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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新修改)-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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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新修改):人员管理办法

技能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司技能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能人员。

第二章 技能人员的分派管理 第三条 分派管理工作程序 第四条 提出用工需求: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用工需求,并填写《用工需求表》(见附1)。

第五条

平衡资源、安排人员:人力资源中心依照用工需求和现有资源进行统筹平衡,合理安排合适职工到相应工作岗位,并向相关职工开具《工作调动通知单》(见附2)。

第六条

职工报到:被分派到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在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单》后,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报到。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中心和相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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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应安心踏实工作,坚守岗位,如果家中遇有急、难问题,相关单位或本人均可随时请人力资源中心予以帮助解决。

被分派出去的职工,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一切费用自理,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日的,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项目部(分公司)的,按事假处理,一切费用全部自理。一次性请事假在一个月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达两个月以上的,公司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被派出去的职工,在项目上工作不满3个月,年度内出现2次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从第二次请假的当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违反单位规定或不服工作安排,被相关单位退回的,回程费用自行承担。因本人原因累计二次被分公司(项目部)退回公司的,从第二次被退回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在完成任务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调回,不得自主派往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人员调回: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工作的职工,因项目结束或工作需要调回人力资源中心时,相关单位要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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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工作调动通知单》,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调回的人员持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人力资源中心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日的,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待分配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相关单位调回人力资源中心的技能职工,按规定时间报到后,即进入待分配状态。

第十五条 职工在待分配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如果从事第二职业,一经调查核实,从确认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职工因本人原因连续待岗一年[不含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工伤伤残等级为1—6级的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时间达到退休要求的年限且离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足三年的职工、从事其它工作岗位且离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不足五年的职工和因休“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假原因而连续待岗一年的女职工]的,从连续待岗满一年后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凡属职工本人原因连续待岗一年及以上且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即行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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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凡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退、退养职工),从事其它有报酬活动的,出现身体伤害、伤亡事故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连续待岗二年以上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与其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在其“协议”期内,职工本人应承担因保留劳动关系而需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否则,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待岗时间: (一)依法享有的法定公休假期;

(二)公司、各中心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三天的;

(三)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中心的所有技能职工,必须详细登记有效联系电话,如果联系方式有变,应主动与人力资源中心联系,及时进行变更。若因此失去联系者,自失联当日起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30天的,从脱岗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待分配期间,因本人原因年度内累计二次不服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排工作的,从第二次不服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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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排规定到岗工作时间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待分配期间,年出勤累计出勤满10个月的,可享受2个月的全额基本工资;年出勤累计出勤满8个月,可享受1个月的全额基本工资;年累计出勤超过6个月但不满8个月的,可享受1个月60%的基本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正式执行,同时公司(20XX)第 号文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1 用工需求表 项目名称 成立时间 项目地点 需求时间 需求人数 总人数:

钳工 电工 焊工 铆工 起重工 其他 备注 申请人: 项目经理: 时间:

附2 劳务管理中心调动通知单 编号: 项目部: 今有公司员工:

于 年 月 日去你处报到,请予安排工作。 劳务管理中心 签 发 人 : 签发日期: 第 一 联 留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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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管理中心调动通知单 编号:

项目部: 今有公司员工:

于 年 月 日去你处报到,请予安排工作。劳务管理中心 签 发 人 : 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

第 二 联 交 项 目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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