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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泸州市

• 【公布日期】2007.09.25

• 【字 号】泸市府发[2007]50号

• 【施行日期】2007.09.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泸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0号)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监察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地方各级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适时组织检查考评。要每年与下级、本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各级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变动情况,及时对消防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区县级要督促乡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要按照《泸州市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要求,逐年、保质、保量地完成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帐”的,要抓紧彻底解决。所有通自来水的小集镇都要安装消火栓,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配备便携式消防泵,确保消防用水。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要将市消防支队和各区县消防大队消防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综治委办公室、、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要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检查,落实防火措施。要督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督促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督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五)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建立市级消防应急指挥中心。

(六)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七)发生火灾事故,要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写出调查报告。

(九)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把握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履行相应消防工作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同计划、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同奖惩。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抓好协调和推动各级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能,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十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学校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发放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要加大消防投入,及时督促整改学校、幼儿园火灾隐患,确保各学校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十三)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坚决不予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使用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要经常对文物古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切实保护好国家历史文化遗产。

(十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医院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新开办医院及改(扩)建医院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准备和参与实施火灾事故的伤员抢救工作,制定相应预案,将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五)广电、新闻单位要在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每年在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安全月、“119”消防日和各种专项治理期间,

要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开辟专栏,对市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六)旅游部门要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消防宣传。要加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等相关单位消防工作,督促其落实责任、完善设施、制订预案,保障安全。

(十七)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经常对市级宗教团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经常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对寺庙的管理人员、教徒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相对集中的宗教活动期间要落实值班巡逻制度,确保安全。要加大对农村自建简易迷信集会场所的检查取缔力度,避免浙江海宁类似事故的发生。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市场业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协助配合部门严厉打击以街为市、摆摊设点、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商场、市场和娱乐场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已经投入营业但没有经过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业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十九)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对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发

给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设计单位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违反消防规范设计并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记入设计单位不良行为纪录。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的就业培训内容,并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相关设施、产品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十一)电业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要立足行业特点,加强对电、水、气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大型营业性场所,不得供给营业性用电、用水、用气。

(二十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在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同时,保障通讯畅通,确保火灾事故报警准确、无误。

(二十三)经委要加大对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力度。在技改项目审批过程,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前置条件。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十四)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街道、市场冒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出现各种违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对户外广告牌的审批,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面和消防作业面。

(二十五)交通、民航、铁路部门要加大对道路、水运航道、机场的监管力度,经常对车站、码头以及车辆、船泊、机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恶性火灾事故。长江航运泸州分局要加强水上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生产、充装、储存企业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测,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电气安全检测,严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在搞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将市消防支队和各区县消防大队作为一级预算单位。要安排好资金调度,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消防队伍装备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八)商务部门要加强商场、市场、星级以下宾馆、饭店等行业归口单位和酒类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火灾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行业内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国资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国资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在签订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国资部门统一管理。要及时消除国有资产存在的火灾隐患,保护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

(三十)发改部门每年应会同消防、建设、财政等部门,拟定当年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项内容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本级审查批准,及时下达建设和投资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审批工作。在编制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一定要按照《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的总体要求,落实编制任务,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十一)人防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社会单位配套的人防工程,要督促该单位完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人防工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防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三十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社会救助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三)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完善消防基础资料,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十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十五)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十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七)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三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十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

形式对学生和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四十)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四十一)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四十二)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职责。

(四十三)依法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会审工作,严格把好规划关,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十四)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四十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十六)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依法决定。

(四十七)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及历史原因形成的“老大难”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协调解决。

(四十八)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四十九)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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