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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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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第1.0.1~1.1.2条说明如下: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I6一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

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制订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结合

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规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从

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消防工作

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讨”,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

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扩大。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意义。

第3.1.0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委和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

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

分内容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

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均包括在本规范规范的范围内。这样

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刀

米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一般在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

按层数而

一律以24米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人了,势必要增加建设

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

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米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

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y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

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策市人民大会党,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

67米。又如表】.0.3一1列举的几个实例,”色们高度虽超过24米,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

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适用范围中(表

1刀。3一1)。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

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13一之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

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

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

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

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

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的

规定。

部分体肓馆会堂规模指标表1。0。3—3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

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但生产区下包括储罐区和生产辅助区。

第1.0.4条说明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而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了规定,而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入《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入《乙炔站设计规范入《氧

气站设计规范入《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因此,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等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0.1条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表2.0.1中的构件名称一栏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表2.0.1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小时,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两上小时以内,详见表2。0。1。 地区连续统计年份火灾次数延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占火灾总数的百分比%

北京 8 2353 95.10 上海 5 1035 92.90 沈阳 16 97.20

天津 12(其中前8年与后四年不连续) 95.00

从表中可以看出,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表2.0.1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了4小时或3小时,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小时。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本条说明后面所附的附表1、附表

2、附表3),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小时

楼梯问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小时。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小时。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

降低要求,即规定为三.5小时,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小时后, 300x 300毫米截面的钢筋混凝寸/主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小时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

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上柱的截面尺寸为200x 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0小时。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弟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0小时,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小时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作燃烧材料作复面

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小时,故规定0.5小时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5小时以内的占88%,在小时以内的占80%。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小时,二级建筑物定为1(小时,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傣,采用的钢筋混徽土楼板的保护层是1.5厘米厚,其耐火极限为1刀小时。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1。0小时。

至于预应力钢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利民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7。2。9条件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盘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一般都能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1。5小时,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盘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1。0小时就坏了,可见要求1。5小时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0。5小时的非燃烧体,这次修订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架,发生火迷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果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0。5小时就塌落;如某地厂的钢制罐在20分钟内变形而损坏。椐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坦塌落。大多十五

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沿有困难,所以在第7。3。1条中作了放宽。

5、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

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表2.0.1 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0石5小时。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1。0小时,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上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2.5厘米,板保护层为1.5厘米。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1.0小时。四级建筑囚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

对表2。0。1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1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2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雄上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忡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件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注:3考虑我网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值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料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

注:4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问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上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2。5小时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小时。

注: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1小时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0。75小时的非燃烧体。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

火性能分为五个等级:

1、耐火建筑分耐火3小时和2小时两种。

2、非燃烧建筑用非燃烧体的构件建成,当火灾时,其无保护层的钢结构部分一

钟内就不行了。

3、构件截面加大的木结构当3英寸厚楼板时,火灾时能抗45分钟。

4、一般建筑由砖墙、木楼板、木望板、木檩条、木搁栅等组成。属于可燃建筑。如2层1英寸厚的木楼板耐火时间为0.25小时。

V、木结构整个建筑由木构件组成。外墙材料可为木板、薄砖、石棉板等。比一般建筑更快燃烧。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燃烧性能和最低建筑物的耐火极限(小时)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承生墙、自承重墙、楼梯间墙、柱非燃烧体3.0 非燃烧体2.5 非燃烧体2.0 难燃烧体0.5 燃烧体

楼板及顶棚非燃烧体1.5 非燃烧体1。0 难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无闷顶的屋顶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

骨架墙的填充材料和墙板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间隔墙(不承重)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4.0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防火墙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

注:1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可优先采用(见S11NH 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米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2、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3、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灯似材料)。

第2.0.2条如下说明:

一、根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即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屋或二]三层作仓库,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公斤/米2,最高在500公斤/米2以公斤。

美国建筑物的抗火救求表附表2

1、承重墙(在受到火的作用下这种墙和隔板必须是相当稳定的) 3小时 2小时

2、非承重墙(墙上有电线穿过或作为居住房间的墙) 4 3 3、支承一层楼板或单独屋顶的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柱、主梁、次梁、屋架)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4、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 3 2

5、不影响建筑物稳定的去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 4 3

6、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屋面的次要构件(如次梁、屋面板、檩条) 2 1.5

7、封闭楼梯的壁板和穿过楼板孔洞四周壁板 2 2(在某种情况下此壁板可为1

小时的非燃烧体)

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定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附表3 建筑的层数(上部的层数)房盖梁楼板柱非承重的外墙承重墙间隔墙

有延烧危险的部分其他部分 4以内 0.5 1 1 1 1 0.5 1 1 5—14 0.5 2 2 2 1 0.5 2 2 15以上 0.5 3 3 3 1 0.5 2 2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表2。0。2—1(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

火灾荷截与燃烧时间的关系表2。0。2—1

可燃物数量磅/英尺2(公斤/米2)热量(英热量单位/英尺2)燃烧时间相当标准温度曲线的时间(小时)

5(24)10(29)15(73)20(98)30(147)40(195)50(

244

60

293

70

342

4000080000120000160000240000320000380000432000500000 0.501.001.502.003.004.507.008.009.00

注: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2。0。2—2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建筑构件提出不同耐火极根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2。 0。

火灾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为了便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表2。0。2—2。

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表2。0。2

材料发热量(千卡—公斤)材料发热量(千卡/公斤) 木材 4500 汽油 10500 纸 4000 石油 10500 软质胶合板 4000 合成树脂 硬质胶合板 45000 氯乙烯 4100 羊毛、织物 5000 酚醛 6700 油毡、漆布 4000—5000 聚脂 7500 沥青 95000 聚酰胺 8000

橡胶 9000 聚苯乙烯 9500 挥发油 10500 聚乙稀 10400 第2.0.3条说明如下: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由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分钟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0。50~0。60小时,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2。0。1的规定,达到1。00小时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2.0.4条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1。00小时以上非燃烧体。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1。00小时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0。50小时甚至更低。但预应为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义在,目前各种建筑中广泛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0。5小时,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权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

第2.0.5条本条是对本规范第2。0。1条的放宽。2。0。1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0。50小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在实际执行上就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粉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宛饭店大餐厅

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00小时。

第2.0.5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指基层屋面,系指钢盘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辅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二、每个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宪,因这种建筑用实体墙分隔。至于像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一类公共建筑,因每个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M2,最大可达200 M2以上)故要求设置不小于两个闷顶人口。

三、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来救火,一般通过楼梯上楼救火,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迅速进入闷顶内救火。

说明屋面层裨上是指层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强调面层。

第2.0.7条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例如: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教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志无法进行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增加本条,就是要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

第3.1.1条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内眯基准问题为了经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的闪点蕨,对596基准问题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在确定划分的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觉易燃液体的闪点大多数为28。C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C~20。C;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C~。C(其中仅35号柴油闪点为50。C);

4、闪点在60。C-120。C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C`100。C。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窒温下遇火源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大热月平均气温在28。C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C~25。C。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寂为28。C至60。C。丙类定为60。C。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繁荣昌盛分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口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及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生产特性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五环节是否有引起炎灾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伯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相同,

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4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民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瓜速度赶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为因果面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

3、“甲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瓜,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磨擦、催化或与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呷类”第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第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吴径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性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风焊作业使管道内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30多万元。另外,有

管磨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伤亡。

另外,本稿在条文中加入了“丙类液体的雾滴”。因从《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入《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中查到,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万于瓦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以前该缸是在大

约18公斤/厘米2的压力卜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公斤/厘米2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公斤/厘米2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此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脱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志作死三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一骨折或烧伤。

(三)丙类

1、“丙类”第1项在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丙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庙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料橡胶棉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第1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而且建筑物内很有少可燃物。所以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扎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类的特产。

2、“丁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燃利用气体、液体或固化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幸免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

3、“丁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厂房内是常温,设备通常是敞开的。一般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特性是特产中使用或加工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

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而且厂房内是常温的。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

等类型的生产。

五、附注

1、注1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

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有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有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

表3。1。1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远东的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溶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溶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升、公斤)/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米3)单位容积最大允放量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举例表3。1。1

火性灾类危别险火灾危险的特征物质名称称举例最大允许量 每米3房间体积允许量总量

甲类 1 闪点<28C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 0.004升/米3 100升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炔、氢、钾、烷、乙烽、硫化氢 1升/米3(标准状态)25米3(标准状态)

3 常温下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能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 0.006公斤/米3 10公斤

4 常温下受到水或控制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公斤/米2 5公斤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行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

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胍、高氯酸铵 0.006公斤/米2 20公斤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二硫化磷 0.015公斤/米3 50公斤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公斤/米3 100公斤

乙类 1 内点<28度至<60度的液体煤油、松节油 0.02升/米2 200公斤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氨 5升/米 3 100公斤

3 助燃气体不属甲类的氧化剂氧、氟 5升/米3 200公斤 、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05公斤/米3 80公斤

公斤/米3 50公斤

硫磺生松香 0.075公斤/米3 100公斤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1)对于气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上器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警报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我们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圈套的帮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立足点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

另外5%这个数值研确定也参才了苏联了苏联有关建筑设计的消防法夫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附录阴中不可能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升/米3为单位窖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

(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升/米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是参考了苏联、日本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对于液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实验室内少量例用易燃爆甲、乙类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按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0%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升)全部按发后的所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V=829.52m/b (1)

式中:V—气体体积(升)B—液体比重(克/毫升) M—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无量纲)

此公式引自《美国防火手册》,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挥发一气体体积。

V=8。33×(液体比重)/0。075×(挥发气气体密度)(2) 公式中液体的比重,以水的比重为1。挥发气气体密度,视空气的密度为1。符号V表示挥发气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英尺许量也是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规确定的。

二、厂房或实验最多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厂房或实验室尽管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个指标不

灾后是难以控制的。在本附录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苏联等国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确定的。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度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升,1就是参照了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一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1

控制的汽油量确定的。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扑救这类火灾时灭火器的能力

不应小于40B (B为灭火器性能的级别),

并安放在9米的范围以内。这些同我们平时所要求的,两支消火栓控制炎灾最基本原则也是调协一致的。

三、注意事项

1、在应用本附录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以上,原则只要求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危险物品进行计算、确定。

2、注(2)所说的是在一栋厂房中或防火墙问如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汽车制造厂中的总装车间,

虽然其中可能有喷漆部位,但占总装车间的很少部分:具体说不到10%,那么总装车

间仍按类确定。

(说明)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浙江总装厂房中,喷漆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同时参照一些引进工程同类生产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被充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注2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第3.2.1条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分别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牛和蔓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高层厂房

原规范厂,房只有市层、多层之分,对厂房的高度没有明确的。据调查,为节约建设用地,我国在七十年代以来,轻工、医药、电子、仪表等行业建成了许多高层厂房。如某电子管二厂束管大楼为9层,高达54米;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厂房为9层,高43米。为保障消防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高层厂房的内容,即将高度大于24米、二层

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高层厂房,高度等于或小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多层厂房。这样便于钊对厂房的不同,在耐火级火等级、

高层厂房以高度24米为起算高度,提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

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米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O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最大高度为23米,24米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最大高度约为24米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米。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米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米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米(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

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二、厂房的耐火等级

从火灾实例分析,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采用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容易着火蔓延,扑救也较困难,成灾机率和火灾损失远

较一、二级耐火等级为大。由于厂房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适应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是比较多的。如某服装厂)属于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四级,发生火灾后仅十几分钟就将500平方米的厂房全部烧光,设备烧毁。又如某市乒乓球厂生产厂房属甲、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除部分为二级、烘房有防火分隔外、大部分为三级耐火等级,工序之间的边能孔洞没有防火分隔1983年6月因电机粉尘积聚过厚(最厚达3厘米),粉尘受热起火成灾,烧毁轧胚、包装等6个车间(面积达2700平方米),烧毁、烧损专用设备25台,损失33万元。

按火灾危险性不同,提出厂房的不同耐火等级要求,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要求是必要的。本条对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

级。

据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调查,已建成的高层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考虑高层建筑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为适应消防需要,规定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三、层数和占地面积

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厂房耐火等级规定相应的允许建筑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占地面积,是考虑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能性,也是为了把火灾危险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危害。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改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

面积。这是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除采用防火墙分隔分隔外,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外)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郑帘和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隔。

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一)甲类生产性质属易燃易爆,既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

延又快,疏散和抢救

物资困难。层数多。就更难扑救。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为市层建筑,如乙炔站设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其他类用的工厂如染料厂,制药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适当放宽。据调查,甲类生产厂房的占地面积多数夜3500平方米以下,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故面积指标只列到多层厂房一栏。

(二)、丙类厂房产生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如某针织厂主厂房为一层多跨锯齿形三级建筑,其占地面积近5000平方米,厂房内无防火分隔墙,1966年失火就烧掉了厂房的四分之一和大量设备,故本条将丙类三级单层厂房面积限为3000平方米。据消防部门分反映,丙类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本应有所控制,本次修订因考虑到节约关系,仍维持原规定。

(三)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还是有的,如某电机厂1965年失火烧毁多跨砖木结构的厂房一座,其面积达9000平方米,厂房无防火分区,失火火势难以控制。又如某市汽车制造厂齿轮厂厂房为三级建筑,1983年9月由于厂房附近油毡工棚着火蔓延到主厂房,烧毁厂房面积7000平力。米和160多台设备,损失折款157万元。可见对三、闷级建筑的]“、戊类厂民面积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四)高层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是新订的。据对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地调查和搜集到的26个高层厂房资料分析:厂房均为钢筋混凝上结构,厂房高哎最高的为54米(4个);41~52米,7个;32~40米,4个;24一31米,11个。层数为6~9层。厂房柱距一般为6米,进深最大为28米,多数为15一24米。厂房占地面积因受采光和结构上的,绝大多数在2000平方米以下,只有一个达到3000平力米。有关我国现在高厂房情况见表3。2。 1。

了防火分区的面积,即一类高层建筑定为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定为1500平方米。

考虑到高层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比较有以下特点:

1、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疏散路线和消防设施,熟悉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不像公共建筑那样,人员流动性大,老人小孩都有,环境不熟悉,疏散要困难些,防火管理比较复杂。

2、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理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

3、高层厂房楼板荷重多数为1000-1500KG/M2,比民用建筑楼板荷重大,使得楼板的耐火极限要高些。

4、高层厂房生产类别多样性、有乙、丙、丁、戊四类,民用建筑如参照生产类别划分,一般可划为丙类。从目前已有高层厂房看,大多数是丙、丁、戊类。

5、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大,因而每个房间窨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较易疏散和扑救,但火灾蔓延也快。

综合上述特点,高层厂房防火一般说比民用建筑有利些,故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以及节省投资,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由于对高层厂房的消防实践经验不多,在本次修订规范中,参考了国内有高层厂房的情况,以丙类生产高层厂房为基准,比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一倍:比丙类多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减少50%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丙类一级为3000平方米丙为二级为2000平方米。据比综膈确定各生产类别的防火分区面积见条文表3。 2。1。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采用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非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抢救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丙、丁、戊类厂房允许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为500平方米,丁、戊类限为1000平方米。

(六)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有

的另同划为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为解决执行上的困难。注1、注2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专门予以放宽。麻纺厂因为有粉尘爆炸的危险性,所以予放宽。

如某纺织印染厂新建5万纱锭纺织厂房面积为44000平方米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中织布车间面积9600平方米,超过7000平方米的规定。考虚到织布车间比之原株开包、清花车间火灾危险性相对小些,并根据纺织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作了方宽,可按规定的面积增加 50%,但对纺织厂方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没有边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防火分隔。几个已建成的等级联合生产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平方米。根据轻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要求,注3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等级生产联合

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宾条文表3。2。1条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平方米可以增加到10000平方米。

此外,大型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高度超过24米,其面积也超过条文表3。2。1条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七)在防火分区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厂房安全程度大为提高,自动灭火设备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为国内一些实践所证实。例如五焉年代建设的哈尔滨亚麻厂梳麻车间数次着火,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都及时喷水扑灭火灾。近几年我国对自动灭火设备的研制应用又有很大的发展,故本条增加了注4的规定,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可以增加,甲、乙、丙类厂房比条文表3。2。1规定的面积增加一倍,纺织厂房,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可在注3注4的基础上再加一部,丁、戊类厂房不限。如局部设置,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八)表3。2。1中注有一符号者,表示不允许。 第3.2.2条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如中型以上电子计算机每台价值一百万元以上;某手表厂进口一种检验设备,每台价值50万美元,全国才进口两台,有一台被烧毁,损失就很大。一台设备或边同其配套设备的价值之和超过一百万元,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避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也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总之“特殊贵重”是指价格昂贵、稀缺设备蔌影响生产全局的设备,应单建或建在厂房内单独开的房间里,并应是一级耐火等级的。

第3.2.3条小型企业由于受投资或建筑材料的,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损失不大并不致于波及周围的俨,居民建筑的条件下,甲类生产厂房允许采用的三级耐火竺级单层建筑,但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丁类生产中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发出钢火花;从加热钢件进行锻打;在热处理油池中钢件淬火,使油池内温升高而可能着火。某船厂热处理车间淬火油池体积为9米(长)×6米(宽)×3。5米(深),内次淬火发现层架受高温火焰烘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投产后已在油池附近开展的几榀钢盘混凝土屋架包

裹了石棉隔热层,柱子包了耐火砖,以防构件受高温影响使用寿命,现正计划增设1211灭火系统。显然,三级耐火等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是难以承受以常的高温烘烤。一量着火蔓延也快,这些厂房虽属丙、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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