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样本)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开展,奖励职务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为企业获取自主知
识产权及工艺改进等科技研发所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
由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一)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12月1日前由专利权人给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不
低于10000元奖励;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3000元奖励,外观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在12月1日之后到次年1月1日前收到授权登记通知书的,该专利申请视为在下年获得
授权,根据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企业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的并且具有较高创
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由中心主任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示
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一)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
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第四条 企业奖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
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一)为专利知识培训、普及以及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为维护企业权益,挽回企业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
的人员;
(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以及做出重大贡
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五)对现有生产工艺有较大改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在每年11月1日前奖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中心办公室,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中心主任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
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六)“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不少于三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只有职务发明人才可参与奖金和报酬的分配以及获得荣誉. (一)提出发明创造构思的人员、为发明构思的具体实现提出创造性建议的人员、研发过程中解
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和对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有技术贡献的人员,应当作为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列出.
(二)仅从事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或从事一般实验和检测工作的人
员,以及从事一般技术工作如简单计算、制图工作的技术人员,如对发明创造的思想未有贡献,或
对研发过程出现的难题的解决没有技术上的实质贡献的,不得作为职务发明人,分享奖励和报酬。
确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获得奖励. (三)申请专利时,符合本条规定应列为发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中心
办公室核查属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履行发明人变更程序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和报酬以及获
得荣誉.有关手续费用由过失责任人承担.
第 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由专利权人支付;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企业统
一支付.
第九条 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
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